雄安建交字〔2023〕98號
雄縣、容城、安新縣人民政府,新區各部門,有關單位:
《雄安新區巡游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已于2023年7月22日經新區黨工委第28次委員會審議通過,現由河北雄安新區管理委員會建設和交通管理局會同雄安新區公共服務局、公安局、改革發展局、綜合執法局、稅務局聯合印發,請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河北雄安新區管理委員會建設和交通管理局
河北雄安新區管理委員會公共服務局
河北雄安新區公安局
河北雄安新區管理委員會改革發展局
河北雄安新區管理委員會綜合執法局
國家稅務總局河北雄安新區稅務局
2023年9月21日
雄安新區巡游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雄安新區巡游出租汽車管理,規范經營服務行為,維護出租汽車的正常秩序,保障乘客、駕駛員和巡游出租汽車經營者的合法權益,適應雄安新區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的需求,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雄安新區范圍內巡游出租汽車經營活動及其監督管理。
第三條 雄安新區優先發展公共交通,遵循統籌規劃、規范有序、公平競爭的原則,適度發展巡游出租汽車。
新區鼓勵巡游出租汽車客運經營實行規模化、集約化、公司化經營,構建經營者與駕駛員運營風險共擔、利益合理分配的經營模式。
第四條 雄安新區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根據雄安新區規劃綱要、綜合交通運輸體系發展規劃、經濟社會發展和城市建設的實際情況,編制雄安新區出租汽車發展規劃,經雄安新區管委會批準后組織實施。
雄安新區建立出租汽車運力規模動態監測和評估機制,作為調整雄安新區出租汽車運力的重要依據。
第五條 巡游出租汽車運價實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對巡游出租汽車電召、網召服務等其他增值服務實行市場調節價。
雄安新區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會同價格管理部門,綜合考慮巡游出租汽車行業定位、運營成本、經濟發展水平等因素合理制定運價標準,并適時進行調整。
第六條 雄安新區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負責雄安新區內的巡游出租汽車客運行業的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本辦法。
雄縣、安新縣、容城縣交通運輸管理部門依照本辦法規定的權限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巡游出租汽車客運行業的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公安、市場監管、自然資源和規劃、工業和信息化、稅務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與巡游出租汽車有關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經營許可
第七條 雄安新區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出租汽車發展規劃和運力規模動態監測和評估結果,綜合考慮市場實際供需狀況、出租汽車運營效率等因素,科學確定出租汽車運力規模,擬定雄安新區巡游出租汽車運力指標投放計劃,運力投放計劃報雄安新區管委會批準。
雄安新區巡游出租汽車運力指標投放計劃應當包括擬投放的巡游出租汽車運力指標的數量、期限、經營方式、運營區域等內容。
雄安新區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擬定巡游出租汽車運力指標投放計劃時,應當通過座談會、問卷調查或者網絡征求意見等方式聽取公眾意見。
第八條 巡游出租汽車運力指標由雄安新區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根據投放計劃,通過服務質量招標等公開、公平的方式無償投放。
通過服務質量招標方式投放的,投標者應當具備雄安新區巡游出租汽車《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尚未具備雄安新區巡游出租汽車《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應當有20輛以上可以用于巡游出租汽車客運的車輛或者相應的車輛購置金。
第九條 雄安新區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投標人提供的運營方案、服務質量狀況或者服務質量承諾、車輛設備和安全保障措施等因素,擇優配置巡游出租汽車的車輛經營權,向中標人發放車輛經營權證明,并與中標人簽訂經營協議。車輛經營權持有人應當與車輛所有人一致。
經營權實行無償、有限期使用,使用期限為8年,經營期限內不得變更經營主體。
第十條 巡游出租汽車車輛經營權的經營協議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巡游出租汽車車輛經營權的數量、使用方式、期限等;
(二)巡游出租汽車經營服務標準;
(三)巡游出租汽車車輛經營權的變更、終止和延續等;
(四)履約擔保;
(五)違約責任;
(六)爭議解決方式;
(七)雙方認為應當約定的其他事項。
在協議有效期限內,確需變更協議內容的,協議雙方應當在共同協商的基礎上簽訂補充協議。
第十一條 被許可人應當按照《巡游出租汽車經營行政許可決定書》和經營協議,投入符合規定數量、座位數、類型及等級、技術等級等要求的車輛。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與行政審批部門核實符合要求后,為車輛核發《道路運輸證》。
