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18日發布 自2020年6月18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河北雄安新區規劃綱要》《河北雄安新區總體規劃(2018-2035年)》《關于河北雄安新區建設項目投資審批改革試點實施方案》,筑牢安全發展理念,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建立安全生產長效機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河北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新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雄安新區范圍內從事建設工程新建、改建、擴建等活動及對建設工程安全實施監督管理的,應當遵守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
第三條 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政策和標準制定、巡查評估及監督管理服務工作;綜合執法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設工程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的執法工作;公共服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資質許可和信用管理。
能源、鐵路、市場監管、生態、氣象、消防、人防、抗震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雄縣、容城、安新三縣人民政府的住建、交通、水利、執法等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項目管理權限和行政管轄范圍,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實行監督管理。
第四條 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生產管理應當堅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理念,實行屬地管理與層級管理、綜合管理與專業管理相結合的安全生產管理體制。
第五條 建設、勘察、設計(建筑師)、監理、施工、咨詢、檢測、監測、預拌混凝土生產等與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有關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工程建設標準、合同約定,保證工程建設安全生產,依法承擔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責任。
第六條 穩步建立建設工程相關行業協會、學會。協會、學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引導會員單位和人員依法從事工程建設活動,可以提供咨詢、培訓、技術等服務,向建設工程監督管理部門提出改進工作的意見和建議。維護行業、會員的合法權益和共同經濟利益,促進行業發展,提升工程安全生產水平。
第七條 大力推行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規范企業安全生產行為,強化安全生產基礎管理,有效防范和堅決遏制生產安全事故發生。
第八條 依托雄安新區規劃建設BIM管理平臺、工程建設智能監管系統,推進智慧工地建設、推廣綠色建造。鼓勵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研究和先進技術的推廣應用。
通過提升施工現場安全文明水平、籌建“建設者之家”等方式,改善施工人員生產生活條件,提高生產效率。
第九條 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按《雄安新區建設工程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實施細則》要求進行管理。
第二章 建設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
第十條 建設單位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負首要責任。應結合工程實際,根據工程施工現場情況和管理特點,全面開展危險源辨識與風險評價,嚴格落實相關管理責任,有效防范和減少安全生產事故。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在編制工程概算時,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單獨列支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等費用,作為不可競爭費用專項列支專項計取,不得調減或挪用。招標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中應當明確安全生產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不得將建設工程發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和未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單位。在工程承包合同中應明確雙方的安全生產責任及措施,并指定專人負責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的統一協調和管理。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應當向施工單位提供施工現場及毗鄰區域內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廣播電視等地下管線資料,氣象和水文觀測資料,相鄰建筑物和構筑物、地下工程的有關資料,并保證資料的真實、準確、完整。
建設工程實施爆破、開挖、切坡等施工,涉及既有建(構)筑物或者地下管線安全的,建設單位應當督促施工單位會同相關單位共同制定安全保護措施方案。
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工程安全監督手續。建設過程中安全生產的情況發生變化時,應當及時對保證安全生產的措施資料進行調整,并報原備案機關。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應建立重大危險源監控、職業病危害防治、應急管理、安全風險管控和隱患自查自報、安全生產預測預警等信息系統,通過信息化手段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應當組織或者督促施工單位編制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生產應急預案,并定期演練。
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不得對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出不符合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要求。
第三章 相關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
第十八條 全過程咨詢服務單位對委托業務負相應法律責任。全過程咨詢單位應當具有符合國家現行法律規定的與項目規模和委托工作內容相適應的全過程工程咨詢能力和經驗,確保工程建設安全,提升安全生產投入的使用效益。
全過程咨詢單位應當建立工程安全生產咨詢體系,配置與工程項目規模和特點相適應的咨詢工程師。
第十九條 勘察單位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負勘察責任。勘察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開展勘察工作,勘探、測試、測量和試驗原始記錄應當真實、準確、完整,簽署齊全,為排查整治可能出現的安全生產隱患提供詳實的原始數據。
第二十條 設計(建筑師)單位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負設計責任。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及新區相關要求開展設計工作。應當在設計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安全和預防安全生產事故的措施要求,并在開工前向施工單位進行技術交底。向施工現場派駐設計代表,處理與設計有關的安全問題。
第二十一條 工程監理單位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負監理責任。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工程建設標準、施工圖設計文件及監理合同要求實施監理。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在項目監理規劃和監理實施細則中明確施工安全生產監理措施,配備與工程規模和技術要求相適應的監理人員。
