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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

关于可再生能源供热项目资金补贴实施细则(试行)

2025-06-05 16:37:25 来源: 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

关于可再生能源供热项目资金补贴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一、根据《关于推动可再生能源供热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及雄安新区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为加强和规范可再生能源供热项目建设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本文件适用于雄安新区范围内企业投资(不含个人)的新建、改建、扩建浅层地源热泵供热、太阳能供热、污水源热泵供热、城市余热供热项目,以及上述技术类型的多能耦合项目,可再生能源供热面积原则上应在5000平方米以上。

第二章 补贴标准和申报方式

三、投资补贴标准按照不高于项目总投资30%的上限控制,对于使用推荐应用的示范技术项目可再额外给予核定补贴资金的20%奖补,政府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的项目不再给予支持。测算方式为:补贴资金=项目总投资*30%*调整系数。

项目总投资依据供热面积核定,具体投资单价参照附件1。文件发布后,后续投资单价将结合雄安新区可再生能源供热项目平均投资成本,综合考虑市场条件、技术发展等情况进行修订调整。

调整系数分为三档,依据可再生能源供热装机规模占总供热规模比重划分,达到80%及以上的调整系数为1,达到60%(含)至80%的调整系数为0.95,60%以下的调整系数为0.9。可再生能源供热装机规模占总供热规模比重按供热负荷功率进行综合测定,总供热负荷功率不含耦合市政供热的调峰功率,市政供热调峰功率占比控制在15%以内。

四、投资补贴按照谁投资、谁申报原则确定申报主体,对于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建设的,原则上由可再生能源供热投资建设单位进行申报,应与建筑主体投资建设单位签订合作协议,并在协议中注明补贴资金申报单位。对于存在两个及以上投资主体合作建设的可再生能源供热项目,由各方自行约定申报主体,并签订合作协议,并在协议中注明补贴资金申报单位。

五、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采取先入库、后安排资金方式管理可再生能源供热项目,即企业应在项目完成立项后(含与建筑主体合并立项项目)按照附件2表格样式填报推送项目信息,由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审核后入库。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将根据项目储备数量以及项目前期工作进展、工程建设进度、工期等情况,合理测算资金需求,滚动安排年度预算资金对项目予以支持。

六、申报投资补贴的可再生能源供热项目,企业应编制资金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包含企业基本情况、项目基本情况、工程建设方案、建设工期和项目投资情况等内容以及相关附件,可参照附件3 资金申请报告大纲编制。项目原则上属于2024年1月1日及以后的新开工项目,开工时间按照施工登记意见函等开工证明文件确定。对于使用城市水系、公园、污水(再生水)管网等城市空间和资源建设的可再生能源供热系统,需与供热主体一并形成完整供热系统再进行申报,开工时间按供热主体部分确定。

七、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对资金申请报告进行评估,并依据评估报告审核拨付补贴资金。第三方机构从已入库的工程咨询机构名单中择优选择2家单位组成,并依据项目申报顺序依次循环委托。咨询评估费用为8万元/个项目。第三方机构管理工作按照咨询机构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八、企业应加强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实行专账核算,原则上补贴资金仅能用于项目本身,包括项目建设投资和运营成本。

九、企业应加强项目运营管理,做好工程运转、调试与试运行工作,经冬、夏两季运行调试合格后,编制调试运行报告报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参照附件4)。项目投资建设单位与后期运营管理单位不一致的,投资建设单位应在交付管理时将有关要求一并转交。

十、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建立全过程跟踪管理机制,定期调度工程进展和投资完成情况。在监督过程中,发现企业存在故意停缓建项目,擅自调整技术类型、工程方案和缩小建设规模情形,将视情节采取约谈、通报、督促限期整改,停止拨付或收回已拨付补贴资金等措施。

十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将强化绩效管理,加强绩效评价分析,适时组织第三方机构开展后评价,跟进雄安新区可再生能源供热发展情况、先进技术推广应用情况,以及总结雄安新区新型供热体系建设情况。

第四章 附则

十二、本文件由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负责解释。在文件执行过程中,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将进行补充说明和修订调整。

十三、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1.雄安新区可再生能源供热项目投资单价参照表

2.雄安新区可再生能源供热项目入库信息表

3.可再生能源供热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编制大纲

4.可再生能源供热项目运行报告

5.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技术目录

责任编辑: 王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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