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充分發揮調解在預防化解矛盾中的第一道防線作用,推進基層社會治理現代化,日前,河北省司法廳、省高級人民法院和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聯合出臺《關于加強物業糾紛調解工作的若干意見》,規定人民調解員主持調解達成的調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性質,經簽字蓋章后,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經人民法院確認有效的具有明確給付主體和給付內容的調解協議,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意見明確了社區(村)、街道(鄉鎮)、縣(市、區)、設區市物業糾紛調解組織的職責范圍和成立要求,規定村(居)人民調解組織負責本轄區一般性物業糾紛的排查調解;鄉鎮(街道)人民調解組織負責本區域內較復雜的物業糾紛排查調解工作,人口總量大、密度高、物業糾紛多發的鄉鎮(街道),可根據需要單獨設立物業糾紛人民調解組織;縣(市、區)司法局要堅持因地制宜,建立物業糾紛人民調解組織或依托綜合性人民調解組織,開展重大、疑難、復雜物業糾紛調解工作。設區市司法局可以根據實際工作需要,設立物業糾紛人民調解組織。
意見指出,人民調解員隊伍建設,應注重從退休住建干部、法官、檢察官等人群中選聘人民調解員,建立一支專兼結合、優勢互補、結構合理的物業糾紛人民調解員隊伍。具備條件的地區可成立物業糾紛人民調解專家庫,參與重大疑難物業糾紛調解。
按照意見,人民調解組織將堅持定期排查與重點時期排查、普遍排查與專項排查相結合,村(居)每周、鄉鎮(街道)每月、縣(市、區)每季度開展一次物業糾紛排查工作,發現一起、登記一起、調解一起,構建基層為主、分級負責、依法高校、多方聯動的物業糾紛調解工作格局。同時,人民調解組織要堅持分析研判,準確把握物業糾紛的走勢、特點和規律,對調解難度大、影響面較廣、情況較復雜的糾紛,應及時向轄區物業主管部門匯報,相關部門共同參與調解。還將加強事前預防,對在排查中發現的規模較大或矛盾突出的糾紛,可能引發集體上訪等影響社會穩定的群體性事件,在第一時間采取疏導、化解的同時,立即向黨委、政府和公安機關報告,防止矛盾激化。
此外,意見還規范了物業糾紛調解范圍,包括物業服務企業與業主之間、業主與業主委員會之間等糾紛;明確為物業糾紛訴調對接的工作要求,要求建立立案前委派,立案后委托,訴中邀請等具體工作機制;強化物業糾紛調解工作的保障,包括聯席會議、業務培訓、工作宣傳和場地經費等內容。(河北日報記者尹翠莉 通訊員李麗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