雄安政字〔2024〕17號
河北雄安新區管理委員會關于印發《雄安新區建設工程施工許可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雄縣、容城、安新縣人民政府,新區各部門,雄安集團:
現將《雄安新區建設工程施工許可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河北雄安新區管理委員會
2024年4月13日
(此件公開發布)
雄安新區建設工程施工許可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建設活動服務和監督管理,規范建設市場秩序,保證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創造“雄安質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國務院《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和省政府《關于河北雄安新區建設項目投資審批改革試點實施方案》等規定,結合新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施工許可,包含施工意見登記函、施工許可證和施工準備函三種類型。
雄安新區對建設工程施工許可實施扎口管理,水利、公路、水運工程依據本辦法辦理施工許可,不另行辦理開工備案、施工批準或開工報告。
第三條 新區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新區本級建設工程施工許可函證辦理工作。雄縣、容城縣和安新縣審批機關負責縣級立項實施以及所轄鄉鎮的建設工程施工許可函證辦理工作。雄縣、容城縣、安新縣審批機關和各新建片區管委會,負責所轄區域內既有建筑裝飾裝修工程施工許可證辦理工作。
新區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新區建設工程施工許可的綜合監督管理,負責新區本級建設工程施工許可監督檢查,委托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負責新區本級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雄縣、容城縣和安新縣行業主管部門依職權負責縣級立項實施以及所轄鄉鎮建設工程施工許可監督檢查。雄縣、容城縣、安新縣行業主管部門和各新建片區管委會,負責所轄區域內既有建筑裝飾裝修工程施工許可監督檢查。
新區綜合執法部門負責新區建設主管部門、新區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移送的建設工程涉嫌違法行為的查處。各新建片區管委會負責所轄區域內既有建筑裝飾裝修工程涉嫌違法行為的查處。雄縣、容城縣和安新縣行業主管部門、綜合執法部門依職權負責職責范圍內建設工程涉嫌違法行為的查處。
第二章 適用范圍
第四條 下列建設工程,建設單位在開工前應當向發證機關申辦施工許可。
(一)房屋建筑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擴建的房屋建筑及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室外附屬等工程。
(二)市政公用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擴建的城市道路(含道路紅線范圍內景觀綠化)、綜合管廊、城市軌道交通、橋梁、隧道等各類市政設施及其附屬的給水、排水、電力、燃氣、熱力、通信等工程。
(三)公路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擴建的公路、橋梁、隧道及其沿線設施和公路渡口等工程。
(四)水利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擴建、加固、修復、拆除的防洪、排澇、灌溉、引(供)水、灘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資源保護及其配套、附屬等工程。
(五)水運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擴建的港口、航道、航標、通航建筑物、修造船水工建筑物及其配套、附屬等工程。
(六)園林綠化工程,包括城鎮開發邊界(不含戰略預留用地)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公園綠地、防護綠地、廣場用地、附屬綠地、區域綠地以及對城市生態、景觀影響較大建設項目的配套綠化等工程。
(七)既有建筑裝飾裝修工程(住宅室內裝修除外)。
上述建設工程,存在企業代建、政府回購等區分投資渠道或存在屬于地塊配套建設內容、建成后移交政府的,宜分別辦理施工許可。
第五條 下列工程不屬于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范圍。
(一)本辦法第四條以外的其他行業工程及其整體立項的配套房屋建筑、市政工程。
(二)搶險救災及其他臨時性工程和農民自建低層住宅的建設活動。
(三)生態治理和植樹造林項目。
第六條 工程投資額在100萬元以下(含100萬元)或者建筑面積在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可不申請辦理施工許可。
上述限額以下零星工程由各縣和各新建片區管委會按照相關規定做好監管。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應當申請辦理施工許可的工程分解為若干限額以下工程,規避申請辦理施工許可。
第三章 施工意見登記函
第八條 實行“一會三函”建設工程,建設單位申請領取施工意見登記函,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并提交相應的證明文件:
(一)已取得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審查意見函。
(二)依法確定施工企業。提供施工單位中標通知書或直接發包登記表或施工承包合同。
(三)施工場地基本具備施工條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進度符合施工要求。提供監理、施工單位出具的施工場地已具備施工條件的證明。
(四)滿足施工需要的資金安排、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提供建設資金已經落實承諾書和勘察、設計、建設單位聯合出具的施工圖設計自審合格書(涉及消防、人防的需含消防、人防專業)或有資質圖審機構出具的施工圖設計審查合格書(涉及消防、人防的需含消防、人防專業)。既有建筑裝飾裝修,應提供建筑所有權人書面同意的文件。
