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2月23日電(記者高敬)記者23日從生態環境部獲悉,《企業環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辦法》近期已正式實施,企業應當于每年3月15日前披露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環境信息。
生態環境部環境規劃院副院長嚴剛在當天舉行的新聞發布會上表示,依法開展環境信息披露是企業的社會責任,是消除信息不對稱導致市場失靈和社會監督失焦的重要基礎,也是國際上落實企業環境責任的通行做法。
生態環境部2021年印發了《環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方案》,并印發《企業環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辦法》等配套文件。
嚴剛介紹,管理辦法聚焦重點企業和重要環境信息精準發力。依法依規將污染物排放量大、環境風險高、排放有毒有害物質、社會關注度高、與公民利益密切相關的企業確定為環境信息披露主體,全面反映企業遵守生態環境法律法規和環境治理的情況。當企業環境行為可能對社會、公眾及投資者產生重大影響或引發市場風險時,要求及時披露相關重要環境信息,進一步保障公眾知情權,防范環境風險和市場風險。
“信息披露的最終目的是促進信息使用,更好地服務環境管理。”他說,環境信息披露改革明確了十余個相關部門管理職責,建立了信息共享機制,形成管理合力。同時,應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完善企業環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統,公布企業披露內容,為企業減負的同時,便于社會公眾獲取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