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2月25日發布 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河北雄安新區所轄區域內機動車停車管理,合理引導停車需求,嚴格規范停車秩序,促進新區綜合交通體系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河北省停車場管理辦法》《河北雄安新區規劃綱要》《河北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城市停車設施規劃建設管理的若干措施》《省發展改革委、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公安廳、省自然資源廳關于推動城市停車設施加快發展的實施意見》等有關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結合新區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新區機動車停車場規劃、設置、使用以及停車秩序、服務、收費適用本辦法。本辦法的有關用語含義如下:
1.機動車停車設施:是指供機動車停放的各種室內或室外場所;
2.專用停車場:是指供本單位人員、本居住區業主或其他特定人群停放機動車的停車場。此類停車場在滿足專用人員使用的基礎上鼓勵對外開放、錯時停車;
3.公共停車場:是指對外開放的供社會車輛停放的停車場,包括占用公共資源設置的停車場、屬單位或個人自有土地設置的對社會公眾開放的停車場(含經營性停車場和免費停車場);
4.臨時停車場:是指在單位、個人的待建土地或空置場所設置的停車場;
5.道路停車泊位:是指占用非機動車道、人行道施劃的停車泊位(含免費、潮汐、限時車位)。
第三條 新區機動車停車堅持總規指引、共享利用、規范執法、社會共治原則。全社會應當共同構建和維護機動車停車秩序,遵循停車入位、停車付費、違停受罰的基本要求。
第四條 新區管理委員會領導新區機動車停車工作,將停車納入新區綜合交通體系,綜合運用法律、經濟、行政、科技等方法,嚴格控制功能核心區域機動車保有量,建立降低機動車使用強度機制,建立管理職責和管轄權限綜合協調機制,推進行政執法權集中統一行使,最終實現80%公共交通出行,90%綠色出行目標。
新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統籌新區機動車停車管理工作,會同相關部門對三縣政府及各片區管理委員會(指揮部)停車管理工作進行綜合協調、檢查指導、督促考核,組織制訂、宣傳貫徹停車管理相關政策、標準和服務規范。
新區改革發展局、規劃建設局、綜合執法局、公共服務局、應急管理局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機動車停車管理相關工作。
第五條 三縣政府及各片區管理委員會(指揮部)負責統籌轄區內的機動車停車管理工作,組織領導、綜合協調、監督檢查停車執法事項,將停車納入網格化管理范疇,確定監督、管理人員,建立居住停車機制,指導、支持、協調開展停車自治和停車泊位共享、挖潛、新增等工作。
第六條 新區鼓勵社會資本投資建設停車場;鼓勵對違法停車、違法從事停車經營、擅自設置障礙物等行為進行舉報;鼓勵開展維護停車秩序等停車志愿活動;倡導、宣傳有位購車、合理用車、綠色出行理念。
第七條 新區有序推進停車服務、管理和執法的智能化、信息化建設,引導停車服務企業利用互聯網技術提高服務水平;停車經營單位應積極配合、協助新區停車管理主管部門做好停車管理相關工作。
第八條 新區建立停車信用獎勵和聯合懲戒機制。將停車場建設單位、經營單位、停車人等的違法行為記入信用信息系統,嚴重的可以進行公示、懲戒。
第二章 停車泊位供給
第九條 為實現新區“80、90”出行目標,新區停車場實行分類分區差別供給,充分滿足新區外圍停車需求,適度滿足居住停車需求,從嚴控制出行停車需求,尤其控制新區核心區域停車需求,盤活既有停車資源,提高利用效率,新增停車泊位以駐車換乘建設、配套建設為主,臨時設置、獨立建設等方式為補充。
第十條 新區規劃建設部門應會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定期普查的基礎上,依據新區總體規劃、各片區控詳規、綜合交通專項規劃,結合新區建設發展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需要,適時組織編制機動車停車場專項規劃。由新區規劃建設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導三縣政府及各片區管委會(指揮部)依據機動車停車設施專項規劃制定實施方案,明確設施規模和建設時序。
第十一條 新區規劃建設部門負責制定并完善新區規劃技術指南,明確建筑項目配建停車泊位的標準。建設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公共建筑、居住小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新區確定的泊位配建標準、規劃指標,配建機動車停車場。配套建設的停車場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時驗收、同時交付使用。
第十二條 既有居住小區內配建的停車場不能滿足業主停車需求的,按照物業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并經業主同意,可以統籌利用業主共有場地設置臨時停車場。
第十三條 新區鼓勵單位或者個人開展停車泊位有償錯時共享,停車場管理單位應當提供必要的技術手段予以支持和配合。公共建筑的停車設施具備安全、管理條件的,有序推進公共建筑的停車開放工作,相關設施應積極進行升級完善,力爭具備開放條件,可有償將機動車停車場向社會開放。鼓勵居住小區的停車場在滿足本居住小區居民停車需要的情況下,向社會有償開放。
第十四條 獨立設置的停車場應當依法辦理有關工程建設項目法定手續,進行交通影響評價,重大建設項目的配建停車場應當一并納入項目的交通影響評價。
第十五條 待建土地、空閑廠區、邊角空地、未移交道路等場所閑置的,可以由三縣政府及各片區管理委員會(指揮部)會同當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設置臨時停車場,并按相關規定進行報備。建設臨時停車場應當按照新區有關規定依法辦理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十六條 平面停車場進行機械式或者自走式立體化改造的,應當符合相關安全規定,與新區容貌相協調,按照要求采取隔聲、減振等措施。設置屬于特種設備的機械式停車設備的,應當依法檢驗合格并辦理特種設備使用登記后方可投入使用,并應符合使用期間安全管理的相關法規要求,及時進行定期檢驗。
第十七條 確因居住小區及其周邊停車場無法滿足停車需求的,三縣及各片區管理委員會(指揮部)可以組織公安機關交通管理、規劃建設、綜合執法等相關部門,在居住小區周邊支路、便道及其等級以下道路設置臨時居住停車區域、泊位,明示居民臨時停放時段。影響交通運行的,應當及時調整或者取消。