工程監理單位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二條 工程監測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工程建設標準、施工圖設計文件及新區相關要求實施監測,并對監測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可靠性負責,確保對安全生產隱患做到提前預警。工程質量檢測單位對檢測數據和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第四章 施工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
第二十三條 施工單位對承建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負主體責任。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工程建設標準、施工圖設計文件及新區相關要求進行施工,編制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和專項施工方案并嚴格實施,使用符合安全要求且滿足雄安新區綠色建造要求的施工設備、設施。
施工單位應定期組織開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標準化自評和安全檢查工作。
第二十四條 建設工程實行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進行統一管理。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單位負責分包范圍的施工現場管理。
施工單位不得以勞務合作、設施設備租賃等名義實施工程分包,不得通過將同一工程內容與同一單位或者同一投資人設立的不同單位簽訂勞務合作合同和設施設備租賃合同的方式實施工程分包。
建設單位、監理單位應當對施工單位的勞務合同、設施設備租賃合同內容及其執行情況實施檢查。
第二十五條 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依法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條件所需資金的投入,對所承擔的建設工程進行定期和專項安全檢查,并做好安全檢查記錄。
第二十六條 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工程安全生產保證體系,按照有關規定設立項目管理機構,配備與工程項目規模和技術難度相適應的施工現場管理人員和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專職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取得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配置標準滿足《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置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辦法》要求,現場的專職安全管理人員不得同時承擔兩個及以上施工現場的安全管理工作。
對于合同額超過1億元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礎設施和公路水運工程至少配備一名注冊安全工程師,專職負責項目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和范圍提取、使用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并專款專用。
第二十八條 垂直運輸機械作業人員、安裝拆卸工、爆破作業人員、起重信號工、登高架設作業人員等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
第二十九條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入口處、施工起重機械、臨時用電設施、腳手架、出入通道口、樓梯口、電梯井口、孔洞口、橋梁口、隧道口、基坑邊沿、物料裝卸處、爆破物及有害危險氣體和液體存放處等危險部位,設置圍擋、蓋板等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安全警示標志必須符合國家標準。
施工單位應當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周圍環境及季節、氣候的變化,在施工現場采取相應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現場暫時停止施工的,施工單位應當做好現場防護,所需費用由責任方承擔,或者按照合同約定執行。
施工單位應當精準識別有限空間作業風險點,遵循先審批后作業、先通風再檢測后作業、內部作業外部監管、持續作業動態監測原則,明確作業方案和應急預案,強化有限空間管理,按照《河北省有限空間作業指導手冊》加強防護,確保作業安全。
第三十條 施工單位的項目負責人應當由取得相應執業資格的人員擔任,對建設工程項目的安全施工負責,現場帶班時間應當不少于施工時間的80%,全面掌握項目施工安全狀況,做好帶班記錄并簽字存檔備查。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需要臨時離開現場不能帶班的,應當經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和本單位負責人同意,并委托施工管理負責人或者技術負責人負責現場帶班。
施工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其分管負責人應當對所承包的建設項目每季度進行不少于一次的現場檢查,企業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委托代理人每年檢查不得少于兩次。
第三十一條 施工單位應當對現場管理人員及作業人員定期開展安全教育培訓。未經教育培訓或者教育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第五章 施工機械安全管理責任
第三十二條 施工單位采購、租賃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應當具有生產(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并在進入施工現場前進行查驗。施工單位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必須安排專人管理,定期做好檢查、維修和保養,并建立相應的資料檔案,保證施工機械安全使用。
第三十三條 施工機械操作人員應當遵守施工安全規章制度、強制性標準和操作規程,并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
第三十四條 國家、省和新區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超過規定的安全使用年限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不得使用的機械設備不得在新區建設施工時使用。
第三十五條 施工起重機械和附著式升降腳手架、工具式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安裝、拆卸單位應具有相應的資質,并應編制包括施工安全措施在內的安裝、拆卸專項施工方案,并報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和建設單位審核,經審核同意后方可進行安裝或拆卸作業,且應一并負責其調試、附著、頂升、下降和拆卸。
第三十六條 施工起重機械、盾構機械和附著式升降腳手架、工具式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安裝調試、頂升、附著、下降完畢后,應經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檢測,檢測合格的,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出具檢測合格證明文件,由檢測責任人簽字,并對檢測結果負責,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對檢測活動進行監督。專業安裝單位和施工單位應當聯合建設單位和工程監理共同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施工單位應當自施工起重機械、盾構機械和附著式升降腳手架、工具式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驗收合格之日起30日內,向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登記。登記標志應當置于或者附著于該設備的顯著位置。