(五)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提供項目總監理工程師、項目經理按規定審查簽署的保證質量和安全措施的施工組織設計(方案)報審表。
工程質量監督、安全監督和人防工程質量監督手續可以與施工意見登記函合并辦理。
第九條 房屋建筑工程,建設單位在確定施工總承包單位后,可分階段申請辦理建設工程施工意見登記函,但不得將建筑工程肢解發包。
(一)建設單位可按照土護降(土方開挖、基坑支護、降水工程)、樁基礎、主體工程、裝飾裝修等階段分別或組合申請辦理施工意見登記函。
(二)建設單位可以按階段順序組合申請施工意見登記函,但不得跳躍階段申請。
(三)工程總承包合同或建設工程施工總承包合同中應明確樁基礎和主體工程由同一施工總承包單位實施。各階段的施工總承包單位須保持一致,但依據本辦法第五章單獨招標辦理施工準備函的除外。
(四)建設單位申請樁基礎、主體工程、裝飾裝修等階段施工意見登記函時,需提交與階段內容相對應的施工圖自審(審查)合格書。
第十條 市政公用、水利、公路和水運等線性工程,在確保工程質量安全、技術方案穩定的前提下,建設單位可分段申請辦理施工意見登記函。
市政道路、公路、綜合管廊、燃氣管線等線性工程可按里程樁號或管線樁號分段申請辦理施工意見登記函。
軌道交通工程可按區間工程、車站工程、車輛段(停車場) 等分段申請辦理施工意見登記函,也可按里程樁號分段申請辦理施工意見登記函。
橋梁工程可按里程樁號分段申請辦理施工意見登記函。
第十一條 申請分階段或分段辦理施工意見登記函的建設工程,應以建設工程整體投資額或整體建筑面積判斷是否屬于應當申請辦理施工意見登記函范圍。
第十二條 房屋建筑工程申請分階段辦理施工意見登記函的,建設、施工(總承包)、監理、設計、勘察等參建單位應保持一致。首次申請領取建設工程施工意見登記函后,建設單位憑接續階段工程施工圖自審(審查)合格書申請擴展施工意見登記函范圍。
市政公用、水利、公路和水運等線性工程申請分段辦理施工意見登記函的,可根據實際發包情況確認各段參建單位。
第十三條 發證機關在收到建設單位報送的建設工程施工意見登記函(水利工程除外)申請材料后,對于符合條件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頒發施工意見登記函;對于證明文件不齊全或者失效的,應當當場或者2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建設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審批時間可以自證明文件補正齊全后重新計算;對于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建設單位,并說明理由。
發證機關在收到建設單位報送的水利工程施工意見登記函申請材料后,對于符合條件的,應當按“即辦件”核發施工意見登記函;對于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建設單位,并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 發證機關應當按照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和優化營商環境要求,充分利用數字化、智能化技術,優化審批流程、提高審批效率、縮短審批時限,發揮審批制度改革和數字化改革融合成效,提升企業和群眾辦事體驗感。
第十五條 新區全面推行建筑信息模型(BIM)技術融入城市建設和管理。建設單位應自取得施工意見登記函后2個月內,分階段或分段將符合質量要求的施工BIM模型(BIM4)提交發證機關,既有建筑裝飾裝修工程除外。
鼓勵建設單位委托施工單位在設計BIM模型(BIM3)的基礎上完成施工BIM模型(BIM4)創建,通過精準化的施工BIM模型(BIM4)科學組織施工、精細施工管理,實現降本增效、品質提升。
第四章 施工許可證
第十六條 實行“一會三函”以外的建設工程,依法應當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后,建設單位可提供本辦法第八條第一款除設計方案審查意見函以外的材料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依法不需要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建設單位可提供經有權機關批準的建設方案和本辦法第八條第一款除設計方案審查意見函以外的材料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
實行“一會三函”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后,應當在竣工驗收前憑施工意見登記函換領施工許可證。
建設工程取得工程規劃許可證的,核發施工許可環節不再核查用地批準手續。
第十七條 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和第十五條規定適用于施工許可證辦理。
第十八條 發證機關應當充分利用數字化、智能化技術推進數據互通共享、自主匹配、智能核驗,逐步實現施工意見登記函“免申即換”施工許可證。
第五章 施工準備函
第十九條 施工準備函的效力視為等同于土護降工程施工許可證。
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適用于施工準備函的辦理。
第二十條 實行“一會三函”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土方作業量大的市政工程,取得土護降設計方案審查意見函后,可以提供本辦法第八條第一款除設計方案審查意見函以外的材料辦理施工準備函。
第二十一條 取得施工準備函的建設工程,應自施工準備函取得之日起3個月內開工;逾期未開工的,施工準備函自行廢止。
第二十二條 施工準備函不需換領施工許可證。
第六章 許可監管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規定的建設工程應當取得施工許可而未取得施工許可的,一律不得開工。
前款所稱開工,是指建設工程開始施工作業。其中,新建工程的開工,是指開始進行土護降或者樁基礎施工;改建、擴建工程和既有建筑裝飾裝修工程的開工,是指開始進行拆改作業。
第二十四條 建設單位應嚴格落實工程質量安全首要責任,加強對參建單位的履約管理和工程建設過程中的質量安全管理。
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參建單位應嚴格落實工程質量安全主體責任,按職責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工程質量安全。