投入運營的巡游出租汽車車輛應當安裝符合規定的計程計價設備、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輛衛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視頻監控裝置,按照要求噴涂車身顏色和標識,設置有中英文“出租汽車”字樣的頂燈和能顯示空車、暫停運營、電召、網召等運營狀態的標志,按照規定在車輛醒目位置標明運價標準、乘客須知、經營者名稱和服務監督電話。
第十二條 申請巡游出租汽車經營的,應當向雄安新區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符合下列條件:
(一)在本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的企業法人;
(二)有20個以上巡游出租汽車經營權或者運力指標;
(三)有20個以上已取得《巡游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的駕駛員,或者書面承諾自取得許可之日起180日內安排相應數量的已注冊駕駛員上崗;
(四)有健全的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障制度;
(五)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和停車場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 從事巡游出租汽車運營服務的駕駛員,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身體健康;
(二)有3年以上的實際駕駛經歷和符合要求的機動車駕駛證;
(三)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飲酒后駕駛記錄,無暴力犯罪記錄,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
(四)從業資格考試合格;
(五)申請之日前5年內沒有被吊銷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的記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取得《巡游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的駕駛員,應當按照規定辦理注冊后,方可從事巡游出租汽車客運服務。
第十四條 雄安新區行政審批管理部門對巡游出租汽車經營申請予以受理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
雄安新區行政審批管理部門對巡游出租汽車經營申請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出具《巡游出租汽車經營行政許可決定書》,明確經營范圍、經營區域、車輛數量及要求、巡游出租汽車車輛經營權期限等事項,并在10日內向被許可人發放《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雄安新區行政審批管理部門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向申請人出具《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第十五條 用于巡游出租汽車經營的車輛,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雄安新區公安機關核發的有效機動車號牌和行駛證的7座及以下乘用車,車輛在檢驗有效期內;
(二)車輛為新能源汽車,取得行駛證未滿一年;
(三)車輛使用性質為“出租客運”;
(四)配置符合國家、河北省和雄安新區相關規定的具有行駛記錄、應急報警、錄音錄像、數據實時傳輸的車載智能終端;
(五)投保交強險、賠付額度不低于30萬元的第三者責任險、承運人責任險及營運車輛相關商業保險;
(六)符合安全和環保標準,車型、外觀、顏色、頂燈、計程計價設備和服務標志標識等符合雄安新區交通運輸管理部門的規定。
第十六條 巡游出租汽車車輛經營權因故不能繼續經營的,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可優先收回。
第十七條 巡游出租汽車經營者在車輛經營權期限內,不得擅自暫停或者終止經營。需要變更許可事項或者暫停、終止經營的,應當提前30日向雄安新區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提出申請,依法辦理相關手續。巡游出租汽車經營者終止經營的,應當將相關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道路運輸證》、專用標志與計程計價設備等專用設施交回雄安新區交通運輸管理部門。
巡游出租汽車經營者取得經營許可后無正當理由超過180日不投入符合要求的車輛運營或者運營后連續180日以上停運的,視為自動終止經營,由雄安新區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收回相應的巡游出租汽車車輛經營權。
巡游出租汽車經營者合并、分立或者變更經營主體名稱的,應當到雄安新區行政審批管理部門辦理變更許可手續,經雄安新區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行政審批管理部門批準后,可以變更主體名稱。
第十八條 在經營權有效期限內,經營者用于運營的車輛達到報廢年限或因故需要更新車輛的,應提前20日向雄安新區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提出申請。車輛更新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經營許可證件齊全有效;
(二)原相關車輛專用標志、標識、計程計價設備等專用設施已清除;
(三)原相關車輛已報廢或按相關規定和程序變更車體顏色、車輛使用性質、車輛所有權;
(四)用于更新的車輛出廠時間不超過12個月(以合格證時間為準)且符合本辦法第十五條相關規定。
