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郵政局今日發布《智能快件箱寄遞服務管理辦法》。根據管理辦法,智能快件箱使用企業使用智能快件箱投遞快件,應當征得收件人同意;收件人不同意使用智能快件箱投遞快件的,智能快件箱使用企業應當按照快遞服務合同約定的名址提供投遞服務。辦法將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辦法》根據企業從事的服務環節,將提供智能快件箱寄遞服務的企業細化為智能快件箱運營企業、智能快件箱使用企業,要求運營企業和使用企業具備與快件收寄、投遞業務相適應的服務能力。規定運營企業、使用企業符合快遞業務經營許可條件的,按照有關規定申請快遞業務經營許可。
《辦法》規定了收件人的相關權利,以及智能快件箱運營企業、使用企業的相關義務。要求企業使用智能快件箱投遞快件應征得收件人同意,投遞快件后應及時通知收件人。
《辦法》明確了智能快件箱設置要求,要求智能快件箱運營企業為實名收寄以及驗收、拒收快件提供技術條件和技術服務。進一步明確了智能快件箱使用要求,規定智能快件箱使用企業建立管理制度,明確收寄驗視、實名收寄、服務時限、服務質量等事項,并規定了運營企業、使用企業不得通過智能快件箱接收交寄物品和投遞快件的具體情形。
此外,《辦法》緊密銜接收寄驗視、實名收寄、過機安檢三項制度。明確了企業在監控設備安裝、寄件人身份查驗、物品信息登記等方面的主體責任。細化了郵政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職責,并對企業違反相關規定的行為設置了相應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