既有建筑所有權人應嚴格落實既有建筑裝飾裝修的第一責任人責任。既有建筑承租人應依法履行裝飾裝修質量安全首要責任。既有建筑承租人的裝飾裝修施工圖,應當征得建筑所有權人書面同意。
既有建筑所有權人應當依法辦理或督促承租人及時辦理施工許可,全程監管承租人的裝飾裝修行為,可以委托物業服務企業加強服務和管理。接受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依法依約加強對裝飾裝修行為的服務和管理。
第二十五條 施工許可函證應當放置在施工現場備查。除保密工程外,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的施工銘牌向社會公示施工許可信息。公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建設單位、工程名稱、建設地址、建設規模、合同工期、參建單位及其項目負責人、函證編號、發證機關、單體(位)工程明細、二維驗證碼圖片等。
第二十六條 房屋建筑工程、土方作業量大的市政工程的土護降工程開工后,無法及時進入下一階段施工的,建設單位應當制定落實質量安全管控方案和措施。
涉及基坑支護超過設計使用期限的,應當及時采取包括回填基坑等有效措施保證基坑安全。
第二十七條 分階段或分段辦理施工許可的建設工程,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應接續開展質量安全監督,確保工程質量安全。
第二十八條 建設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做好建設工程的維護管理工作,同時在中止施工之日起1個月內向行業主管部門和質量安全監督機構報告,報告內容包括中止施工的時間、原因、正在施工部位、現場安全、維修管理措施、工程技術資料保管以及中止施工后各方責任和義務等情況。建設工程恢復施工時,建設單位應當向行業主管部門和質量安全監督機構報告。
中止施工滿一年的工程恢復施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報行業主管部門和質量安全監督機構核驗施工許可。
第二十九條 建設工程因故中止施工停工超過一年但建設單位未及時報告的,施工單位(或監理單位)可憑施工(或監理)合同解除協議、仲裁裁定書或法院判決書向發證機關提交注銷(或中止)申請。發證機關核實后對施工許可范圍內未實施內容進行注銷(或中止)。
施工許可注銷(或中止)手續辦理后,項目經理、項目總監理工程師解除項目關聯。在恢復施工時,建設單位應要求相關單位按合同約定配備原有人員;原有人員不能到位的,相關單位應按不低于原合同約定條件配備人員并經建設單位同意。
第三十條 對于建設工程在施工過程中,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發生變更的,應當重新申請領取施工許可;施工許可內容、范圍以及勘察、設計、監理單位及其關鍵崗位人員變更的,應當申請施工許可變更。
對于施工單位發生變更的,申請人應當提供與原施工單位解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協議。已完成的工程應經建設單位組織驗收合格。
第七章 罰 則
第三十一條 本章處罰規則適用于違反建筑工程(含其他專業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的處罰。違反其他行業工程施工許可、開工備案規定的行為,按相應行業法律規定查處。
第三十二條 對于未取得施工許可或者為規避辦理施工許可將工程項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建設主管部門或綜合執法部門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由綜合執法部門對建設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1%以上2%以下罰款;對施工單位處3萬元以下罰款。
對于已完工的項目,不再補辦施工許可,建設單位可憑行政處罰、檢測鑒定等材料辦理后續手續。對于未完工項目,建設單位可以申請補辦施工許可,但已完成部分應由建設單位組織驗收并經檢測鑒定合格,未完成部分達到必須招標條件的,需依法通過招投標程序確定施工企業。
第三十三條 建設單位采用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施工許可的,由發證機關撤銷施工許可,由建設主管部門或綜合執法部門責令停止施工,由綜合執法部門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建設單位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施工許可的,發證機關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許可,并由綜合執法部門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建設單位偽造或者涂改施工許可的,由建設主管部門或綜合執法部門責令停止施工,由綜合執法部門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依照本辦法規定,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10%以下罰款。
單位及相關責任人受到處罰的,作為不良行為記錄向社會公開通報。
第三十六條 建設單位將建設工程肢解發包的,依照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55條予以查處。
建設單位未按照國家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的,依照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56條予以查處。
第三十七條 建設單位及其相關責任人違反建設工程施工許可法規的查處結果,作為建設領域評優評獎、日常監管、行業專家選聘等建設行業管理活動的重要依據。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雄安新區實行建設工程施工許可電子證照,發證機關不再制作和發放紙質建設工程施工許可函證。建設單位可以通過工程審批系統查詢施工許可辦理情況,在辦理完成后自行下載、打印和使用建設工程施工許可電子證照。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新區原有施工許可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