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區管委會,省政府各部門:
《河北省省級政府投資引導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已經2021年3月1日省政府第11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
2021年3月13日
河北省省級政府投資引導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創新財政支持經濟發展方式,進一步規范省級政府投資引導基金(以下簡稱引導基金)管理和運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財政部關于印發〈政府投資基金暫行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預〔2015〕210號)、《財政部關于財政資金注資政府投資基金支持產業發展的指導意見》(財建〔2015〕1062號)、《財政部關于加強政府投資基金管理提高財政出資效益的通知》(財預〔2020〕7號)等相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引導基金,是指由省政府通過預算安排,以單獨出資或與社會資本共同出資設立,采用股權投資等市場化方式,引導各類社會資本投資經濟社會發展的重點領域和薄弱環節,支持相關產業和領域發展的資金。
本辦法所稱政府出資,是指省級財政通過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等安排的資金。
第三條 引導基金按照“政府引導、市場運作、突出重點、滾動使用、規范管理、防控風險”的原則,堅持市場化運作、專業化管理,確保基金投資運作依法合規、使用規范、安全高效。
第四條 引導基金突出支持國家和省委、省政府確定的重點產業和關鍵領域,圍繞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構建新發展格局、發展現代產業體系、推進產業轉型升級、建設創新型河北等方面開展投資運作,助推我省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五條 引導基金管理由省財政廳、省級行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以及引導基金管理機構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第六條 省財政廳負責引導基金財政管理工作,具體包括:
(一)研究制定引導基金管理制度,統籌政策實施;
(二)負責引導基金財政出資的籌集、預算安排、資金撥付;
(三)建立引導基金績效評價制度,組織開展重點績效評價;
(四)對引導基金運行情況進行統計;
(五)省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七條 主管部門負責分管引導基金的業務指導工作,具體包括:
(一)提出具體行業領域設立引導基金建議,制定引導基金設立方案并按程序報批;
(二)提出分管引導基金財政出資的預算建議;
(三)制定績效目標和績效指標,設立績效指標體系,組織開展引導基金績效監控和績效自評;
(四)確定引導基金管理機構;
(五)審定引導基金讓利及獎勵方案;
(六)組織開展引導基金清算工作;
(七)其他基金管理工作。
第八條 引導基金管理機構負責引導基金的具體投資運作,具體包括:
(一)負責子基金的組建,開展盡職調查和合作談判,代表引導基金與其他出資人簽署公司章程、合伙協議及合同等法律文件;
(二)代表引導基金出資,以出資額為限,行使出資人權利并承擔相應義務;
(三)建立健全決策機制、風險防控、投資程序等方面的內部控制制度;
(四)負責投后監督管理,對子基金開展績效評價;
(五)向主管部門和省財政廳報告基金運行情況;
(六)負責引導基金從子基金的退出與清算等工作;
(七)其他基金具體運作管理工作。
第三章 基金設立
第九條 設立引導基金,應當由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對設立基金的政策依據、必要性、基金規模、財政出資金額、基金運行的可行性等進行充分論證,做好事前績效評估,制定績效目標和績效指標,征求相關部門意見后,按程序報省政府批準。提交材料包括:
(一)申請設立引導基金的請示;
(二)基金設立可行性分析報告;
(三)引導基金設立方案;
(四)其他有關資料。
第十條 引導基金設立方案應明確引導基金政策目標、基金規模、存續期限、出資方案、投資領域、決策機制、管理機構、績效目標、績效指標、風險防范、投資退出、管理費用和收益分配等事項。
第十一條 引導基金可采用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和契約制等不同組織形式。政府以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
第十二條 政府出資新設引導基金或向引導基金注資須嚴格審核,納入年度預算管理。設立基金要充分考慮財政承受能力,合理確定基金規模和投資范圍。
