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稅務局:原印制發票可用至今年12月31日前
2018-06-24 10:49:48 來源: 河北日報
原標題:為確保河北省稅務局掛牌后業務順利銜接
原印制發票可用至今年12月31日前
為確保國家稅務總局河北省稅務局(以下簡稱“河北省稅務局”)掛牌后有關稅收業務的順利銜接,近日,該局相關人士表示,掛牌后的河北省稅務局承繼原省國稅局、原省地稅局的工作和職責,辦理尚未辦結的事項。
河北省稅務局掛牌后,應由我省稅務部門受理的稅務行政許可事項,統一由河北省稅務局納稅服務部門負責受理和發放稅務行政許可事項相關文書,啟用“國家稅務總局河北省稅務局稅務行政許可專用章”。原省國稅局、原省地稅局已受理未做出稅務行政許可決定的稅務行政許可事項,由河北省稅務局繼續行使稅務行政許可核準或審批職權。原省國稅局、原省地稅局已做出的稅務行政許可決定繼續有效。
對于企業最為關注的發票問題,河北省稅務局相關人士表示,新機構掛牌后,省稅務局監制發票啟用新的發票票種名稱和發票監制章。掛牌前已印制的原省國稅局監制發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繼續使用。掛牌后,原顯示“河北國稅”及稅徽水印字樣的發票印制用紙,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繼續用于印制掛牌后的河北省稅務局監制發票。掛牌后新印制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取消發票聯中間位置可用防偽燈具照射顯現的“河北省國家稅務局監制”字樣。(通訊員李文英 記者馬建敏)
責任編輯: 王曉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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