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縣糧食收購相關經營單位:
我縣即將進入夏糧收購關鍵時期,為進一步規范全縣夏糧收購環節市場經營行為,維護全市糧食購銷領域市場秩序,防止各類違反市場監管領域法律法規的行為發生,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安新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現就規范糧食收購相關經營單位夏糧收購行為提醒告誡如下:
一、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各糧食收購相關經營單位要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以及糧食收購最低保護價等相關政策,自覺增強社會責任感,切實履行社會責任,要遵循公平、合法、誠實信用的原則,嚴格依法經營、誠信經營,做到質價相符,自覺維護糧食購銷領域市場秩序。
二、嚴格規范購銷行為
(一)嚴禁實施價格違法行為。各糧食收購相關經營單位要切實規范自身價格行為,在顯著位置公示、告知糧食收購價格,依法依規明碼標價,不得實施下列價格違法行為:
1.在糧食購銷中實施壓級壓價、抬級抬價的行為;
2.不執行最低收購價政策的行為;
3.不按規定進行明碼標價的行為;
4.實施價格串通、哄抬價格、價格欺詐等法律法規所禁止的其他價格違法行為。
(二)嚴禁實施壟斷行為。各糧食收購相關經營單位要切實規范競爭秩序行為,不得實施下列壟斷行為:
1.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以不公平的高價銷售糧食,或以不公平的低價收購糧食的行為;
2.在糧食購銷中達成、實施壟斷協議的行為。
(三)嚴禁實施計量違法行為。各糧食收購相關經營單位要切實規范計量行為,完善計量器具管理制度和強制檢定工作臺賬,不得實施下列計量違法違規行為:
1.未按規定將其使用的強制檢定工作計量器具登記造冊、報當地計量部門備案,且未申請周期檢定的行為;
2.使用未經強制檢定或者超檢定周期的計量器具的行為;
3.使用不合格的計量器具或者破壞計量器具準確度的行為。
三、法律責任
(一)實施有關價格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
1.經營者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的規定,采取抬高等級或者壓低等級等手段收購、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變相提高或者壓低價格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2.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規定,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造成商品價格較大幅度上漲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3.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規定,捏造、散布漲價信息,擾亂市場價格秩序,囤積居奇或利用其他手段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快、過高上漲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4.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規定,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5.違反明碼標價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1)不標明價格的;(2)不按照規定的內容和方式明碼標價的;(3)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標明的費用的;(4)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其他行為。
(二)實施有關壟斷行為的法律責任。
1.經營者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的規定,達成并實施壟斷協議的,由反壟斷執法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上一年度銷售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尚未實施所達成的壟斷協議的,可以處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2.經營者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的規定,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由反壟斷執法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上一年度銷售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三)實施有關計量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
1.經營者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的規定,屬于強制檢定范圍的計量器具,未按照規定申請檢定或者檢定不合格繼續使用的,責令停止使用,可以并處罰款。
2.經營者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的規定,使用不合格的計量器具或者破壞計量器具準確度,給國家和消費者造成損失的,責令賠償損失,沒收計量器具和違法所得,可以并處罰款。各糧食收購經營者要加強自律,立即開展夏糧收購環節自查自糾工作,自覺規范市場經營行為。全市市場監管部門將持續加大夏糧收購檢查力度,從嚴從快查處市場監管領域各類違法行為。請社會各界、廣大群眾積極監督,發現上述有關違法行為,可以及時撥打12315進行投訴舉報,市場監管部門將按程序依法處理,切實維護糧食購銷領域市場秩序。
安新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2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