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我省規范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審核發放
12月17日,省政府辦公廳印發《河北省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審核發放管理辦法》,凡在我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種畜禽生產經營或生產商品代仔畜、雛禽的單位或個人,應依照本辦法規定辦理《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農戶飼養的種畜禽用于自繁自養和有少量剩余仔畜、雛禽出售的,農戶飼養種公畜進行互助配種的,不需要辦理《許可證》。
申請取得《許可證》的單位或個人,應具備下列條件:生產經營的種畜禽必須是通過國家畜禽遺傳資源委員會審定或鑒定的品種、配套系或經國務院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引進的境外品種、配套系;飼養的種畜禽應達到現場評審數量要求且符合種用標準;既有與生產經營規模相適應的畜牧獸醫技術人員,又有與生產經營規模相適應的繁育設施設備;具備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種畜禽防疫條件;有完善的選種選育、飼養管理、投入品管理使用、安全生產、生產銷售、衛生防疫、廢棄物處理等種畜禽質量管理制度。
《許可證》審批發放權限主要涉及:生產家畜冷凍精液、胚胎、卵子等遺傳材料,種畜禽原種場(含地方畜禽遺傳資源場)、種畜配套系曾祖代場、種禽配套系祖代以上場的《許可證》,由省級行政審批主管部門審批發放。種畜禽擴繁場、種畜配套系祖代場、種禽配套系父母代場、生產經營種畜常溫精液場的《許可證》,由市級行政審批主管部門審批發放。種畜配套系父母代場、家畜改良站(點)、單一種禽孵化場、經營商品代仔畜、雛禽以及僅經營種畜禽的《許可證》,由縣級行政審批主管部門審批發放。種禽場內附屬孵化場對照發放權限,由同級行政審批部門審批發放。
《許可證》有效期為3年。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省政府辦公廳2011年5月31日印發的《河北省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審核發放管理辦法》(冀政辦函〔2011〕14號)同時廢止。(記者解楚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