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完善法律法規體系 維護空中電波秩序
《河北省無線電管理規定》8月1日起施行
從省政府新聞辦7月22日召開的《河北省無線電管理規定》政策吹風會上獲悉,為加強無線電管理,維護空中電波秩序,有效利用無線電頻譜資源服務經濟和社會高質量發展,保障國家安全和公民生命財產安全,6月23日,省政府公布了《河北省無線電管理規定》,將于8月1日起施行。這是我省無線電管理史上具有里程碑意義的一件大事,標志著我省無線電管理形成了更加完善的法律法規體系。
無線電頻譜資源是構筑無線電信息高速公路的基石。河北環繞京津、區位獨特,高鐵線路長、民航機場多、海港密度大,我省無線電管理工作面臨著頻譜資源供需矛盾加劇、非法設置和使用無線電臺(站)、非法設置“黑廣播”“偽基站”等突出問題。
《河北省無線電管理規定》在制度設計上力求做到三個統籌:統籌發展和安全,在頻譜資源有效利用基礎上采取有效的法律措施維護無線電波秩序;統籌日常管理和重大活動保障,為打造首都“空中護城河”提供保障機制;完善行業管理和分級負責體系,在建立省、市兩級管理體制的基礎上解決基層管理力量薄弱問題。
《河北省無線電管理規定》共設29條,涵蓋無線電頻率資源管理、臺(站)管理、無線電發射設備管理、重大活動保障、無線電監測和監督檢查,以及法律責任等內容。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相對照,《河北省無線電管理規定》有許多創新之處,體現了河北特色。
更加清晰明確了政府及職能部門的作用。《河北省無線電管理規定》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無線電管理工作,及時解決無線電發展中的重大問題,引導和支持無線電新技術的應用,提高無線電頻譜資源的經濟社會效益。省人民政府無線電行政主管部門在設區市設立的派出機構,在省人民政府無線電行政主管部門的授權范圍內履行職責。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明確部門協助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無線電管理工作。
更加清晰規范了無線電頻率和臺站的設置使用。《河北省無線電管理規定》明確,無線電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無線電頻率使用情況進行綜合評估,并根據評估結果完善無線電頻率使用方案,提高無線電頻譜資源利用效率。無線電臺(站)終止使用的,相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主動向作出許可決定的無線電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注銷手續,并應當自注銷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拆除。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銷售未依法標注型號核準代碼的無線電發射設備。
更加突出了重大活動無線電保障機制。《河北省無線電管理規定》明確,重大活動需要無線電安全保障的,相關單位應當向無線電行政主管部門提出保障需求,說明其使用的無線電頻率、臺(站)設備情況,并提供場所、電力等條件。重大活動使用無線電頻率的,應當符合無線電頻率劃分和使用規定,需要臨時設置、使用無線電臺(站)的,應當在使用前主動向無線電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活動結束后應當及時關閉等。
更加突出了對違規設置臺(站)的管理規范。針對近年來“黑廣播”“偽基站”屢打不絕和違規使用干擾器屏蔽器等違法行為,《河北省無線電管理規定》明確,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為未取得無線電臺執照的無線電臺(站)提供設臺場所及附屬設施。提供設臺場所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配合無線電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設置、使用公眾移動通信干擾器或者屏蔽器。(記者米彥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