原標題:省委省政府出臺關于完善產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產權的實施意見?
日前,省委、省政府出臺關于完善產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產權的實施意見。意見全文如下。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完善產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產權的意見》精神,加快完善產權保護制度,依法平等保護各種所有制經濟組織和公民財產權,結合我省實際,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統領,堅持新發展理念,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堅持平等保護、全面保護、依法保護、共同參與和標本兼治原則,進一步完善現代產權制度,推進產權保護法治化,在事關產權保護的立法、執法、司法、守法等各方面各環節樹立法治理念,增強人民群眾財富安全感,增強各類經濟主體創新創業動力,實現產權有效激勵,增強社會信心,形成良好預期,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
二、重點任務
(一)依法保護各種所有制經濟產權
1.健全國有企業產權保護制度。深化國有企業和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體制改革,進一步明晰國有產權所有者和代理人關系,推動實現國有企業股權多元化和公司治理現代化,健全涉及財務、采購、營銷、投資等方面的內部監督制度和內控機制,進一步規范國有重點企業銀行賬戶管理、對外擔保、委托貸款、融資性貿易等制度。強化董事會規范運作和對經理層的監督,完善國有重點企業董事會議事規則以及總經理工作細則,規范國有企業重大事項決策程序。改革完善國有資產交易方式,嚴格落實《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強化國有產權流轉環節監管。嚴格規范國有資產登記、轉讓、清算和退出等程序和交易行為,以制度化保障促進國有產權保護,防止內部人任意支配國有資產,切實防止國有資產流失。進一步完善公共資源交易制度,持續規范公共資源交易和招標投標行為,防止國有經濟利益受損。
2.建立健全自然資源資產產權制度。銜接落實國家相關制度要求,建立健全歸屬清晰、權責明確、監管有效的自然資源資產產權制度。探索以不動產統一登記為基礎,建立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系統,清晰界定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等各類自然資源資產的所有權或使用權主體。落實省政府《關于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冀政發〔2017〕11號),促進自然資源保護和合理利用。
3.完善農村集體產權確權和保護制度。分類建立健全集體資產清產核資、登記、保管、使用、處置制度和財務管理監督制度,規范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切實防止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少數人侵占、非法處置集體資產,防止外部資本侵吞、非法控制集體資產。穩妥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全面開展清產核資,2018年底基本完成。進一步明晰農村集體產權關系,積極探索集體經濟的有效實現形式,大力發展新型集體經濟;有序開展農村集體經營性資產股份合作制改革,管好用好集體資產,促進集體資產保值增值;落實農民的土地承包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和對集體經濟活動的民主管理權利,加快形成有效維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利的治理體系。
4.保護非公有制經濟平等權利。把依法保護非公有制經濟產權納入“雙創雙服”行動計劃。堅持權利平等、機會平等、規則平等,廢除對非公有制經濟各種形式的不合理規定,消除各種隱性壁壘,保證各種所有制經濟依法平等使用生產要素、公開公平公正參與市場競爭、同等受到法律保護、共同履行社會責任。全面落實公平競爭審查制度,防止出臺排除、限制競爭的政策措施,加快清理廢除妨礙公平競爭的規定和做法,為非公有制經濟營造更為寬松的發展環境和更為有利的發展條件。
(二)落實平等保護產權的法律制度
5.平等保護各類市場主體。各有關部門要積極對接國家層面物權、合同、知識產權等相關法律法規修訂工作,對實施的相關地方性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目錄和文本實行動態化、信息化管理,根據上位法的立改廢及時修改或提出法規規章修改建議。清理、廢止按照所有制不同類型制定的市場主體地方性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平等保護各類市場主體。加大對非公有財產的刑法保護力度。
(三)依法處理歷史形成的產權案件
6.開展涉產權案件甄別糾錯。建立專門工作機制,對社會反映強烈的產權糾紛申訴案件開展全面自查,剖析一批侵害產權的案例,甄別糾正一批產權糾紛申訴案件。加大對涉及重大財產處置的產權糾紛申訴案件、民營企業和投資人違法申訴案件的審查力度。對法院審理的產權糾紛案件,確屬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的,依法抗訴或者提出再審檢察建議;造成當事人損失的,依法及時予以糾正并準確適用國家賠償等相關法律法規,依法賠償當事人損失,加大賠償決定的執行力度。進一步完善辦案質量終身負責制和錯案責任倒查問責制,對涉及產權保護的案件進行評查,對違法審判造成錯案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審慎穩妥做好產權糾紛申訴案件的維穩工作,加強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矛盾排查化解,防止引發群體性事件。
