雄安改發〔2021〕19號
雄安新區各有關單位:
為保障雄安新區新建區域公共服務和市政配套設施正常投運,根據《關于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氣階梯價格制度的指導意見》《關于建立居民用天然氣價格上下游聯動機制的通知》等文件規定,按照“節約能源、保障民生”的原則,制定了雄安新區天然氣銷售價格,同時建立天然氣銷售價格上下游聯動機制。經雄安新區管理委員會同意,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居民階梯用氣第一檔年用氣量為0-300(含)立方米,價格為2.65元/立方米;第二檔年用氣量為300-500(含)立方米,價格為3.18元/立方米;第三檔年用氣量為500立方米以上,價格為3.20元/立方米。年用氣量在第一檔時,低收入家庭按照第一檔用氣價格的80%執行。超過第一檔時,按照普通居民用氣價格收取。具體見附件1。
二、非居民用氣價格為3.20元/立方米。學校教學和學生生活、養老福利機構等執行居民氣價的非居民用戶,氣價按居民第一檔、第二檔平均氣價執行。
三、建立天然氣銷售價格上下游聯動機制。具體辦法見附件2。
四、各燃氣企業要嚴格執行價格相關規定,及時做好銷售銜接,自覺維護市場價格秩序,保障穩定供應,價格執法部門加強價格監督檢查。
五、執行范圍為雄安新區新建區域,不包括三縣城區。本通知自2021年7月1日起開始執行,試行期為1年。雄安新區改革發展局《關于高鐵站片區非居民公共服務產品臨時價格收費標準的通知》(雄安改發〔2020〕32號)自本通知執行之日起廢止。
附件:
1.雄安新區居民生活用氣階梯價格表
2.天然氣銷售價格上下游聯動機制方案
河北雄安新區管理委員會改革發展局
2021年6月1日
附件1
附件2
天然氣銷售價格上下游聯動機制方案
一、聯動周期
居民用氣:為保持居民用管道天然氣銷售價格的相對穩定,價格調整間隔時間原則上不得少于1年。
非居民用氣:非居民管道天然氣銷售價格原則上以3個月為一個聯動調整周期。
季節浮動價格不受周期限制。
二、啟動條件
為防止和減少上游價格頻繁波動對燃氣經營企業和終端用戶的影響,在聯動周期內購氣價格變動幅度達到或超過8%時,居民銷售價格調整,必須報價格主管部門批準后執行;非居民銷售價格,企業須及時作出調整,并報價格主管部門備案。當聯動周期內購氣價格變動幅度未達到8%時,銷售價格不作調整,其實際加權平均購氣價格增減額納入下一周期累計計算。
三、價格聯動計算方式
銷售價格聯動調整額=(調整期綜合購進價格-基期綜合購進價格)/(1-購銷差率)
調整期綜合銷售價格=基期綜合購進價格+銷售價格聯動調整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