第十九條 巡游出租汽車車輛經營權到期后,巡游出租汽車經營者擬繼續從事經營的,應當在車輛經營權有效期屆滿60日前,向雄安新區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提出申請。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出租汽車服務質量信譽考核辦法》規定的出租汽車經營者服務質量信譽考核等級,審核巡游出租汽車經營者的服務質量信譽考核結果,并按照以下規定處理:
(一)考核等級在經營期限內均為AA級及以上的,應當批準其繼續經營;
(二)考核等級在經營期限內有A級的,應當督促其加強內部管理,整改合格后準許其繼續經營;
(三)考核等級在經營期限內有B級或者一半以上為A級的,可視情適當核減車輛經營權;
(四)考核等級在經營期限內有一半以上為B級的,應當收回車輛經營權,并按照第八條的規定重新配置車輛經營權。
第二十條 巡游出租汽車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運力指標由雄安新區交通運輸管理部門無償收回,撤回其經營許可并注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收回專用標志和計程計價等專用設備:
(一)運力指標或經營權許可期限屆滿;
(二)投標者取得運力指標后達不到招標文件要求的;
(三)巡游出租汽車經營者因破產、解散、被撤銷經營許可、被吊銷工商執照以及不可抗力等原因不能經營的;
(四)無正當理由超過180日不投入運營或者運營后連續180日以上停運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運力指標無償收回后,雄安新區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巡游出租汽車客運動態監測評估情況決定是否重新投放。決定重新投放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第八條的規定投放。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巡游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將相關車輛退出運營,并于30日內向交通運輸管理部門申請注銷《道路運輸證》:
(一)車輛自取得《道路運輸證》之日起滿八年的;
(二)車輛已達到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的;
(三)車輛使用性質發生變更的;
(四)運力指標被依法收回的。巡游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對退出運營的巡游出租汽車清除巡游出租汽車顏色,拆除服務設施。
第三章 運營服務
第二十二條 巡游出租汽車駕駛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從業資格,經雄安新區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從業資格注冊后方可從事出租汽車客運服務。巡游車駕駛員應當配發巡游車服務監督卡。
第二十三條 雄安新區巡游出租汽車應當在指定的區域內運營,不得提供起點、終點均不在雄安新區內的客運服務。
非雄安新區巡游出租汽車不得提供起點、終點均在雄安新區內的客運服務。
第二十四條 巡游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保證營運車輛性能良好、車容整潔,保持巡游出租汽車的車載終端、計程與計價設備、頂燈功能完好,制定并落實巡游出租汽車回場檢查制度;
(二)全額出資購買營運車輛,不得以預收承包費、高額保證金等方式變相轉嫁投資風險;
(三)保障聘用人員合法權益,依法與其簽訂勞動合同或者經營合同;
(四)建立駕駛員管理檔案,定期組織駕駛員開展培訓教育與心理輔導;
(五)本企業巡游出租汽車由取得《巡游出租汽車駕駛員證》并注冊在本企業名下的駕駛員運營;
(六)將有關設備以及數據庫接入政府監管平臺;
(七)制定并落實乘客評價、服務質量投訴以及處理制度,保障乘客權益;
(八)提供臺賬資料、開放經營場所等,接受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九)按規定設置廣告,不得在巡游出租汽車上設置影響安全駕駛、覆蓋營運設施的廣告和物品等;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五條 巡游出租汽車駕駛員應當按照國家出租汽車服務標準提供服務,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做好運營前例行檢查,保持車輛設施、設備完好、車容整潔,定期對車輛進行清潔、消毒;
(二)衣著整潔,語言文明,禮貌待客,督促乘客系好安全帶;
(三)根據乘客意愿升降車窗玻璃及使用空調、音響服務設備;
(四)隨車攜帶道路運輸證、從業資格證,并按規定擺放、粘貼有關證件和標志;
(五)按照合理路線或者乘客要求的路線行駛,因故需要繞道行駛時,應當征得乘客同意;
(六)進入運營站點的,按照規定上下客和停車候客,服從管理人員調度和管理;
(七)按規定使用計程計價設備,執行收費標準并主動出具有效車費票據;
(八)發現乘客遺留物品的,主動提醒和歸還。無法歸還的,及時自行送交或者通過巡游出租汽車經營者送交公安機關或者有關部門;
(九)遵守國家有關從業管理的規定,按照規定完成繼續教育以及巡游出租汽車經營者組織的培訓;
(十)接受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六條 巡游出租汽車駕駛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損壞、遮擋或者擅自改動車載終端、攝像頭、頂燈等服務設施,破壞計程計價設備的準確度,或者使用擅自改動、拆裝的計程計價設備;
(二)偽造、變造、買賣、挪用、轉借、出租、涂改《道路運輸證》《巡游出租汽車駕駛員證》,或者使用失效、偽造、變造的《道路運輸證》《巡游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三)違反規定在非指定區域攬客;
(四)拒載、議價、途中甩客、故意繞道行駛;
