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1日發布 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人民防空警報設施建設與管理,規范人民防空警報信號的傳遞和發放,確保人民防空警報設施處于良好戰備狀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雄安新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雄安新區人民防空警報設施的規劃、建設、維護和防空警報信號傳遞、發放及其相關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人民防空警報設施(以下簡稱防空警報設施),是指用于戰時防空、平時防災發放警報信號的設備設施系統,包括固定和移動警報臺(站)、警報用房、控制設備、警報通信設備、供電設備和線路、防空警報器(含電動、電聲、車載、多媒體、便攜式和手搖警報器)等。
第四條 防空警報設施是國防戰備和城市公共安全的重要設施,受國家法律保護,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破壞、侵占或擅自遷移、拆除。
第二章 部門職責
第五條 雄安新區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新區防空警報設施建設的規劃編制,新區重點區域防空警報設施的建設、使用和維護管理工作。
雄縣、容城、安新三縣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依據防空警報設施建設規劃,在上級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的指導下,具體負責轄區內防空警報設施的建設、使用和維護管理工作。
新區各片區管委會,根據授權負責片區內防空警報設施的建設、使用和維護管理工作。
第六條 警報設施所在區域的規劃、建設、財政、電力、通信、宣傳和無線電管理等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配合做好下列防空警報設施建設和管理的有關工作:
?。ㄒ唬┮巹?、建設主管部門在項目規劃報建和建設審查管理工作中,應當根據本辦法第三章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落實防空警報設施建設要求;
?。ǘ┴斦块T應當保障由財政負擔的防空警報設施規劃、建設、維護、遷移和防空警報信號傳遞、發放及其相關管理活動所需的經費;
(三)電力部門應當保障其所轄范圍內平時與戰時使用防空警報設施的電力供應,在防空警報遷移或者新安裝防空警報設施時,協助架設電力供應線路;
(四)通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任務和防空警報設施建設規劃,對防空警報網的通信線路實行優先保障;
?。ㄎ澹V播電視等新聞媒體主管部門在平時應當配合做好防空警報試鳴的宣傳、發布公告工作,戰時應當優先傳遞、發放防空警報信號信息;
?。o線電管理部門對人民防空通信專用頻率應當予以保障,確保不受占用和干擾。
第三章 規劃建設
第七條 新區防空警報設施的規劃建設,實行長期準備、重點建設、平戰結合的方針,貫徹與經濟發展相協調、與城市建設相結合、與要地防空和野戰防空相統一的原則,逐步建成高低搭配、內外結合、功能互補、穩定可靠的現代防空警報設施體系。
第八條 依據《河北雄安新區人民防空工程專項規劃》,負責行使人防行政審批權的部門應當在行使建設項目修建人防工程行政審批許可權時,核查建設項目是否在既有防空警報音響覆蓋范圍內。超出既有防空警報音響覆蓋范圍的,應當根據建設項目用地規模,按800米半徑范圍內至少配建1處防空警報用房的要求,合理布局防空警報用房及其附屬設施。
防空警報用房應當優先選擇在公共服務設施的建筑屋頂上建設,建設高度宜控制在20~30米,建筑面積不少于10平方米。
防空警報用房及警報器安裝基礎、電力線路、終端控制線路等,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技術要求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步建設,所需建設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九條 公共廣播電視系統,兼顧人民防空需要的地下軌道交通、地下綜合管廊以及其他的地下交通、市政、物流設施的廣播系統,應當嵌入防空警報控制系統。
建筑面積3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單體人防工程,工程內部應至少安裝1個防空警報終端。
第十條 重要經濟目標單位應當設有防空警報設施,并制定本單位鳴放災情警報信號預案,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備案;其自建的警報設施,納入人民防空警報系統。
第十一條 防空警報設施選用的產品必須符合國家標準、規范,確保質量。
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當選用技術標準兼容的防空警報設施設備,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第十二條 防空警報設施安裝單位應當在防空警報用房、警報器安裝基礎、供電電源、警報控制器、警報揚聲器等關鍵設施設備的適當位置,醒目設立“人防設施+嚴禁破壞”標志。標志的具體樣式、材質等,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確定。
第十三條 防空警報設施安裝單位,確保其安裝的防空警報設施及其附屬設備牢固、安全、無銹蝕、靈敏和便于操作,安裝質量符合有關專業技術標準。安裝過程中,安裝單位應當采取避雷、防干擾等有效措施。
