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促進綠色建筑發展條例進入三審
應推行綠色建筑管理責任制
在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上·聚焦審議
11月20日,會議對《河北省促進綠色建筑發展條例(草案)》二審稿進行了分組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在我省面臨京津冀協同發展、雄安新區規劃建設、籌辦冬奧會等重大機遇的前提下,加快出臺促進綠色建筑發展條例,有著極其緊迫和重要的意義。經過幾次審議,修改后的條例草案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在促進綠色建筑發展和建筑業轉型升級方面具有較強的前瞻性,建議盡快通過。
條例草案第一條規定,立法目的是為了貫徹綠色發展理念,推進建筑業高質量發展,改善人居環境。對此,楊兆廷委員認為,推行綠色建筑和發展綠色產業是為了科學可持續發展,這不單純是一個改善人居環境的問題,更重要的是保護自然環境。因此,應加入環境保護的內容。
關于既有建筑綠色改造的內容,條例草案第23條規定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有序推動既有民用建筑綠色改造。對此,常思勇委員認為,應當有序推動的規定不夠具體。他建議,要明確對既有建筑的改造標準,比如超過10萬平方米以上的小區,要確定明確的改造計劃。對既有公共建筑進行綠色改造的規定也應該更加嚴格,除規定節能管理外,還應對節地、節水、節材、節能進行嚴格規定,加大既有建筑改造的力度。
此外,關于法律責任的規定,也成為此次審議的焦點。“目前該草案在法律責任方面多以經濟處罰為主,為推進綠色建筑健康有效發展,應實行綠色建筑設計、施工等相關單位以及個人的終身責任制。”翟志海委員建議,一旦違反綠色建筑管理標準,對于情節嚴重的應取消其綠色建筑設計或施工等相關資質,并終身禁入綠色建筑行業;造成重大生命安全及國家財產損失的,應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記者周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