(五)在巡游出租汽車內吸煙;
(六)駕車時操作手機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
(七)未經乘客同意搭載其他乘客;
(八)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七條 巡游出租汽車乘客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攜帶易燃、易爆、有毒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乘車;
(二)不得攜帶寵物和影響車內衛生的物品乘車;
(三)不得向駕駛員提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的要求;
(四)不得在巡游出租汽車內吸煙、吐痰、扔雜物或者損壞車輛設施設備;
(五)醉酒者或者精神病患者乘車的,應當有陪同(監護)人員;
(六)按照規定支付車費;
(七)通過電召、網召等方式提出服務需求的,按照約定的時間和地點乘車;取消服務需求的,按照相應流程取消訂單并告知駕駛員;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八條 巡游出租汽車運營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乘客有權拒絕支付費用:
(一)駕駛員不按照規定使用計程計價設備,或者計程計價設備發生故障時繼續運營的;
(二)駕駛員不按照規定向乘客出具相應車費票據的;
(三)駕駛員因發生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接受處理,不能將乘客及時送達目的地的;
(四)駕駛員未經乘客同意加載他人的。
第四章 運營保障
第二十九條 雄安新區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城鄉建設、公安等部門合理規劃、建設巡游出租汽車綜合服務區、服務站、停車場等,并設置明顯標識。
鐵路客運站、公路客運站、客運碼頭、旅游景點以及其他大型公共場所等客流集散地應設置巡游出租汽車行駛路線和停靠區域。
第三十條 對乘客通過電信、互聯網等方式提出的電召、網召服務需求,巡游出租汽車駕駛員應當按照以下規定提供服務:
(一)按照約定的時間和地點提供服務,因故不能履約的,應當按照相應流程取消訂單并告知乘客;
(二)電召、網召接客途中應當放置或者顯示相應標志;
(三)乘客未按照約定候車時,應當與乘客聯系確認。
第三十一條 巡游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通過建立替班駕駛員隊伍等措施,鼓勵巡游出租汽車駕駛員在運營時合理安排休息,杜絕疲勞駕駛。
第三十二條 巡游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建立車輛技術管理制度,按照車輛維護標準定期組織維護車輛。
第三十三條 巡游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按照《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對駕駛員等從業人員進行培訓教育和監督管理,按照規范提供服務。駕駛員有私自轉包經營等違法行為的,應當予以糾正;情節嚴重的,可按照約定解除合同。
第三十四條 遇有搶險救災等重大活動,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可以調度巡游出租汽車承擔疏運任務。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五條 雄安新區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當對巡游出租汽車經營者的經營行為、服務質量、安全生產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可以依據在監督檢查過程中依法調取的計程計價設備、交通監控視頻、汽車行駛記錄儀、車內監控視頻、車載終端、衛星定位系統記錄采集的資料,認定違法事實。
第三十六條 巡游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公布服務監督電話,指定部門或者人員受理投訴。
巡游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建立24小時服務投訴值班制度,接到乘客投訴后,應當及時受理,10日內處理完畢,并將處理結果告知乘客。
第三十七條 雄安新區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出租汽車運營監管平臺,實現運營數據實時傳輸與監管。
巡游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將營運車輛、駕駛員、車輛衛星定位信息、視頻監控信息以及其他必要的營運數據傳送至出租汽車運營監管平臺。
第三十八條 雄安新區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服務質量信譽考核制度,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巡游出租車經營者、用于巡游出租車服務的車輛和從事巡游出租車服務的駕駛員實施服務質量信譽考核,考核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巡游出租汽車經營者及駕駛員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河北省道路運輸條例》《巡游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行為的,由交通運輸、公安、市場監管等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辦法具體解釋工作由河北雄安新區管理委員會建設和交通管理局承擔。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