第十四條 防空警報設施安裝竣工后,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組織驗收。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自防空警報設施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防空警報設施安裝單位應當將防空警報設施建設檔案整理移交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存檔。
第四章 平戰使用
第十五條 發生重大自然災害、大面積有毒氣體泄漏或者其他區域性重大突發事件時,警報發放及其信號種類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決定。
天然氣門站、大型變電站、水庫等重點防護單位以及其他設有防空警報設施的單位,發生火災、爆炸、洪澇、化學危害事故等重大突發性事件時,確需鳴放災情警報且符合災情警報信號發放預案要求的,可以先行鳴放,同時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 新區根據上級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統一要求組織防空警報試鳴。防空警報試鳴公告經新區管委會批準后,在試鳴的5日前發布。防空警報試鳴活動,由新區和縣級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具體組織實施。
防空警報試鳴信號分為預先警報、空襲警報、解除警報三種。預先警報:鳴36秒,停24秒,反復3遍為1個周期,時長3分鐘;空襲警報:鳴6秒,停6秒,反復15遍為1個周期,時長3分鐘;解除警報:連續鳴3分鐘。
第十七條 戰時發放防空警報信號,由新區人民防空指揮部決定并發布命令。
第十八條 和平時期,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可以充分利用多媒體防空警報器為社會提供服務。
多媒體防空警報器播放內容,應當以人防知識和公益性、公共服務性宣傳內容為主。依據《地方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暫行辦法》,經公開競價,可插播少量符合新區產業發展方向的商業性廣告,以平衡多媒體防空警報器維護管理支出。
多媒體防空警報器播放內容,應當事先報經宣傳部門審核。
第五章 維護管理
第十九條 設置在有關單位的防空警報設施,由其所在單位定期對警報設施進行檢查。如發現警報設施丟失或者被拆卸、電力線路故障以及出現其它異常情況,應當及時報告所轄區域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門。
防空警報設施設置場所或者建筑物的權屬發生變更時,雙方應當在權屬變更之日起15日內,就警報設施及維護管理責任等移交事項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備案,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組織雙方辦理交接手續。
第二十條 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將防空警報設施的技術檢測、性能調試等技術性工作,納入政府購買服務范疇,經依法招標采購委托具有保密資質的專業機構承擔。
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為防空警報設施的檢測調試工作提供便利條件。
第二十一條 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防空警報設施維護管理情況的監督檢查,確保防空警報設施始終保持良好的戰備狀態。
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履行防空警報設施維護管理監督檢查職責時,應當主動出示行政執法證件或工作證件。
第二十二條 禁止下列行為:
(一)拒絕安裝、檢查、維護防空警報設施;
(二)阻撓安裝、檢查、維護防空警報設施;
?。ㄈ┱加谩⒏蓴_防空警報專用頻率;
?。ㄋ模┥米允褂?、鳴放防空警報音響信號;
?。ㄎ澹┥米赃w移、拆除防空警報設施;
?。┱加?、堵塞通向防空警報設施的通道;
?。ㄆ撸┰诰喾揽站瘓笥梅炕蚓瘓笤O施50米范圍內,儲存易燃、易爆物品或者進行其他危及防空警報設施安全的作業。
第二十三條 因拆遷、改造建筑物,確需拆除、遷移防空警報設施的,應當報經行使人防行政審批權的部門批準。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按照治安管理處罰的規定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損失:
?。ㄒ唬┍I竊、破壞防空警報設施的;
(二)擅自鳴放防空警報信號,散布虛假險情,擾亂社會秩序的;
?。ㄈ┢渌麘斀o予治安處罰的行為。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ㄒ唬┳钃习惭b防空警報設施,拒不改正的;
(二)占用人民防空通信專用頻率、使用與防空警報相同的音響信號的;
?。ㄈ┥米圆鸪揽站瘓笤O備設施的。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具體解釋工作由雄安新區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承擔。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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