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構建具有雄安特色的“多主體供給、多渠道保障、租購并舉”的新型住房制度,規范保障性租賃住房運營管理工作,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意見》(國辦發〔2021〕22號)、《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實施意見》(冀政辦發〔2021〕8號)、《河北雄安新區承接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住房保障實施細則》(雄安政字〔2022〕29號)、《河北雄安新區保障性租賃住房管理辦法》(雄安政字〔2022〕43號)等政策文件,結合新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新區本級保障性租賃住房準入配租、租金管理、房源使用、監督管理等相關工作。
第三條 新區保障性租賃住房運營管理堅持政府指導、市場運作、一案一策、疏解優先,對政府產權和市場產權項目實施分類管理。政府產權保障性租賃住房,是指由政府投資建設的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市場產權保障性租賃住房,是指由市場主體投資建設的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
第四條 新區保障性租賃住房工作領導小組及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新區住房管理中心,以下簡稱“新區保租辦”)負責政策制定、行業指導和監督檢查工作。雄縣、容城、安新縣保障性租賃住房工作領導小組及領導小組辦公室可參照本辦法,制定屬地保障性租賃住房運營管理規范。
第五條 運營單位按照本辦法相關規定,負責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房源發布、選房配租、簽約備案、入住退出、日常巡查、隱患排查、使用監管等運營管理工作,具體職責由產權單位、運營單位通過合同約定。
運營單位由產權人確定,可自行運營管理,也可依法依規與其他市場主體合作運營或委托其他市場主體進行運營管理。鼓勵產權人委托經認定的專業化規?;赓U企業開展項目運營。
第二章 房源管理
第六條 按照《河北雄安新區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細則(試行)》(雄安保租〔2022〕1號)認定為保障性租賃住房的項目,應納入新區住房租賃服務平臺(以下簡稱“服務平臺”)進行統一管理。
第七條 運營單位應在保障性租賃住房正式投入運營前3個月,在服務平臺上發布項目預告。
第八條 運營單位應在保障性租賃住房正式投入運營前完成房源核驗工作,取得房源核驗碼后,方可發布房源信息。
第九條 保障性租賃住房應遵循“綠色宜居、智慧安全”的理念,實施全裝修成品交房,配置必要的電器、家具,具備可直接入住的條件。
第三章 配租管理
第十條 在新區工作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體,本人及其家庭成員(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新區無自有產權住房的,可以家庭為單位申請一套保障性租賃住房。
第十一條 運營單位按照本辦法第十條有關規定,本著供需匹配、職住平衡的原則,細化配租準入方案,報新區保租辦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 申請人可以通過服務平臺申請保障性租賃住房資格,提交姓名、身份證號碼等信息,系統自動比對審核,審核通過的賦予“保障性租賃住房租賃碼”(以下簡稱“租賃碼”)。租賃碼是申請人取得新區保障性租賃住房入住資格的唯一憑證。
申請人應在簽訂租賃合同前取得租賃碼,運營單位應查驗租賃碼,確保其取得入住資格。保障性租賃住房既可以個人提出申請,也可以由用人單位提出申請。用人單位提出申請的,由新區保租辦受理審核并組織運營單位分配房源,用人單位安排本單位符合條件的職工入住。
第十三條 政府產權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應遵循疏解優先、人才優先、分組排序的原則,在同等條件下優先保障疏解轉移人員和引進人才住房需求。運營單位應按照上述原則,制定項目配租方案,報新區保租辦批準后實施。
第十四條 市場產權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由運營單位按照市場化原則開展配租工作。
第四章 租金管理
第十五條 新區住房管理中心綜合考慮項目成本、居住品質、市場情況等因素,定期發布市場租金參考價。
第十六條 市場產權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租金價格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質租賃住房市場租金參考價的95%。運營單位應在市場租金參考價基礎上,確定配租價格,報新區保租辦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十七條 政府產權保障性租賃住房應執行下述租金標準:對第一、二類疏解單位人員及持有雄才A、B卡的引進人才,租金價格按照同地段同品質租賃住房市場租金參考價的70%確定;對第三、四類疏解單位人員及持有雄才C卡的引進人才,租金價格按市場租金參考價的80%確定;對其他類別保障對象,租金價格按市場租金參考價的90%確定。
政府產權保障性租賃住房租金實行“租補分離、分檔補貼”的原則,運營單位按照市場標準全額收取租金,新區有關部門根據租賃對象類別分檔次發放住房租金補貼。
第十八條 保障性租賃住房租金可按年調整,年增幅一般不高于5%。運營單位應制定租金調整方案,報新區保租辦備案后組織實施。
第十九條 水費、電費、燃氣費、取暖費、網絡費、停車費、物業費、增值服務費等不計入備案租金,按租賃合同約定執行。
第二十條 保障性租賃住房實際執行的租金價格不得高于備案價格。租金可以按月或按季度收取,不得預收一個季度以上租金。租賃保證金(押金)不得超過一個月租金。
第二十一條 支持保障性租賃住房、機構租賃住房和集中式公寓的承租人憑租賃合同備案提取住房公積金直繳房租,經承租人同意后,住房公積金直接劃撥至運營單位收款賬戶,提取額在規定的最高限額基礎上再提高30%,提取總額不得超過實際房租支出。
第五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二條 保障性租賃住房合同簽訂期限最短為1年,最長為3年。鼓勵簽訂長期租賃合同。
租賃期限屆滿后,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承租的權利,符合條件的可續租,但承租人應提前1個月向運營單位提出續租申請。政府產權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可以申請續租一次,續租期限不超過3年,續租期間按照市場租金標準執行。
第二十三條 保障性租賃住房運營單位應與承租人簽訂租賃合同,按規定辦理租賃備案手續。
第二十四條 承租人租住保障性租賃住房期間,因資格條件變化,不再符合租住條件的,應主動申報、騰退房屋并結清各項費用。騰退確有困難的,可給予不超過6個月的騰退期,騰退期內租金按照市場租金標準執行。
承租人及居住使用人不得轉借、轉租保障性租賃住房,不得擅自增加同住人,不得改變保障性租賃住房用途,不得破壞或者擅自裝修保障性租賃住房,不得在保障性租賃住房內從事違法活動,不得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閑置保障性租賃住房。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新區保租辦應加強對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運營的日常監督管理,建立項目巡查工作機制,借助新區“一中心四平臺”、區塊鏈等平臺的賦能,利用數據自動比對、實地稽查手段,實現對運營單位和承租人行為的實時監管。
第二十六條 運營單位應根據住房租賃行業相關規定,落實對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治安和人口管理要求,落實房屋維修保養和消防安全等責任。運營單位應配合完成對承租人的租賃資格復核工作,不符合條件的及時清退。
第二十七條 運營單位未按照規定的供應對象、準入條件、租賃價格、租賃期限出租保障性租賃住房的,責令整改;情節嚴重的,暫停享受保障性租賃住房財稅支持政策和各項價格優惠政策,責令退回已收到的財政獎補資金,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二十八條 承租人提供虛假材料、隱瞞真實情況、騙取保障性租賃住房租住資格的,或在租賃期間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取消住房保障資格并立即予以清退,納入住房保障失信名單;涉嫌違法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新區保障性租賃住房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