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雄安新区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管理,充分发挥技术委员会对标准化工作的技术支撑作用,强化标准引领,助力雄安新区高标准高质量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雄安新区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雄安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技术委员会是指在雄安新区一定专业领域内,从事地方标准起草、技术审查、标准评估等标准化工作,以及开展相关标准化活动的非法人技术组织。
本办法适用于技术委员会的构成、组建、换届、调整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雄安新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新区标准化主管部门”)负责技术委员会的规划、协调、批复和统一管理,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和组织实施技术委员会管理相关的政策措施;
(二)规划技术委员会整体建设和布局;
(三)协调和决定技术委员会的组建、调整、解散等事项;
(四)组织开展技术委员会相关人员培训;
(五)监督和评估技术委员会的工作;
(六)其他与技术委员会统一管理有关的职责。
第四条 雄安新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新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技术委员会,组织技术委员会参与开展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支持技术委员会开展标准化活动。
第五条 技术委员会应当依法规范、科学合理、公平公正在本专业领域内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一)提出本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的政策和措施建议,推动建立和完善本专业领域标准体系;
(二)开展归口地方标准的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复审工作;
(三)承担归口地方标准的解释工作;
(四)承担本专业领域标准宣贯;
(五)承担本专业领域其他标准化工作。
第六条 技术委员会的组建、规划和布局应当符合新区经济高质量发展、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保等需要,遵循科学合理、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优质高效的原则,便于接轨国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工作制度
第七条 技术委员会由委员组成,委员应当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可以来自相关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消费者,以及社会组织、科研机构或者新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等。
第八条 技术委员会委员数量应为单数,原则上不少于11人。技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委员若干。
第九条 技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原则上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与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相对应的职务;
(二)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本专业领域内有一定影响力;
(三)熟悉技术委员会管理程序和工作流程,能认真履行委员的各项职责和义务;
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应当在本专业领域内具有较高造诣和良好声誉,广受业界尊重,具有较强的号召力和影响力,一般应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与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相对应的职务。
第十条 技术委员会设秘书处,负责技术委员会的日常性工作。秘书处承担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北京或者新区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
(二)有较强的技术实力和行业影响力;
(三)有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各项工作有效开展;
(四)能够将秘书处工作纳入本单位日常性工作,并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办公条件。
鼓励新区内行业协会(学会、商会、研究会)、科研院所、行业龙头骨干企业承担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秘书处由多家单位联合承担的,秘书长所在单位应为北京或者新区机构。
第十一条 技术委员会委员应当积极参加技术委员会的活动,履行以下职责:
(一)提出标准制修订等方面的工作建议;
(二)按时参加标准技术审查和标准复审,按时参加技术委员会年会等工作会议;
(三)履行委员投票表决义务;
(四)监督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及秘书处的工作;
(五)监督技术委员会经费的使用;
(六)及时反馈技术委员会归口标准实施情况;
(七)承担技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应当由秘书处形成提案,提交技术委员会审议并由委员实名表决:
(一)技术委员会章程和秘书处工作细则;
(二)本专业领域标准体系表;
(三)地方标准送审稿;
(四)技术委员会名称、委员、工作范围、秘书处承担单位的调整建议;
(五)工作经费的预决算以及执行情况;
(六)技术委员会章程规定应当审议的其他事项。
委员投票表决时,参加投票的委员不得少于四分之三。参加投票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赞成,且反对意见不超过参加投票委员的四分之一,方为通过。表决结果由秘书处存档。
第十三条 技术委员会应当做好标准档案管理。技术委员会日常工作的文件材料应当及时归档,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不得少于3年。技术委员会届满后应将档案资料完整移交新一届技术委员会保管。
第十四条 技术委员会印章由新区标准化主管部门统一制发,秘书处负责管理。技术委员会变更名称、解散时,应当将原印章交还新区标准化主管部门。
技术委员会印章属于业务专用章,在开展本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时使用,主要用于上报材料、请示工作、征求意见、召开会议、对外联络以及新区标准化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不得超出范围使用。印章使用需经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其授权的副主任委员批准。