第十三條 嚴格控制引導基金設立數量,推進引導基金布局適度集中,不得在同一行業或領域重復設立引導基金。對投資領域相近的引導基金,要在尊重社會資本出資人意愿的基礎上,推動引導基金逐步整合或調整投資定位。
第四章 投資運作
第十四條 引導基金的投資運作具體事務既可由引導基金企業負責,也可委托具備相關條件的機構作為引導基金管理機構負責。
第十五條 引導基金一般采取“母子基金”模式運作,引導基金作為母基金,除省政府重點招商引資和有明確投資要求的事項外,原則上不直接投資企業和項目,與社會資本或其他層級政府出資合作組建子基金,子基金再投資具體企業和項目。
第十六條 子基金各出資方按照市場化原則及實際投資情況確定出資比例。引導基金對子基金的出資比例原則上不超過30%,對于省委、省政府明確重點扶持的產業和領域,報經省政府同意后,出資比例可放寬至50%。
第十七條 子基金的設立應滿足下列要求:
(一)子基金須在河北省內注冊;
(二)引導基金與其他出資人的資金應同步到位;
(三)子基金存續期限由全體出資人共同商定,一般不超過8年;對于支持創新創業類企業(項目)的子基金,存續期限經由全體出資人共同商定,并經主管部門批準后最多可延長至10年;
(四)子基金設立時應明確提前終止條款,并設置量化指標;
(五)子基金實際投資于河北省的資金,應不低于引導基金對子基金實際出資的1.5倍。
第十八條 引導基金可對已經設立的、符合引導基金投資領域和支持方向的基金進行參股。參股子基金,除應符合本辦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外,還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基金已按有關法律、法規注冊登記;
(二)基金注冊資本或承諾出資額的30%已到位;
(三)引導基金按照不高于基金評估值的價格參股(或入伙);
(四)基金全體出資人同意。
第十九條 子基金管理機構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按照規定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登記備案,實繳資本不低于1000萬元人民幣;
(二)管理團隊穩定,專業性強,至少有3名具備5年以上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工作經驗的高級管理人員,原則上管理團隊股權投資的經營管理規模不低于5億元,至少主導過3個以上股權投資的成功案例;
(三)管理和投資運作規范,具有完整的投資決策程序、風險控制機制和健全的財務管理制度;
(四)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無違法違紀等不良記錄。
第二十條 鼓勵引導基金積極與中央財政資金、國家政府投資基金或其他省份對接設立基金,相關設立條件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鼓勵引導基金與市縣政府(包括各類開發區)引導基金,按市場化原則互相參股,形成財政出資合力。
第二十一條 子基金管理機構的管理費按市場化原則,由引導基金與子基金管理機構按照行業慣例協商確定,并在子基金合伙協議(或章程)中明確規定。
第二十二條 引導基金應與其他社會資本實行“同股(份額)同權”,并按照“利益共享、風險共擔”原則,約定收益處理和虧損承擔方式。引導基金以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
第二十三條 對于社會資本參與度低、需要政府扶持的產業領域或初創期、早中期企業,引導基金可向社會資本方、基金管理機構適當讓利或給予獎勵,有關條款經主管部門批準后,可在子基金公司章程、合伙協議或合同中約定。
第二十四條 引導基金存續期間,歸屬政府的投資收益和利息等,除明確約定繼續用于引導基金滾動使用外,應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及時足額上繳國庫。
第五章 風險控制
第二十五條 引導基金設立及運作應嚴格遵守政府債務管理和隱性債務管理的各項規定,不得通過引導基金及其子基金以任何方式變相舉債。地方政府債券資金不得用于引導基金設立或注資。引導基金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諾回購社會資本方的投資本金,不得以任何方式承擔社會資本方的投資本金損失,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社會資本方承諾最低收益。
第二十六條 引導基金及子基金均不得從事以下業務:
(一)從事融資擔保以外的擔保、抵押、委托貸款等業務;
(二)投資二級市場股票、期貨、房地產、證券投資基金、評級AAA以下的企業債、信托產品、非保本型理財產品、保險計劃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贊助、捐贈(經批準的公益性捐贈除外);
(四)吸收或變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貸款和資金拆借;