7.客觀看待和依法妥善處理民營企業不規范經營問題。正確處理法律和政策的關系,以發展眼光客觀看待和依法妥善處理改革開放以來各類企業特別是民營企業經營過程中存在的不規范問題。嚴格遵循法不溯及既往、罪刑法定、在新舊法之間從舊兼從輕等原則,嚴守法定程序。對符合再審條件的申訴案件,依法啟動再審程序;對確有錯誤的生效裁判,堅決予以糾正,維護公平正義,提升司法公信度。
(四)嚴格規范涉案財產處置的法律程序
8.細化涉嫌違法的企業和人員財產處置規則。依法慎重決定是否采取相關強制措施。確需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措施的,要嚴格按照法定程序進行,除依法需責令關閉企業的情形外,在條件允許情況下可以為企業預留必要的流動資金和往來賬戶,最大限度降低對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不利影響。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和處置涉案財物時,要依法嚴格區分個人財產和企業法人財產。對股東、企業經營管理者等自然人違法,在處置其個人財產時不任意牽連企業法人財產;對企業違法,在處置企業法人財產時不任意牽連股東、企業經營管理者個人合法財產。嚴格區分違法所得和合法財產,區分涉案人員個人財產和家庭成員財產,在處置違法所得時不違法牽連合法財產。
9.完善涉案財產處置制度。按照公開公正和規范高效的要求,嚴格執行并不斷完善涉案財物保管、鑒定、估價、拍賣、變賣制度。加大網絡司法拍賣力度,法院以拍賣方式處置涉案財產的,除法律、行政法規和司法解釋規定必須通過其他途徑處置或者不宜采取網絡拍賣方式處置外,應采取網絡拍賣方式。嚴格按照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于進一步規范刑事訴訟涉案財物處置工作意見》,規范司法行為,充分尊重和依法保護當事人及其近親屬、股東、債權人等相關方的合法權益。
(五)審慎把握處理產權和經濟糾紛的司法政策
10.嚴格把握產權案件罪與非罪的界限標準。嚴格區分經濟糾紛和經濟犯罪的界限、企業正當融資與非法集資的界限、民營企業參與國有企業兼并重組中涉及的經濟糾紛與惡意侵占國有資產的界限、執行和利用國家政策謀發展中的偏差與鉆改革空子實施犯罪的界限,準確把握經濟違法行為入刑標準,準確認定經濟糾紛和經濟犯罪的性質,防范刑事執法介入經濟糾紛,防止選擇性司法。
11.加強對涉及民營企業案件的法律監督。對法律界限不明、罪與非罪不清的,司法機關應嚴格遵循罪刑法定、疑罪從無、嚴禁有罪推定的原則,堅決防止把經濟糾紛認定為刑事犯罪。對民營企業在生產、經營、融資活動中的經濟行為,除法律、行政法規明確禁止外,不以違法犯罪對待。統一司法尺度和裁判標準,對法律適用難度較大的涉產權民刑交叉案件,統籌審判資源,確保理清法律關系,準確適用法律。就相關領域存在的經濟糾紛和經濟犯罪難以區別的問題開展調研,準確認定。對不構成犯罪的案件或侵犯服刑人員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通過不捕不訴、檢察建議、糾正違法等方式進行監督。對涉及犯罪的民營企業投資人,在當事人被采取強制措施或服刑期間,依法保障其行使財產權利等民事權利。
12.嚴禁黨政干部干預司法活動。嚴格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于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對涉及產權保護的案件,凡有領導干部違反規定過問、干預案件的,一律按相關規定嚴肅處理。
(六)完善政府守信踐諾機制
13.推進政務誠信建設。建立政務失信記錄,加大對政務失信行為懲戒和曝光力度。探索建立政務誠信評價機制,把履約和守諾服務納入政府績效評價體系,把發展規劃、年度計劃和政府工作報告中的經濟社會發展目標、政府合同履約和兌現、政府債務和預算等情況作為評價政府誠信的重要內容。按照“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的原則,不斷加大政務公開力度。各級政府要認真履行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諾和在招商引資、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PPP)等活動中簽訂的各類合同、協議,不得隨意改變、毀約。建立健全政府失信責任追究制度,暢通政府部門失信行為投訴舉報和救濟渠道,因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變政府承諾和合同約定的,要嚴格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進行,并對企業和投資人因此而受到的財產損失依法予以補償。
(七)完善財產征收征用制度
14.完善土地、房屋等財產征收征用制度。按照中央關于農村土地制度改革要求,規范土地征收程序,完善被征地農民合理、規范、多元保障機制。落實《河北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綜合考慮土地資源條件和土地產值、區位、供求關系,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合理確定征地區片價,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適時對征地區片價進行修訂。
(八)加強知識產權保護
15.加大知識產權侵權行為懲治力度。依法提高知識產權侵權法定賠償上限,探索建立對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侵權懲罰性賠償制度,對情節嚴重的惡意侵權行為實施懲罰性賠償,并由侵權人承擔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提高知識產權侵權成本。建立假冒知識產權產品來源地信息統計工作機制,將故意侵犯知識產權行為情況納入企業和個人信用記錄,進一步推進知識產權行政處罰案件信息公開。