第三章 组建、换届和调整
第十五条 技术委员会的组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涉及的专业领域为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领域,符合标准化发展战略、规划要求;
(二)业务范围明晰,与其他技术委员会无业务交叉;
(三)标准体系框架明确,有较多的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需求;
(四)秘书处承担单位具备开展工作的能力和条件。
业务范围能纳入现有技术委员会的,不再组建新的技术委员会。
第十六条 技术委员会的组建程序包括提出申请、筹建、成立。
第十七条 新区相关单位可向新区标准化主管部门提出技术委员会筹建申请(附件1)。筹建申请应当说明技术委员会筹建的必要性、可行性、工作范围、标准体系、国内外相关技术组织情况、秘书处承担单位有关情况等。
第十八条 新区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新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筹建申请进行审核。筹建申请符合要求的,新区标准化主管部门复函同意有关单位组织筹建。
新区标准化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组织专家对筹建申请材料进行评审。
综合性、基础性和跨部门跨领域的技术委员会由新区标准化主管部门研究决定筹建单位。
第十九条 筹建单位应当在同意筹建之日起3个月内,征集意向委员,并向新区标准化主管部门报送组建方案。组建方案应当包括:
(一)技术委员会基本信息表(附件2);
(二)技术委员会委员登记表(附件3)及技术委员会年度工作报表(附件4);
(三)技术委员会章程草案,包括工作原则、范围、任务、程序,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委员职责,秘书处职责,经费管理制度等;
(四)秘书处工作细则草案,包括工作原则、秘书处工作人员条件和职责、会议制度、文件制度、财务制度等。
第二十条 新区标准化主管部门对组建方案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向社会公告成立。不符合要求的,筹建单位应当在1个月内进行修改完善。修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新区标准化主管部门可撤销筹建。
第二十一条 技术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3个月前,秘书处应向新区标准化主管部门提交技术委员会任期工作总结,有继续承担秘书处工作意愿的,一并提交申请。新区标准化主管部门按照技术委员会组建程序,重新组建新一届技术委员会。如无必要继续成立技术委员会的,任期届满后,由新区标准化主管部门公告解散。
第二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技术委员会可以提出委员调整的建议,经技术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送新区标准化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予以调整。委员调整原则上每年不得超过一次,每次调整不得超过委员总数的五分之一。
第二十三条 技术委员会可以提出调整相关技术委员会工作范围或者名称、秘书处承担单位等建议,经技术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送新区标准化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予以调整。
第二十四条 根据技术委员会整体规划,新区标准化主管部门可以直接调整技术委员会工作范围、名称、秘书处承担单位等。对标准化工作需求少且相关工作可以并入其他技术委员会的,新区标准化主管部门公告相关调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新区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对技术委员会进行监督检查,技术委员会每年向新区标准化主管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并抄送新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新区标准化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年度考核评估,将考核评估结果向新区有关主管部门通报。
第二十六条 技术委员会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新区标准化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
(一)不按规定程序制修订标准;
(二)不存在无法预见、避免和克服的情况,未按计划完成标准制修订和复审任务;
(三)存在其他情节较轻的违规行为。
第二十七条 技术委员会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新区标准化主管部门予以撤销:
(一)排斥利益竞争者参与标准制修订活动、为少数利益相关方谋取不正当利益,严重影响标准制修订的公正、公开、公平;
(二)本专业领域标准制修订工作需求很少或者无需求;
(三)连续2年无标准制修订任务;
(四)标准质量出现严重问题,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恶劣社会影响;
(五)在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行为;
(六)长期无法正常开展工作;
(七)在限期内未整改或者整改不符合要求;
(八)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八条 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承担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新区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新区行业主管部门对秘书处承担单位进行调整:
(一)对秘书处工作支持不力,或者秘书处工作不力,致使技术委员会无法正常开展工作;
(二)利用秘书处工作为本单位或者利益相关方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违反规定使用技术委员会经费,逾期未改正的;
(四)存在其他重大违规行为。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员,由技术委员会报新区标准化主管部门同意后予以解聘:
(一)未履行新区主管部门规定和技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职责;
(二)利用委员身份为本人或者他人谋求不正当利益;
(三)其行为使技术委员会不能正常工作;
(四)存在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技术委员会由新区标准化主管部门按顺序统一编号,为XA/TC XXX。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新区标准化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