(五)進行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對外投資;
(六)發行信托或集合理財產品募集資金;
(七)其他國家法律法規禁止從事的業務。
第二十七條 引導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建立有效風險防控機制,子基金或直投項目出現重大風險或經營變化等事項,可能帶來重大投資損失時,應及時向主管部門報告,采取措施及時止損。
第二十八條 引導基金、子基金均應由中國境內設立的具備資質的商業銀行托管。托管銀行負責資產保管、賬戶管理、資金撥付和結算等日常工作,對投資活動進行動態監管,保證托管資金安全。
第六章 終止與退出
第二十九條 引導基金終止應由主管部門報省政府批準并組織清算。引導基金終止后剩余政府出資額、歸屬政府的投資收益及利息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及時足額繳入國庫。
第三十條 引導基金一般通過到期清算、社會資本回購、股權轉讓等方式從子基金中退出。
引導基金應與其他出資人在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協議中約定,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引導基金無需其他出資人同意,選擇提前退出:
(一)基金方案確認后超過1年,未按規定程序和時間要求完成設立手續的;
(二)基金設立1年以上,未開展投資業務的;
(三)基金投資領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目標的;
(四)基金未按章程或合伙協議約定投資的;
(五)基金管理人發生實質性變化的;
(六)其他不符合引導基金要求情形的。
第三十一條 政府出資從引導基金退出時,應按照章程或合伙協議約定的條件退出;章程(協議)中沒有約定的,應聘請具備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對出資權益進行評估,作為確定引導基金退出價格的依據。
第七章 預算與資產管理
第三十二條 省財政廳根據設立方案確定的出資方案將省級出資額度納入年度政府預算。
第三十三條 引導基金后續出資,由省財政廳根據項目投資進度或實際用款需要統籌安排。
第三十四條 建立引導基金運行情況報告制度。引導基金應按季編制資產負債表等報表,連同投資運行情況報送主管部門,經主管部門審核后報送省財政廳。基金運營中的重大事項應及時報告。
第三十五條 會計年度終了,引導基金應當及時將全年投資收益或虧損情況及累計形成的資產、權益、應分享的投資收益等情況報送主管部門,經主管部門審核后報送省財政廳。省財政廳按照《財政總預算會計制度》規定,完整準確反映引導基金中政府出資部分形成的資產和權益。
第八章 績效管理與監督
第三十六條 建立引導基金績效評價制度,對基金實施全過程績效管理。
主管部門負責事前績效評估,制定績效目標和績效指標,開展績效監控,每年末組織開展績效自評,并向省財政廳和其他主要出資人報送自評結果。省財政廳按年度組織開展重點績效評價,可委托第三方機構參與,主要評價政策目標實現程度、財務效益、管理水平和引導放大作用等。
績效自評和重點績效評價結果是引導基金存續、計提管理費用和改進基金管理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七條 引導基金管理費用提取標準可在引導基金設立方案中予以明確,從嚴控制管理費用。引導基金管理費用可采取基礎性管理費和獎勵性管理費相結合的方式,其中基礎性管理費可根據管理基金的規模和實際工作量確定,獎勵性管理費可根據投資效益和績效評價情況確定,管理費從利息和投資收益中列支。
第三十八條 引導基金應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對基金運行情況的監督、審計。
第三十九條 擅自改變引導基金用途、騙取或挪用財政資金的違法違紀行為,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建立盡職免責容錯機制。引導基金投資運作遵循市場規律,合理容忍正常的投資風險,不將正常投資風險作為追責依據。對依照國家和省委、省政府重大決策規定,改革創新、先行先試,已履職盡責、及時報告,但因自然災害、重大意外事故或重大政策變更等客觀因素導致未能實現預期目標或出現偏差的,不作負面評價,并依法依規免除相關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1年4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2年。《河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省級產業引導股權投資基金實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函〔2014〕153號)同時廢止。本辦法實施前已經設立的引導基金可參照研究修訂相關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