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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

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改革发展局 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和交通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雄安新区支持轨道交通行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5-06-05 16:39:38 来源: 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

雄安改发〔2024〕94号

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改革发展局 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和交通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雄安新区支持轨道交通行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雄县、容城、安新县人民政府,新区各有关部门:

《河北雄安新区支持轨道交通行业发展暂行办法》已经新区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改革发展局 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和交通管理局

2024年11月5日

河北雄安新区支持轨道交通行业发展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河北雄安新区轨道交通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轨道交通运营效率和服务水平持续提升,不断完善轨道交通行业发展支持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2〕6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管理的意见》(国办发〔2018〕52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业支持”是指通过合理界定轨道交通运营成本范围以及科学建立运营成本标准,合理测算轨道交通运营成本并安排行业支持资金。

第三条 支持范围

(一)运营收入无法涵盖运营成本支出而产生的亏损,包括政府购买轨道交通优惠票价部分(即实施经批准的轨道交通票价优惠政策而减少的票款收入和现行票款收入低于合理运营成本部分)。

(二)固定资产在运营期间发生的折旧、大(架)修费用支

出、更新改造支出、设备追加投资支出和其他专项支出。

(三)建设资金中除资本金外的借款本金在运营期间产生的利息支出。

(四)其他政府指令性支出,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外部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修复性支出等内容。

(五)轨道交通行业支持的实际受益对象为乘坐轨道交通工具的乘客。

第四条 支持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纳入行业支持范围的各项费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相关性原则。纳入行业支持范围的各项成本费用为轨道交通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间接支出。

(三)合理性原则。纳入行业支持范围的各项支出应客观反映轨道交通运营服务正常需要,并按照科学方法与标准合理核定,影响成本项费用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符合行业标准或市场公允水平。

(四)激励性原则。行业支持应与绩效考核相结合,鼓励企业在保障运营安全的基础上,不断提高运营效率和服务水平,激励运营企业增加运营收入,合理控制运营成本。

(五)渐进实施原则。行业支持应当随着雄安新区轨道交通的不同发展阶段,采用多种形式的政府行业支持方式,运营成本规制指标可在规制期内进行动态调整。

第五条 支持资金来源

包括但不限于:(一)列入财政公共预算和基金预算资金;(二)新区政府和相关部门向国家、省级争取的支持资金及其他能够用于轨道交通项目运营的资金;(三)其他专项资金。

第二章 规制成本和规制收入

第六条 成本规制项目及规制值

轨道交通运营成本由直接运营成本和期间费用构成,各条运营线路单独核算。直接运营成本和期间费用包括人工成本、能耗成本、维修成本、保洁绿化成本、安防费用、安全生产经费、其他运营生产费用、折旧及摊销、保险费、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和税金及附加等其他合理的规制成本控制项目。

(一)人工成本

按照规制人工工资、工资性支出计算人工成本。

1.轨道交通企业参与运营工作的职工人数核定

轨道交通企业参与运营工作的职工人数定员标准,实际参与运营工作的职工人数结合实际生产运营需要并参考同行业相似条件线路定员标准进行核定。管理职工人数占生产职工比例应随着轨道交通企业运营线路规模增加而逐步降低,体现管理规模效应。

2.运营人员职工工资总额核定

运营人员职工工资总额根据核定职工人数和平均工资水平及增长率进行核定。

3.工资性支出

医疗保险、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障费及住房公积金、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企业年金等工资性支出,参照国家、北京市、河北省、雄安新区有关规定执行。

(二)能耗成本

能耗成本是指轨道交通企业在运营服务、维修维护过程中正常消耗的水、电、燃料等费用支出,包括电费、水费和采暖费等。

1.牵引用电

牵引能耗=牵引能耗标准×年度走行车公里数(含空驶里程)×电费单价

2.动力照明用电

动力照明能耗=动力照明能耗参考标准×车站数量×电费单价+车辆段及控制中心照明能耗参考标准×数量×电费单价

动力照明能耗参考标准是参考同行业相似条件线路电耗情况,综合考虑车站动力照明、车辆段及控制中心动力照明、区间动力照明、变电所动力照明及供电系统相关损耗、无功补偿等各项电费后,按照基本单位(车站、车辆段及控制中心)计量的参考标准。

