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省民政廳、河北省工商業聯合會印發《河北省異地商會登記管理辦法》,進一步規范河北省異地商會的登記管理工作,規定異地商會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章程的規定向會員強行收費或者亂攤派。
根據管理辦法,成立異地商會原則上堅持“一地一會”,同一行政區域只能成立一個由同一原籍地投資企業組建的異地商會。設立異地商會,應由5家以上企業共同發起成立,發起單位為來自同一原籍地的法人或自然人在河北省注冊登記的企業,且規模和影響力較大,信譽度較好;有30個以上的單位會員,會員應是同一原籍地的法人或自然人在河北省注冊設立的企業,不得吸收個人會員。
異地商會應有規范的名稱、相應的組織機構和章程;有固定、獨立的辦公場所,不得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發起單位或負責人所在單位合署辦公;有合法的資產和經費來源,注冊資金不少于10萬元;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有原籍地負責異地商會部門支持在河北省域內成立商會的函;有黨的組織機構;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異地商會應當發揮提供服務、反映訴求、規范行為的職能作用,協調會員之間、會員企業與政府部門間的關系,發揮橋梁和紐帶作用;提供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咨詢,搜集市場信息,編輯信息刊物,宣傳兩地投資環境,開展業務培訓;搭建服務平臺,幫助會員提升發展能力;開展招商引資、經濟考察、經貿合作領域的商務服務,促進兩地經濟交流與合作;為會員排憂解難,依法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向政府反映會員的合理訴求;加強會員誠信自律建設,促進會員誠信經營,維護行業公平競爭和經濟秩序;完成登記地和原籍地政府及其相關職能部門授權或者委托的其他事項。
管理辦法還明確規定,異地商會不得違反章程規定,擅自擴大會員范圍,將不具備入會資格的企業或個人吸納入會;不得利用異地商會開展不正當的經營活動,牟取私利,妨礙市場公平競爭,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不得設立地域性分支機構;不得違反規定聘用在職黨政機關工作人員或退休黨政機關領導干部在異地商會中兼職。(河北日報記者尹翠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