第十八條 新建、改建、擴建交通客運換乘場站、中小學校、醫院及其他客流集中的公共場所,應當在項目用地內設置落客區,用于機動車臨時停靠上下乘客,并與主體工程同步交付使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客流集中的公共場所周邊道路設置臨時??可舷鲁丝蛯S密囄唬⒚魇九R時停靠時長。
第十九條 設置機動車停車場,應當符合國家和新區停車場設置標準和設計規范,并按照標準設置無障礙停車泊位和電動汽車充電設施。設置機動車臨時停車場,應當向當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報備,并確定臨時停車場的使用期限。
第二十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設置、維護、調整道路停車泊位;城市管理行業主管部門負責設置、維護、調整便道停車泊位。設置道路、便道停車泊位,遵循嚴格控制和中心區域減量化的原則,優先保障步行、非機動車、公共交通,保障機動車通行。對已有的道路、便道停車泊位,應當根據區域停車場控制目標、交通運行狀況、泊位周轉使用效率和周邊停車場的增設情況及時進行調整或者取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路段內不得設置道路停車泊位:
1.停車泊位設置后妨礙市政公用設施和消防通道、醫療救護通道、盲道正常使用的;
2.停車泊位設置后人行道或者非機動車道的寬度不足2.5米的;
3.法律、法規規定的禁止停車的其他情形。
城市道路的寬度不足15米的,不得雙向設置道路停車泊位。
第三章 使用與管理
第二十一條 公共停車場的經營管理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在停車場附近道路和停車場出入口顯著位置設置醒目的停車引導及停車場標志;
2.在停車場內按規定設置明顯的出入口標志、行駛導向標志、通(坡)道防滑線和彎道安全照視鏡,施劃停車泊位線,根據需要配置必要的通風、照明、排水、通信、監控等設施和設備,并保證正常使用;
3.在停車場出入口顯著位置公示經營管理人的名稱或者姓名、管理制度、停車場使用時間、收費依據、收費標準和監督舉報電話;
4.安排配戴統一服務標識的工作人員看管停車場,負責指揮車輛按序出入和停放,維護場內車輛行駛和停放秩序,并協助交通警察疏導停車場出入口的交通;
5.有工作人員看管和采用人工方式收取停車費的停車場在車輛駛入時,向機動車駕駛人出具加蓋該停車場印章,有統一編號,載明停放車輛的牌號、停車時間和停車場值班人員姓名的停車憑證,并負責保管車輛;
6.按照停車場公示的收費標準收取停車費,嚴禁亂收費,并對按國家規定免收停車費的車輛和殘疾人代步用機動車提供免費停車服務;
7.采用非人工方式收取停車費的,在相關設施、設備的顯著位置公示交費方法;
8.定期清點停車場內停放的車輛,發現可疑車輛時及時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9.不得在停車場內從事影響車輛行駛和停放的經營活動;
10.不得采用鎖定車輪、設置障礙等方式強迫機動車駕駛人繳納停車費用;
11.做好停車場的防火、防盜等安全防范工作,在發生火警、交通事故和治安、刑事案件等情況時,立即采取相應處置措施并報警;
12.建立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并實施安全生產規章制度,保證安全生產投入,加強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建立并落實“雙控”機制,制定應急救援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
第二十二條 專用停車場由其所有人或者土地使用權人負責管理。
專用停車場為本單位人員、本居住區業主或者其他特定人群提供非經營性停車服務的,適用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八項、第十一項和第十二項的規定;專用停車場向社會提供經營性停車服務的,適用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 機動車駕駛人在停車場停放車輛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遵守停車場管理制度,服從停車場工作人員指揮,按照交通標志、標線的指示行駛和停放車輛;
2.維護停車場環境衛生,不得在停車場內隨意丟棄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不得損壞停車設施、設備;
3.遵守有關消防安全的規定;
4.按照停車場公示的收費標準繳納停車費;
5.離開車輛時采取安全防盜措施。
第二十四條 公共停車場、各片區建筑配套停車設施管理人應當在停車場投入使用之日的5日前,向屬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備案材料應當真實準確。同時,將停車設施、停車泊位情況及停車車輛信息等停車信息共享至新區停車綜合管理服務系統。
1.備案材料:(1)營業資質證明及復印件;(2)自有產權停車場應提供產權證明材料,委托經營的提供產權方證明及委托經營協議;(3)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和竣工驗收證明材料(依法不需要辦理有關手續的除外);(4)平面示意圖和方位圖;(5)符合相關規定的設備清單;(6)經營、服務管理制度,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等;(7)停車誘導系統建設技術說明書及管理運行方案;(8)安全管理承諾書。免費停車場不需提供第1項材料。利用待建土地、空閑廠區、邊角空地、未移交道路等閑置場所設置臨時停車場,需提供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2.停車場備案程序:(1)停車場經營單位應填報《停車場備案申請表》,持蓋章后的申請表及其他申辦材料,在開放前5日內到所在當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備案;(2)當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在2個工作日內完成材料核對。申辦材料不符合要求或不齊全的,應當一次性告知需要補齊的材料;(3)材料核對通過的,當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在2個工作日完成初審,出具辦理意見,轉交新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進行終審,材料齊全沒有問題的,生成備案證明。
3.停車場發生變更或者經營單位發生變更(含工商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經營單位應在發生變更后的10日內到當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停車場備案事項變更手續。