电费单价按轨道交通企业与电力部门/供电单位实际结算的

价格为准。

3.水费

水费成本=用水量消耗参考标准×车站数量×水费单价

水费单价按轨道交通企业与其所属地的供水公司实际结算的价格为准。

4.采暖费

采暖费成本=耗用量(供热面积)×供热单价

供热单价按轨道交通企业与其所属地的燃气、热力等公司实际结算的价格为准。

(三)维修成本

维修成本是指轨道交通企业在实际运营过程中正常发生的与运营相关的轨道交通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成本和中修成本,包括自修的备品备件及材料费用、委外维修合同支出和检验检测费用等。

城市轨道交通设施是指投入运营的土建设施及附属软硬件监测设备,包括桥梁、隧道、轨道、路基、车站、控制中心和车辆基地等。

城市轨道交通设备是指投入运营的各类机械、电气、自动化设备及软件系统,包括车辆、通信系统、信号系统、智能化信息系统、供电系统、行车自动化、综合监控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安防及门禁系统、通风空调系统、给排水

与消防系统、自动售检票系统、车站辅助设备系统、控制中心、

车辆段与综合维修基地、人防工程等相关设备。

1.日常维修成本

轨道交通企业为保障轨道交通正常运营,对轨道交通设施设备发生的维修保养及零小维修费用。按资产原值和运营年限,确定轨道交通设施、轨道交通设备的维修费率。

维修费标准额=轨道交通设施投资额×维修费率定额标准+轨道交通设备投资额×维修费率定额标准

各设施设备分别按相关费率定额标准计算。

2.中修成本

城市轨道交通设备中修成本据实核定。

(四)保洁、绿化成本

保洁、绿化成本是指轨道交通企业对列车、车站(含出入口)、车辆基地等生产运营场所发生的日常保洁清洁、绿化保养支出,包括保洁、绿化外包服务合同支出。

(五)安防费用

安防费用是轨道交通企业对车站、车辆段、列车(若有要求)等生产区域的安检安保费用成本支出。

(六)安全生产经费

安全生产经费是轨道交通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七)其他直接运营费

其他直接运营费是轨道交通企业在营运生产过程中发生的

除上述费用以外的其他必要且合理的费用支出,包括租赁费、资产使用费、路网使用费、委托运营服务费以及其他委外服务费等支出。

(八)折旧及摊销

折旧及摊销是指用于轨道交通运营服务的土建、轨道、列车、通信、信号、机电等线路运营相关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低值易耗品摊销及长期待摊费用等内容。折旧及摊销以财务制度为准。

(九)保险费

保险费是指轨道交通企业为生产运营人员、乘客及生产运营设施设备支付的各种商业保险费用。规制保险费取国内其他城市轨道交通行业同期同等保险费调研值。

(十)管理费用

管理费用是指轨道交通企业为组织和管理城市轨道交通生产运营活动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办公费、业务招待费、通讯费、差旅费、会议费、印刷费、咨询费、企业文化建设费、法律事务费、标准化建设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等(不含科研费用)。适用于实际开展轨道交通企业(或组织)的管理层面费用支出,不包括非客运业务相关成本。

(十一)财务费用

财务费用包含建设期贷款利息和运营期资金周转借款所发生的财务费用,包括利息净支出、金融机构手续费、汇兑净损失等。财务费用应根据市场利率变化和轨道交通企业融资风险承担情况进行核定。建设期项目借款计入固定资产部分财务费用不再重复计入。

(十二)税金及附加

按税法规定计提和缴纳,据实确定。

(十三)以下情况不计入规制成本

1.轨道交通非持续、非正常经营活动发生的费用支出;

2.与轨道交通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费用支出;

3.固定资产盘亏、毁损、闲置和出售的净损失;

4.运营方原因造成的滞纳金、违约金、罚款;

5.公益性捐赠、公益公告及公益宣传费用;

6.虽与轨道交通企业的生产运营活动有关,但有专项资金来源予以支持的费用支出;

7.其他不合理的支出。

第七条 轨道交通规制收入

轨道交通规制收入范围为票款收入,具体指乘客乘坐轨道交通支付的票款收入。

第三章 轨道交通行业支持资金核定

第八条 轨道交通运营发展按不同阶段划分为运营发展期和运营成熟期两个阶段,不同发展阶段行业支持标准应各有侧重,客流下降风险机制及从运营发展期进入运营成熟期的标准根据线路情况确定。

第九条 轨道交通运营行业支持相关指标计算方法

(一)运营发展期

运营规制成本票价=年运营规制总成本/年实际客运周转量=**元/人公里

乘客实际支付票价=年票款收入/年实际客运周转量=**元/人公里

差额票价=运营规制成本票价-乘客实际支付票价=**元/人公里

年行业支持规制总额=差额票价×年实际客运周转量+规制大(架)修、更新改造及追加投资等专项支出+其他政府指令性支出-已经发放的除成本费用类及固定资产购置类以外的单项支持-绩效考核扣除数-年非票净收益

