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快推動雄安新區“五新”目標實現,充分發揮自貿試驗區深化改革和擴大開放的引領作用,激勵各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進一步解放思想、奮發進取,推動涌現更多有顯示度、有含金量的改革開放創新成果,按照《關于促進中國(河北)自由貿易試驗區雄安片區高質量發展的意見》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制度創新和創新主體
(一)本辦法所稱制度創新是指各創新主體在貿易、投資、產業、金融、營商環境等領域出臺的重大改革政策、形成的先進制度以及開展的特色創新實踐。
(二)創新主體是指組織、實施、參與制度創新活動的雄安新區范圍內的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
第二條 制度創新激勵范圍及認定標準
(一)具有全國首創性的制度創新成果
1.得到黨和國家領導人批示肯定(書面批示)的制度創新成果。
2.被黨中央、國務院(含辦公廳)發文在全國復制推廣的制度創新成果。
3.被黨中央和國家機關、國務院自由貿易試驗區工作部際聯席會議發文在全國復制推廣的制度創新成果。
4.被國務院自由貿易試驗區工作部際聯席會議簡報刊發推廣的制度創新成果。
5.被商務部研究院、中山大學自貿區綜合研究院等國內外知名機構評選具有全國復制推廣價值,且經中國(河北)自由貿易試驗區推進工作領導小組認定的制度創新成果。
(二)具有全省創新性的制度創新成果
1.得到省委、省政府主要領導批示肯定(書面批示)的制度創新成果。
2.經省委、省政府(含辦公廳),中國(河北)自由貿易試驗區推進工作領導小組認定并發文在全省復制推廣的制度創新成果。
3.經省有關部門認定并發文在全省復制推廣的制度創新成果。
第三條 獎補標準
(一)針對具有全國首創性的制度創新成果
1.對獲全國首創性制度創新成果認定的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一次性獎勵30萬元。
2.對獲全國首創性制度創新成果認定的項目,在年度雄安新區“全面深化改革創新獎”評選時,予以優先考慮。
(二)針對具有全省創新性的制度創新成果
1.對獲全省創新性制度創新成果認定的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一次性獎勵10萬元。
2.對獲全省創新性制度創新成果認定的項目,在年度雄安新區“全面深化改革創新獎”評選時,予以優先考慮。
如一項制度創新成果涉及多家單位,獎勵資金由申報單位自行商議后分配,最多不超過3家。
第四條 申報及評審
(一)各創新主體應按照本辦法填寫中國(河北)自由貿易試驗區雄安片區制度創新資金獎勵申報表(以下簡稱“申報表”),申報表應涵蓋項目基本情況、項目成果說明以及項目認定依據,有關證明材料需一并隨附,充分證明申報項目的創新價值。一項制度創新成果涉及多家單位的原則上應聯合申報,由牽頭單位組織統一申報。
(二)由中國(河北)自由貿易試驗區雄安片區管理委員會組織新區有關部門開展項目評審,評審周期為半年一次,每年6月、12月開展評審活動,評審結果按有關規定予以公示后公布。
第五條 資金撥付
(一)獎勵資金由財政保障,列入中國(河北)自由貿易試驗區雄安片區管理委員會年度部門預算。
(二)項目評審并完成公示和公布后,由新區財政部門按程序辦理資金撥付手續。
第六條 資金使用和績效評估
(一)社會組織、新區企業可自行支配獎勵資金,鼓勵將獎勵資金用于獎勵作出突出貢獻的個人。
(二)黨政機關、事業單位應當將獎勵資金用于開展改革創
新工作,在符合財政有關規定的情況下,可酌情用于個人獎勵。
(三)各創新主體收到財政獎勵資金后,按有關財務規定妥善保存與資金項目有關的申報資料、原始票據及憑證備查,對財政、審計等有關部門的專項檢查和績效評價積極配合,及時提供相應文件和資料。
第七條 附則
(一)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本辦法到期失效后已申報但尚未兌付的政策資金可延續執行,直至撥付完成。
(二)本辦法規定的制度創新成果同一項目、同一事項同時符合“全國首創”和“全省創新”的前提下,按照標準從高且不重復享受的原則執行。
(三)本辦法規定的制度創新成果若同時符合雄安新區其他獎勵政策規定的,按照從高不從低且不重復享受的原則執行。
(四)本辦法執行詳見后續申報通知。
(五)本辦法由中國(河北)自由貿易試驗區雄安片區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