4.停車場停止開放的,管理單位應在停止經營活動前30日向當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取消備案,并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五條 當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轄區內停車場日常管理工作,匯總統計轄區內停車場資源情況,將相關信息及時報送各相關部門;按季度對各停車場信息進行核實,定期對備案停車場進行抽查檢查。
第二十六條 新區應建立停車綜合管理服務系統,對停車場實行動態監管,并與新區改革發展局、規劃建設局、綜合執法局、公共服務局、公安局等部門相互共享管理信息。新區停車綜合管理服務系統中應設置停車開放數據接口,實時向社會公布停車場分布位置、使用狀況、泊位數量等停車場動態信息,引導車輛有序停放。
新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制定停車泊位編碼規則,對停車泊位進行統一編碼管理。定期組織開展停車資源普查,并將普查結果納入停車綜合管理服務系統。
第二十七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組織、個體工商戶等單位,應當做好門前責任區內的停車秩序維護工作,有權對違法停車行為予以勸阻、制止或者舉報。
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道路上和其他公共區域內設置固定或者可移動障礙物阻礙機動車停放和通行;不得在未取得所有權和專屬使用權的停車泊位上設置地樁、地鎖。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物業管理協議和車位租賃協議中予以明示并統一管理。
第二十九條 停車收費應當按照路內高于路外、中心區域高于外圍區域、重點區域高于非重點區域、擁堵時段高于空閑時段的原則確定。道路、便道停車根據高于周邊非道路停車收費價格的原則動態調節。
新區改革發展局應當按照價格管理權限,制定本行政區域內具有壟斷經營和公益性特征的車輛停放服務收費標準;新區市場監管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停車收費價格的監督。
新區各類停車場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對軍車、警車停車免收停車費。殘疾人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殘疾人專用通行證,駕駛殘疾人本人專用車輛,在新區各類非居住區停車場停放時,免收停車費。
第三十條 社區(村)在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的指導下,可以成立停車自治組織,對社區(村)內停車實行電子化自我管理、自我服務。電子化收費管理設備應接入新區停車綜合管理服務系統,接受監督。
第三十一條 調整社區內業主共有停車泊位的收費價格時,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第三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規劃將停車場改作他用。確需改變停車場用途的,應當依法報原審批部門辦理規劃變更手續,但為實現原規劃用途,將臨時停車場停止使用的情況除外。
第三十三條 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承辦者應當協調活動舉辦場所及周邊的停車場,提供停車服務,并于活動開始前15日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報備。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制定活動舉辦場所及其周邊區域的機動車疏導方案,周邊道路有條件的可以設置臨時停車區域,并明確停放時段。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擅自挪移、破壞或者拆除電子收費設備設施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并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停車人應當在停車泊位或區域內按照規定的時段停放車輛,不得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違反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照道路交通法律、法規進行處理。機動車違法停放,駕駛人不在現場或者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駛離,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依法作出拖移決定。
第三十六條 三縣政府及各片區管理委員會(指揮部)確定的停車監督、管理人員,以及停車設施人員應當協助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維護道路停車秩序,勸阻、告知道路停車違法行為。
第三十七條 停車場無照經營、未按照規定公示收費標準、擅自提高收費標準并收費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三十八條 設置機動車停車場未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報備或者公共停車場投入使用后改作他用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有違法所得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最高不超過三萬元的罰款,對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能計算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 公共停車場、向社會提供經營性停車服務的專用停車場的經營管理人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九項和第十項規定,經營性的機動車臨時停車場、道路停車泊位的經營管理人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九項、第十項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辦法具體解釋工作由新區公安局承擔。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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