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確保河北省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專用標志使用核準試點工作順利規范進行,近日,河北省市場監管局制定《河北省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專用標志使用核準工作規范(試行)》,要求各地市場監管部門貫徹落實。
工作規范提出,需要使用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專用標志,并符合以下申報條件的生產者,可以向批準公告中確定的當地市場監管機構提出申請:申請人應是該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區域范圍內的合法生產者。產品產自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公告規定的特定地域范圍;產品符合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公告規定的質量技術要求;產品有已批準發布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或團體標準。
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或近三年受到市場監管部門重大行政處罰的市場主體,不得申請使用專用標志。
印制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專用標志圖樣按照《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工作細則》《地理標志專用標志使用管理辦法(試行)》有關規定執行。消費者、社會團體、企業、個人可以對專用標志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對違法使用專用標志的,可以向產地市場監管部門舉報。
各地市場監管部門應當根據《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工作細則》《地理標志專用標志使用管理辦法(試行)》等規定,對轄區內地理標志保護產品的產地范圍、產品名稱、原材料、生產技術工藝、質量特色、質量等級、數量、包裝、標識及專用標志的印刷、發放、數量、使用情況,產品生產環境,生產設備,產品的標準符合性等加強日常監督管理,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臺賬,防止濫用或其他不符合相關規定的行為發生。
對于未經公告擅自使用或偽造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專用標志的;或者使用與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專用標志相近、易產生誤解的名稱或標識及可能誤導消費者的文字或圖案標志,使消費者將該產品誤認為地理標志保護產品的行為,各地市場監管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進行調查處理。
獲準使用專用標志的生產者,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專用標志使用資格并對外公告:未按相應標準組織生產的;2年內未使用專用標志的;市場主體已經注銷或被吊銷的;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或受到市場監管部門重大行政處罰的。其他依法應停止使用專用標志情形的。(河北日報記者馬彥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