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河北省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辦法》實施 對騙取基金者最高處5倍罰款
隨著社會保險覆蓋面的不斷擴大,社保基金無論是從范圍上還是總量上都在不斷增加,惠及人群日益增多,抓實社保基金監管,保障基金安全的任務越來越重,防范基金風險,已成為社會保險工作的重要工作之一。
近日,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起草的《河北省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辦法》(以下簡稱《監督辦法》)經省政府第9次常務會議通過,以省政府1號令的形式頒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這是我省貫徹實施社會保險法、強化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推進社會保險制度改革的重要舉措。《監督辦法》主要在安全預防、監管體系、內控管理、監管手段等方面進行了創新,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建立十項基金監管方面的制度和機制,給群眾的“養命錢”上了“十重保障”。
堵塞管理漏洞
社會保險基金安全也成為各級政府和人民群眾高度關注的熱點問題。出臺《監督辦法》是我省社會保險基金法治建設進程中的重要一步,對完善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制度,規范社會保險基金監管,防范和化解基金風險,堵塞管理漏洞,保障基金安全完整,維護參保人員的合法權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我省《監督辦法》從立項、調研、起草、公開征求意見到出臺,前后經歷了2年多時間。省法制辦會同省人社廳對《監督辦法》進行了多次修改,省財政、審計、稅務、公安、監察、宣傳等部門以及法律專家對《監督辦法》的修改完善,給予了大力支持。
多方面進行創新
從全國范圍看,我省是繼廣東、江蘇、湖北之后,第4個出臺基金監督省政府規章(地方性法規)的省份。《監督辦法》以保障基金安全為首要目標,按照預防和查處相結合的原則,抓住基金運行和基金監管兩條主線,明確了政府以及有關部門的責任,對需要部門間配合的工作,由牽頭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共同實施監督。我省《監督辦法》區別于其他省份的特色之一,就是增加了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決算編制、收入、支出、管理等環節分別由社會保險、財政、稅務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進行監管的內容,做到事前、事中、事后全過程監管。
《監督辦法》共七章50條,明確了安全預防、行政監督、社會監督、內控機制等方面的內容。
騙保處2至5倍罰款
《監督辦法》明確,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及社會保險服務機構,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屬于社會保險服務機構的,解除服務協議;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有執業資格的,依法吊銷其執業資格。
此外,《監督辦法》規定,任何單位、個人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還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記者任國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