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供水單位至少每季度公開一次飲用水安全信息
《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條例(修訂草案)》提交審議
供水單位至少每季度公開一次飲用水安全信息
3月27日,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審議了《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條例(修訂草案)》(以下簡稱修訂草案)。修訂草案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供水單位應當監測、評估本行政區域內飲用水水源、供水單位供水和用戶水龍頭出水的水質等飲用水安全狀況,至少每季度向社會公開一次飲用水安全狀況信息。
水污染防治納入學校教育
修訂草案規定,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將水污染防治與節約用水知識納入學校教育內容,培養學生的水環境保護意識。新聞媒體應當開展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規和節約用水知識的宣傳,對污染水環境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設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建設應急水源或者備用水源,有條件的地區可以開展區域聯網供水。新建、升級工業園區(工業集聚區)須同步規劃、建設污水集中處理設施。
對于實驗廢液的處理,修訂草案規定,學校、科研院所、醫療機構、檢驗檢疫機構等單位的實驗室、檢驗室、化驗室等產生的酸液、堿液及其他有毒有害廢液,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單獨收集、安全處置。
整治消除城鄉黑臭水體
黑臭水體對人居環境危害極大,是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重點、難點。對此,修訂草案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城市規劃區內黑臭水體整治工作,制定整治計劃和實施方案,向社會公布黑臭水體名稱、責任人及達標期限。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有計劃地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水生態修復等措施進行綜合整治,逐步消除鄉村黑臭水體。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水環境質量改善和水污染防治等要求,劃定畜禽養殖禁養區,合理優化養殖布局,科學確定養殖規模,推進種養結合,促進畜禽養殖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同時,支持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建設畜禽糞便、廢水的綜合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理設施。
排污單位承擔水污染治理的主體責任,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第三方,代其運營水污染防治設施或者實施水污染治理。接受委托的第三方,應當遵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相關技術標準以及排污企業委托要求,承擔約定的污染治理責任。
生態環境損害終身追責
修訂草案規定,我省將實行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制。對在落實水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責任過程中不履職、不當履職、違法履職,導致產生嚴重后果和惡劣影響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依法依規進行責任追究。對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或者未完成水環境質量改善目標的地區,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約談該地區人民政府的主要負責人,并暫停審批新增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約談情況應當向社會公開。
對破壞水環境,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法律規定的機關和社會組織,可以依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提起公益訴訟。(記者楊佳薇、呼延世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