其中,轨道交通设施设备的大(架)修、更新改造和追加投资等专项支出应专项立项审批,专项核定,支持金额根据专项核定执行,与折旧及摊销不得重复计算。绩效考核扣除数计算方法在考核方案中另行说明。具体年行业支持规制总额公式中是否包含年非票净收益项视线路情况而定。

当年行业支持规制总额小于等于零时,当年不提供行业支持。

(二)运营成熟期

运营成熟期,结合行业基准收益水平、线路历史客运水平

和运营发展目标以及其他发展水平可比的轨道交通企业客运水平等因素综合测定年客运周转量基数,以此计算运营规制成本票价,同时考虑行业支持资金调整机制的影响金额。年行业支持规制总额中其他指标的计算方式与运营发展期相同。

运营规制成本票价=年运营规制总成本/年客运周转量基数=**元/人公里

轨道交通行业支持资金调整机制包括融资利率风险分担机制、价格风险分担机制和超额收入分配机制。

1.融资利率风险分担机制

融资利率调整的触发条件为累计市场利率累积变动幅度达到25个基点(含)以上。累积市场利率变动幅度低于25个基点的,不进行调整。

运营期内按公历年度市场利率变化进行调整。调整公式为:

融资利率风险支持调整金额=轨道交通企业计划还款额中剩余应还贷款本金部分×(|i’—i|—25bp)

i’:运营期内融资利率调整年1月1日的市场利率(5年期LPR)

i:运营期初时点的市场利率(5年期LPR)

政府根据风险支持金额相应增加或减少发生次年的行业支持金额。

2.价格风险分担机制

政府对预期通货膨胀率与规制标准实际涨幅之间的差额进行风险支持,每三年核算,执行一次。通货膨胀率计算起点为运

营期开始日。

3.超额收入分配机制

实际票务收入超过基准票务收入一定比例时,政府可获取超额收入分成,计算公式为:

超额收入分成=(实际票务收入-基准票务收入×超额收入标准比例)×分成比例

超额收入分成相关比例和具体内容根据线路情况确定。

第四章 综合考评

第十条 建立健全对轨道交通企业的年度综合考核评价体系,对轨道交通企业的政府指令任务完成情况、服务质量进行考核评价,并确定支持绩效考核扣除数(具体考核方案另行制定)。当实际成本指标值小于成本规制标准值时,按照差额部分的一定比例作为轨道交通企业的奖励金。轨道交通企业可依法依规享受相关政策优惠和其他奖励。

第五章 资金拨付管理

第十一条 轨道交通行业支持预算

轨道交通企业在每年10月底前,根据下一年度运营成本、客流情况、客票收入等预测情况,基于年行业支持规制总额计算原则,预测年行业支持金额,经各方充分协商后,按程序提交新区行业主管部门(新区建交局、下同)及财政部门核定。财政部门按照部门预算编制要求和程序,将来年轨道交通行业支持资金预算列入本级下一年度财政预算,报经新区管委会批准后拨付。

第十二条 行业支持资金的拨付及清算

(一)各规制上一年度12月底前和规制年度6月底前,财政部门按照核定后行业支持预算资金总额的50%,通过新区行业主管部门预拨。

(二)轨道交通企业会同轨道快线公司在规制年度次年初向新区行业主管部门申请行业支持结算,并按照成本规制要求及时提交和成本规制有关的必要资料。

(三)新区行业主管部门于规制年度次年5月底前会同财政部门对规制年度轨道交通企业运营成本和客票收入进行审计与核定,形成运营成本、客票收入和行业支持核定报告,报新区管委会审批。

(四)规制年度次年6月底前,新区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新区管委会批准的行业支持核定报告,扣除规制年度已预拨行业支持资金后与轨道交通企业进行年度清算。

(五)财政部门按照行业支持资金清算结果,采取多退少补原则,即财政多拨部分应在规制年度次年预拨款中扣除,不足部分编入下一年度行业支持资金预算中。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监督检查

(一)新区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或委托专业服务机构,定期开展轨道交通行业支持资金专项检查。

(二)对骗取、截留、挤占、挪用轨道交通行业支持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轨道交通相关企业负责开展成本规制指标标准研究、客流预测及客运周转量基数研究工作,经审核确认后作为规制支持金额计算的参考依据。成本规制指标标准可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新区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 王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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