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區管委會,省政府各部門:
《河北省人民政府2021年立法工作計劃》已經省委、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1年1月20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2021年立法工作計劃
做好2021年政府立法工作,要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深入貫徹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工作會議和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對標對表習近平總書記對河北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牢牢把握進入新發展階段、貫徹新發展理念、構建新發展格局的豐富內涵和實踐要求,認真落實省委九屆十一次、十二次全會決策部署,著力抓好推動京津冀協同發展、雄安新區規劃建設、數字經濟發展、公共衛生領域、生態環境保護和生產生活方式綠色轉型、科學技術創新以及防范化解風險、保障改善民生等重點領域、新興領域急需的立法,為新時代全面建設經濟強省、美麗河北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根據成熟程度和輕重緩急,安排立法項目46件。
一、地方性法規項目(32件)
一類項目:省人大常委會確定需要年內提請審議的項目(12件)
1.雄安新區條例(雄安新區管委會、省司法廳起草)
2.河北省數字經濟促進條例(省發展改革委、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起草)
3.河北省大運河遺產利用和保護條例(省文化和旅游廳起草)
4.河北省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條例(省公安廳起草)
5.河北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省公安廳起草)
6.河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條例(省生態環境廳起草)
7.河北省公路條例(省交通運輸廳起草)
8.河北省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條例(省衛生健康委起草)
9.河北省節約用水條例(省水利廳起草)
10.河北省宗教事務條例(修訂)(省宗教事務局起草)
11.河北省土地管理條例(修訂)(省自然資源廳起草)
12.衡水湖保護條例(衡水市政府、省林業和草原局起草)
二類項目:積極推進,待條件成熟時提請審議的項目(16件)
1.河北省無線電管理條例(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起草)
2.河北省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省生態環境廳起草)
3.河北省港口污染防治條例(省生態環境廳起草)
4.河北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修訂)(省生態環境廳起草)
5.河北省獻血條例(省衛生健康委起草)
6.河北省郵政條例(修訂)(省郵政管理局起草)
7.河北省中小企業促進條例(修訂)(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起草)
8.河北省人力資源市場條例(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起草)
9.河北省陸生野生動物保護條例(修訂)(省林業和草原局起草)
10.河北省中醫藥條例(修訂)(省中醫藥管理局起草)
11.河北省動物防疫條例(修訂)(省農業農村廳起草)
12.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條例(省農業農村廳起草)
13.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辦法(修訂)(省自然資源廳起草)
14.河北省民用航空條例(省交通運輸廳起草)
15.河北省愛國衛生條例(修訂)(省衛生健康委起草)
16.河北省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起草)
三類項目:調研項目(4件)
1.河北省鄉村環境保護和治理條例(修訂)(省生態環境廳起草)
2.河北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條例(修訂)(省地方金融監管局起草)
3.河北省社區矯正條例(省司法廳起草)
4.河北省農村土地承包條例(修訂)(省農業農村廳起草)
二、省政府規章項目(14件)
一類項目:需要年內制定或修訂的項目(3件)
1.河北省地震預警管理辦法(省地震局起草)
2.河北省省級重要商品儲備管理辦法(修訂)(省發展改革委起草)
3.河北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修訂)(省科技廳起草)
二類項目:積極推進,適時提請審議的項目(7件)
1.河北省食鹽專營管理實施辦法(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起草)
2.河北省河道采砂管理規定(修訂)(省水利廳起草)
3.河北省應急避難場所管理辦法(省應急管理廳起草)
4.河北省內部審計規定(修訂)(省審計廳起草)
5.河北省審批服務管理辦法(省政務服務管理辦公室起草)
6.河北省行政執法證件和行政執法監督檢查證件管理辦法(修訂)(省司法廳起草)
7.雄安新區生態保護紅線管理辦法(省自然資源廳起草)
三類項目:調研項目(4件)
1.河北省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管辦法(省醫療保障局起草)
2.河北省氣象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省氣象局起草)
3.河北省外協施工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省應急管理廳起草)
4.河北省消防技術服務監督管理規定(修訂)(省應急管理廳起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