第三十七條 對于施工現場使用特種設備的,應按照法律法規要求,到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辦理使用登記,取得使用登記證書。登記標志應當置于該特種設備的顯著位置。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八條 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完善日常檢查和抽查抽測相結合的安全監督檢查制度,全面推行“雙隨機、一公開”(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抽查情況及查處結果及時向社會公開)檢查方式和“互聯網+監管”模式。
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雄安新區建設工程質量安全檢測服務中心開展相應工作,落實監管責任。可采用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選用具備相應能力的第三方機構參與工程安全生產巡查、評估等工作。
第三十九條 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綜合執法行政主管部門應按相關要求及時向公共服務行政主管部門推送巡查、執法等信息,公共服務行政主管部門要在資質許可、工程招投標等方面作出相應處理。
第四十條 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強化工程設計安全監管,加強對結構計算書的復核,提高設計結構整體安全、消防安全等水平。
第四十一條 工程安全生產監督、巡查、執法時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進入施工現場進行施工安全生產檢查;
(二)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施工安全生產文件和資料;
(三)糾正施工中違反安全生產要求的行為;
(四)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生產事故隱患,責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生產的,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或者暫時停止施工;
(五)法律、法規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其他措施。
第四十二條 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生產事故的調查和處理,按照國家、省和新區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建設工程安全保障措施
第四十三條 禁止施工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通過掛靠方式,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施工單位通過掛靠方式,以其他施工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施工單位不得轉包或者違法分包工程。
第四十四條 施工單位項目管理機構及其人員不符合配備標準、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未在施工現場履行職責或者分包單位不具備相應資質的,監理單位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改正,并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改正的,可以要求暫停施工。監理單位在施工單位停工整改完成前不予簽認工程款支付申請。
第四十五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國家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一)對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要求的;
(二)要求施工單位壓縮合同約定工期的;
(三)將拆除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的。
第四十六條 工程勘察單位、設計單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國家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一)未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設計的;
(二)采用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的建設工程和特殊結構的建設工程,設計單位未在設計中提出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安全生產和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議的。
第四十七條 工程監理單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國家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一)未對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審查的;
(二)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未及時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或暫時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現場不具備施工安全生產條件或者安全隱患未消除進行施工,施工單位拒不整改且不及時報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的。
第四十八條 施工單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國家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一)不執行施工安全生產強制性標準進行施工的;
(二)項目負責人不按相關要求在現場帶班的;
(三)安全隱患未消除而施工作業或者使用有安全隱患設備、設施的;
(四)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機械、盾構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
(五)未按國家、省法律法規要求遲報、漏報、瞞報、錯報安全生產事故的。
第四十九條 建立雄安新區工程建設智能監管系統,實現建設工程有關單位、從業人員信用信息、處罰信息檔案數字化管理,實現信用、處罰信息公開和分類監管。
第五十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本規定及合同約定及時足額支付工程建設安全生產費,不得挪用。
第五十一條 推行建設工程保險制度。建設工程開工前,應辦理建設工程一切險及從業人員意外傷害險。
第五十二條 綜合執法部門和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完善建設工程安全投訴舉報機制,暢通投訴舉報途徑。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有權舉報工程建設違法違規行為,經有關部門現場核實后,對發現的重大安全生產隱患等同事故處理。
第八章 責任追究
第五十三條 各有關單位違反本規定內容,由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河北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四條 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含第三方機構)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部門給予處分;對因履行安全監督管理職責不力造成安全事故的,依規依紀依法進行責任追究;對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五條 其他未列相關事項按照國家、省法律法規及行業管理要求執行。
第五十六條 新區內臨時建設工程按照《河北雄安新區臨時建設管理指導意見》(雄安規建辦〔2019〕34號)執行。
搶險救災及農民自建低層住宅的建設活動和軍事建設工程的管理,不適用本規定。
第五十七條 拆除工程依照國家、省、新區相關法律、法規及要求執行。
第五十九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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