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天津12月12日電(記者周潤健)近日,天津市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規定》,以緩解停車難。
為增加公共停車場供給,規定明確,新建、改建、擴建的公共建筑、商業街區、居住區、大(中)型建筑等,應當按照國家和天津市有關停車泊位數量標準配建、增建停車場,并納入聯合驗收;與主體工程同步配建、改建或者擴建的機動車停車場,應當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
此外,規定還鼓勵建設立體停車場,倡導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居住區和商業綜合體,在滿足自身停車需求的情況下,采取錯時停車等方式向社會開放其所屬的停車場。
為了給公眾停車創造更多的便利條件,規定還明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道路停車泊位,不得在道路上使用地樁、地鎖、錐筒等物體妨礙車輛停放和通行。
在幼兒園、學校、醫院、臨街店鋪、住宅小區周邊等時段性停車需求突出的路段,可以設置標志、標線,引導機動車在規定時間段內有序停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