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5月10日電 國務院辦公廳日前印發《關于全面加強藥品監管能力建設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
《實施意見》明確六個方面18項重點工作。
一是完善法規和標準體系建設。加快制修訂配套法規規章,及時清理完善規范性文件,有序推進技術指南制修訂。加快完善政府主導、企業主體、社會參與的標準工作機制。
二是提高審評能力,優化審評機制。優化中藥和生物制品(疫苗)等審評檢查機構設置,優化應急和創新藥品醫療器械研審聯動工作機制,鼓勵新技術應用和新產品研發。優化中藥審評機制,建立中醫藥理論、人用經驗、臨床試驗相結合的中藥特色審評證據體系。
三是完善檢查執法體系和辦案機制,強化部門協同。加快構建有效滿足各級藥品監管工作需求的檢查員隊伍體系,完善省級市場監管與藥品監管工作機制。各級藥品監管部門與公安機關建立健全行刑銜接機制。強化國家、省、市、縣四級負責藥品監管的部門在藥品全生命周期監管上的協同。
四是提高檢驗檢測能力,完善應急管理體系。完善科學權威的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檢驗檢測體系,推進省級藥品檢驗檢測機構的批簽發能力建設,加強不良反應(事件)監測體系建設和各級不良反應監測機構能力建設。
五是完善信息化追溯體系,提升“互聯網+藥品監管”應用服務水平。構建全國藥品追溯協同平臺,實現藥品全生命周期追溯,逐步實施醫療器械唯一標識。推動工業互聯網在疫苗、血液制品、特殊藥品等監管領域的融合應用。
六是實施中國藥品監管科學行動計劃,提升監管隊伍素質和監管國際化水平。建立藥品監管科學研究基地,加快推進監管新工具、新標準、新方法研究和應用。強化專業監管要求,加強對監管人員培訓和實訓。深入參與國際監管協調機制,推動實現監管互認,推動京津冀、粵港澳大灣區、長三角等區域監管能力率先達到國際先進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