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我省發布《關于建立精準防貧機制的指導意見》
防貧對象“缺什么補什么”
省扶貧開發和脫貧工作領導小組日前印發《關于建立精準防貧機制的指導意見》提出,對已脫貧但收入不穩定、持續增收能力不強的脫貧戶,不在建檔立卡范圍內、但貧困發生風險較高的農戶,特別是非建檔立卡低保戶、特困戶,納入防貧監測范圍,通過實施精準防貧措施,重點解決貧困增量和返貧問題,在全省范圍內建立科學有效的精準防貧機制。
合理確定防貧范圍,建立防貧臺賬
“防貧對象主要針對脫貧成果不穩定的建檔立卡脫貧戶和農村戶籍非建檔立卡低收入家庭特別是非建檔立卡低保戶、特困戶。”指導意見提出,要劃定預警監測線,參照貧困人口識別程序、方法,對符合條件的納入防貧監測范圍,建立防貧臺賬。具體識別標準和程序由各地結合實際情況確定。
識別標準如下:
非貧困低收入戶。即不在建檔立卡范圍內、不享受扶貧政策,但家庭收入較低、貧困發生風險較高的農戶,特別是非建檔立卡低保對象和特困人員家庭。原則上以家庭人均純收入低于上年度國家貧困線的1.2倍為主要標準(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調整),以“兩不愁三保障”實現情況為參考。其中,非建檔立卡低保對象和特困人員家庭的識別由縣級民政部門負責,其他農戶由縣級組織工作專班或鄉鎮政府統籌負責。
非持續穩定脫貧戶。即已脫貧但脫貧成果不穩定、持續穩定增收能力不強的脫貧戶。對所有建檔立卡脫貧戶,在落實《關于建立健全脫貧鞏固提升機制的意見》各項措施的基礎上,原則上以退出驗收時核定的家庭人均純收入低于當年國家脫貧線的1.3倍為主要標準(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調整),由縣級扶貧部門納入防貧臺賬重點監測。
此外,對遭受自然災害、意外事故、重大變故等造成收入驟減或支出驟增的農戶,參照以上情況納入防貧臺賬監測范圍。
納入監測范圍的防貧對象,不享受到戶扶貧政策。各地根據農戶支出等情況,劃定防貧保障線,由防貧對象根據自身情況自愿提出防貧救助申請,在調查核實的基礎上,由鄉鎮政府或村“兩委”會議決定,根據其存在的疾病、災害、子女就學等致貧、返貧風險因素,有針對性地實施精準防貧措施。
針對不同需求采取相應的特別救助措施
“對防貧對象按照‘缺什么補什么’的原則,采取多層次、復合式的保障性防貧舉措。”指導意見指出,按照“戶申請、村評議、鄉審核”等程序,針對不同需求采取相應的特別救助措施。救助措施可采取差異化救助、階梯式補貼等形勢,具體救助標準、程序等由各市縣結合本地實際情況確定。
醫療特別救助。參照健康扶貧政策劃定的支出項目、報銷條件,對因病住院的防貧對象,經居民基本醫保、大病保險報銷后,合規自付住院醫療費用加自費醫療支出費用較高影響正常生活的,超出部分可實施醫療特別救助。
教育特別救助。參照教育扶貧政策對家庭有公辦全日制高中或大中專院校就讀學生的防貧對象,按規定享受相關資助政策后,家庭支付學費、住宿費、教科書本費等基本費用較高影響正常學業的,超出部分可實施教育特別救助。
產業就業扶持。對因市場因素、自然因素等造成家庭收入明顯減少,存在較大致貧、返貧風險的防貧對象,可根據實際情況申請扶貧產業帶動援助、就業崗位援助、家庭手工業援助等,切實提高農戶收入。
防貧補充保險。針對就醫、就學和災害損失等問題,由各地結合實際,按照“農戶自愿參保、政府適當補貼、市場有效調節”的原則,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形勢,每縣確定一家或多家合作保險機構,結合當地防貧工作需要訂制保險內容,簽訂保險合同,開展防貧補充保險。
完善保障措施。推進防貧機制與低保制度、扶貧政策有效銜接。對防貧對象中符合低保、特困識別條件的,應及時納入低保、特困范圍,采取低保、特困兜底保障措施,做到應保盡保。對防貧對象中符合貧困識別條件的,應及時納入建檔立卡范圍,做到應扶盡扶,不得以防貧措施替代扶貧政策。(潘文靜、韓雪瑩、張沛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