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单位
雄安新区综合执法局
二、工作流程
三、办理条件
(一)为满足雄安新区自然条件、风俗习惯、地理标志产品等特殊技术要求,或者在规划建设、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领域需要统一技术要求、工作程序的,可以制定雄安新区地方标准。
(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公民可以向新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立项建议,也可以直接向新区综合执法局提出立项建议。
四、办理步骤
(一)申报立项
1.新区综合执法局每年定期征集、定期下达雄安新区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
2.申报单位填写《雄安新区地方标准项目申报书》(附件1),起草标准草案(附件2)或立项研究报告,经新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送新区综合执法局。
3.新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实际需求,对本部门、本行业标准立项建议进行归集,合并重复或相类似的项目。
4.新区综合执法局组织开展地方标准立项论证,论证通过后发布标准制修订计划。
(二)起草和征求意见
1.立项批准后,起草单位应组建具有专业性和代表性的工作组,进行调研、论证(验证),按照GB/T 1《标准化工作导则》系列标准要求,编写雄安新区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附件3)。
2.起草工作组应将雄安新区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征求意见。同时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门户网站或新区标准化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发布标准征求意见稿和标准编制说明。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少于三十日。
3.起草工作组对意见进行整理、分析和处理,对不予采纳的意见应说明理由,并填写《雄安新区地方标准征求意见采纳情况表》(附件4),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后,形成标准送审稿。
(三)送审
1.起草工作组形成送审材料,送审材料包括:雄安新区地方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采纳情况表(含反馈意见)。
2.新区综合执法局会同新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成立专家组,召开标准审查会,形成专家审查意见。
3.起草工作组根据专家审查意见,对标准送审稿进行修改完善。专家审查意见不通过的,起草工作组应根据专家审查意见对标准进行修改后,适时重新审查。
4.因政策法规、有关标准等发生调整,不再适宜制定雄安新区地方标准的,新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新区综合执法局应当终止该项目,并及时通知起草工作组。
(四)报批
起草工作组形成标准报批稿,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将地方标准报批稿、编制说明、雄安新区地方标准审查会议纪要(附审查专家签字)(附件5)报送新区综合执法局。
(五)审核发布
新区综合执法局对雄安新区地方标准报批材料的完整性、制定程序的合法性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按规定予以编号发布;不符合要求的,退回补正。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