16.加強知識產權司法保護機制建設。發揮司法保護主導作用,健全司法確認、訴調對接等工作機制。加強知識產權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加大涉嫌犯罪案件移交工作力度。大力推進全省法院知識產權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審判“三審合一”工作。完善涉外知識產權執法機制,加大涉外知識產權犯罪案件偵辦力度。建立京津冀專利誠信服務系統。
17.加大行政執法力度。以侵權案件高發地、制造業集中地、商品流通、專業市場、互聯網、展會等領域為重點開展專項執法行動,嚴厲打擊惡意侵權、重復侵權等違法行為。加強海關知識產權執法保護,完善跨境電子商務物品通關與檢驗檢疫監管模式,嚴厲打擊跨境侵權假冒行為。加大國際展會、電子商務等領域知識產權執法力度,嚴厲查處借助網絡制售侵權假冒產品行為。嚴格專利保護,對無資質代理機構和代理人從事專利代理業務、騙取專利獎勵、資助等行為加大處罰力度。
18.加快推進知識產權保護和運用相結合。探索知識產權服務新模式,建設基于互聯網、大數據線上線下深度融合的知識產權交易平臺,加快知識產權轉化。強化知識產權行政執法、維權援助及仲裁、人民調解等資源整合,完善咨詢、協調、仲裁、執法等相關工作機制,加快形成知識產權保護合力。實施專利導航產業發展試點工程,選擇戰略新興產業、傳統優勢產業的骨干企業實施企業運營類專利導航,指導企業做好知識產權戰略布局及風險防控。
(九)健全增加城鄉居民財產性收入的各項制度
19.增加城鄉居民財產性收入。落實國家住宅建設用地等土地使用權到期后續期的法律安排,推動形成全社會對公民財產長久受保護的良好和穩定預期。建立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交易制度,賦予農民對集體資產股份占有、收益、有償退出及抵押、擔保、繼承權,開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試點工作。修改完善征用公民財產補償實施辦法,按照市場化原則,提高補償標準,保障公民財產權利。加大困難群體扶持力度,允許將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折股量化到貧困戶,由股份合作制經濟組織統一經營。將美麗鄉村建設中的政府資金和社會捐助資金形成的生產性設施和經營性資產劃歸集體所有,折股參與合作經營。
20.穩妥推進混合所有制企業骨干員工持股。在國有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中,允許有條件的混合所有制企業實行員工持股,堅持同股同權、同股同利,著力避免大股東憑借優勢地位侵害中小股東權益的行為,建立員工利益和企業利益、國家利益激勵相容機制。
21.增加民眾投資渠道。培育專業理財機構,發展個人理財行業,引導資產管理、融資、代理等中介服務組織健康發展,促進居民資產增值。大力發展普惠金融,創新理財產品,拓寬居民理財渠道。開展股權、債權、知識產權質押、抵押融資,依法增加紅利、租金、利息等財產性收入。加強企業上市輔導和培訓,引導和推動企業通過多層次資本市場直接融資,增加企業管理人員和職工的股權收益。允許通過動產、不動產投資,將資金、技術、管理等要素轉化為經營產權。發展產權交易市場,促進居民經營性產權自由流動、交易。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依托省委法治河北建設工作機制,建立由省委法治河北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牽頭,省委政法委、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省法制辦、省發展改革委、省司法廳等部門分工負責,省有關部門參加,有機銜接、協調推進的河北省依法保護產權專項協調工作機制。省委法治河北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全省產權保護的統籌協調、總體推進工作,加強和改進地方立法工作專項小組負責完善平等保護產權制度的地方立法工作,加強和改進依法行政工作專項小組和省發展改革委負責產權的行政保護工作,促進各級司法機關公正司法專項小組負責產權的司法保護工作,推進法治社會建設專項小組負責全面守法營造產權保護環境工作。省發展改革委負責與國家發展改革委的對接工作。
(二)完善配套機制。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健全司法救助體系,確保人民群眾在產權受到侵害時獲得及時有效的法律幫助。有效發揮工商業聯合會、行業協會商會在保護非公有制經濟和民營企業產權、維護企業合法權益方面的作用,建立對涉及產權糾紛的中小企業維權援助機制。更好發揮調解、仲裁的積極作用,完善產權糾紛多元化解機制。
(三)納入考核體系。省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及時與國家對口對接,抓緊細化實施方案,確保各項舉措落到實處、見到實效。將完善產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產權工作納入省管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年度綜合考核評價指標體系,在經濟社會發展、法治建設指標中進行考核,并賦予較大分值比重。
(四)加強宣傳引導。大力宣傳黨和國家平等保護各種所有制經濟產權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使平等保護、全面保護、依法保護觀念深入人心,營造公平、公正、透明、穩定的法治環境。在堅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提倡勤勞致富、保護產權、弘揚企業家精神等方面加強輿論引導,總結推廣一批依法有效保護產權的好做法、好經驗、好案例,推動形成保護產權的良好社會氛圍。
各地各部門要充分認識完善產權制度、依法保護產權的重要性和緊迫性,統一思想,狠抓工作落實。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要建立黨委牽頭,人大常委會、政府、司法機關共同參加的產權保護協調工作機制,并制定具體分工方案。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進一步細化實施方案,制定具體行動措施,確保各項舉措落到實處、見到實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