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7日,《河北省多元化解糾紛條例》經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表決通過,將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條例共八章七十一條,包括總則、源頭預防、主體職責、化解途徑、效力確認、保障措施、監督管理和附則。
程序銜接不暢等問題待解,亟需地方立法規范
習近平總書記提出,要“堅持把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挺在前面”。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指出,健全社會矛盾糾紛預防化解機制,完善調解、仲裁、行政裁決、行政復議、訴訟等有機銜接、相互協調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于完善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的意見》提出,鼓勵各地因地制宜出臺相關地方性法規,從法律層面推進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建設。
近年來,我省認真貫徹落實中央決策部署,在多元化解糾紛方面進行了很多有益探索,積累了寶貴的實踐經驗,需要加以總結提升,以地方性法規的形式固定下來,實現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開展化解糾紛工作。
隨著我省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社會矛盾糾紛多發高發,呈現出糾紛主體多元化、利益訴求復雜化、糾紛類型多樣化等特點,與司法、執法資源有限的矛盾日益突出。而且化解糾紛主體職責不清、程序銜接不暢、組織保障不力、經費保障不足等問題亟待解決,亟需地方立法予以明確和規范。
目前,國家尚未制定多元化解糾紛的法律、行政法規,相關規定散見于人民調解法、仲裁法、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范中。制定《河北省多元化解糾紛條例》,是全面貫徹落實中央決策部署、推進我省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具體舉措,對于建立健全有機銜接、協調聯動、高效便捷的化解糾紛制度,滿足人民群眾多元化解糾紛需要,促進我省多元化解糾紛工作法治化、規范化,提升社會治理水平、增進社會和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多方征求意見,保證立法質量
為做好我省多元化解糾紛條例起草工作,保證立法質量,省人大監察和司法委員會、省人大常委會監察和司法工作委員會和省人大法制委員會、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高度重視,做了大量工作。
省人大常委會監察和司法工作委員會制定了工作方案,成立了起草小組,明確了責任人、進度安排和工作要求,全面收集資料,組織相關人員進行全面、系統、深入學習。同時,結合省法院起草的建議稿進行研究、修改,先后四次征求專家顧問意見,三次組織省人大監察和司法委員會組成人員進行討論,赴石家莊、唐山、衡水、邢臺、秦皇島等地座談、調研,兩次征求各市人大常委會、26個省直部門等有關方面意見。在河北人大官方網站發布信息,公開向社會征求意見。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提前介入,嚴格把關。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先后兩次進行審議修改。
突出源頭預防,最大限度減少糾紛產生
為從源頭上預防和化解糾紛,條例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堅持源頭預防,將預防糾紛貫穿于重大決策、行政執法、司法訴訟等全過程,減少糾紛的產生。
條例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作出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的重大行政決策,應當事先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從源頭上預防社會穩定風險、化解重大群體性糾紛。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完善政務公開制度,推進重大決策過程和結果公開;發現影響或者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和經濟管理秩序的虛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應當及時發布準確的信息予以澄清。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應當健全完善社會心理疏導和危機干預機制。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糾紛集中排查、專項排查和經常性排查相結合的排查分析工作制度。發生重大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時,應當同步開展糾紛排查和調處。
強化主體職責,形成工作合力
多元化解糾紛工作是一項綜合性、系統性工程,必須加強領導,齊抓共管,形成合力。
條例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負責多元化解糾紛指導工作的機構、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人民團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按照職責分工建立風險預防、排查分析、依法處理等制度,及時化解各類糾紛;對跨行政區域、跨部門、跨行業,涉及人數眾多、社會影響較大的糾紛,應當聯動配合,共同預防和化解。承擔化解糾紛職能的單位和組織,應當建立化解糾紛工作領導責任制,明確主要負責人為化解糾紛工作第一責任人,落實化解糾紛制度。
同時,條例具體規定了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多元化解糾紛指導工作的機構,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部門、信訪工作機構和相關政府部門,鄉鎮(街道),村(居)民委員會,群團組織,仲裁機構,行業性、專業性調解組織,企事業單位調解組織的職責。
明確化解途徑,促進各類糾紛及時化解
條例規定了當事人可以依法自主選擇和解、調解、仲裁、行政裁決、行政復議、訴訟、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途徑化解糾紛的多元化解途徑;明確了和解、調解優先的引導次序,促進形成以非訴途徑為基礎、訴訟途徑為頂端的“金字塔”模式,進一步構建和解調解優先、分層遞進、司法兜底的化解糾紛體系;鼓勵和引導當事人優先選擇成本較低、對抗性較弱、有利于修復關系的非訴訟方式解決糾紛。
同時,還具體規定了各類化解糾紛主體的化解糾紛途徑,促進其職能作用的發揮。對起訴到人民法院的民商事糾紛,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訴訟風險告知,引導當事人選擇適宜的途徑化解糾紛。對起訴到人民法院的行政爭議,起訴人同意訴前化解的,人民法院與涉訴行政機關應當共同做好訴前化解工作。公證機構、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行業領域專家或者中立第三方可以根據當事人的共同委托,對糾紛事實、規范適用、處理結果進行評估,形成評估意見,作為當事人和解或者調解的參考依據。
規定效力確認和保障措施,推動多元化解糾紛取得實效
為增強非訴方式化解糾紛的公信力和權威性,條例對和解、調解協議的效力確認、申請強制執行和支付令程序等作出規定。依法達成的有民事權利義務內容的和解協議、調解協議,當事人應當履行。當事人可以根據和解協議、調解協議的性質和內容,依法申請仲裁確認。具有給付內容、債權債務關系明確的和解協議、調解協議,當事人可以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公證。對達成的調解協議,雙方當事人可以依法共同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
條例規定了多元化解糾紛工作的經費保障措施,鼓勵社會各界通過捐贈、公益贊助等方式為多元化解糾紛工作提供經費支持。國家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社會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組織,納入行政編制管理且經費由財政負擔的群團組織,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委托社會力量化解糾紛。設區的市、縣(市、區)、鄉鎮(街道)、村(社區)應當建立完善多元化解糾紛綜合性、專業性、一站式服務平臺,人民法院應當建立完善訴訟與非訴訟對接平臺;糾紛當事人符合司法救助條件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依法提供司法救助;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依法提供法律援助。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運用互聯網、大數據、人工智能等技術手段,加強信息化建設,實現在線咨詢、協商、糾紛化解、監督和信息共享、聯網核查。鼓勵各類調解組織利用網絡資源,在線提供調解服務。鼓勵和支持人民調解員、法律工作者、社會志愿者等按照規定設立調解工作室,鼓勵發展調解工作志愿者隊伍。(記者 周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