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履行新區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城市管理及人民防空職責,貫徹落實有關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政策,起草相關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制定相關管理規范和技術標準并監督檢查執行情況。負責相關領域信息化建設。
(二)研究擬訂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城市管理及人民防空的中長期發展規劃、專業規劃、年度計劃和專項計劃,并組織實施。組織、指導、協調相關領域綜合性、系統性、長遠性重大問題的研究和處理。
(三)負責建筑業和房地產業、建筑市場和房地產市場、新區有關房屋資金(住房公積金、公共維修資金等)的監督管理。負責推進住房制度改革,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管理制度。
(四)負責指導各類市政公用設施工程建設的管理工作。
(五)負責行業領域內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監督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生產、文明施工政策和規章制度的實施。牽頭做好建設工程聯合驗收,會同相關部門開展竣工驗收備案工作。組織或參與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負責各類建設工程的抗震設防監督管理。
(六)負責推進建筑節能減排。負責擬訂建筑行業科技、綠色建筑、裝配式建筑發展規劃和建筑技能管理制度并組織實施。負責城市建設檔案監督管理工作。指導村鎮建設工作。指導農村住房建設和安全及危房改造。
(七)負責牽頭編制新區綜合交通運輸體系規劃并組織實施。組織協調相關運輸方式的合理布局和有效銜接。擬訂新區公路建設、城市公共交通建設和道路、水路運輸中長期發展規劃。擬訂公路建設與養護年度指令性計劃并組織實施。負責交通運輸樞紐規劃和管理。
(八)承擔公路建設和道路運輸市場監管責任。承擔管轄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監管責任。負責新區船舶檢驗和監督管理工作。
(九)負責交通運輸行業信息化建設,監測分析交通運輸運行情況,開展相關統計工作。指導交通運輸行業環境保護和節能減排。
(十)負責交通運輸系統安全生產和應急管理工作。按規定組織協調重點物資和緊急客貨運輸。牽頭推進京津冀協同發展交通一體化工作。
(十一)負責保障水資源合理開發利用,組織編制新區水資源戰略規劃、重要河湖泊域綜合規劃、防洪規劃等重大水利規劃。指導河湖的治理、開發。指導河湖水生態修復、河湖生態流量水量管理。負責研究新區水網系統規劃,謀劃重點項目,統籌協調新區水網系統建設。
(十二)實施水資源的統一監督管理。負責生活、生產經營和生態環境用水的統籌和保障。負責水資源保護工作。組織編制并實施水資源保護規劃。按規定開展飲用水水源保護有關工作,負責地下水開發利用和地下水資源管理保護。
(十三)指導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保護與綜合利用。負責水利基礎設施網絡建設。負責主要河流湖泊及河口的治理、開發和保護。負責河湖水生態保護與修復、河湖生態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連通工作。負責研究新區水網系統規劃和建設。
(十四)負責監督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組織實施具有控制性的和跨縣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按規定負責工程驗收有關工作,督促指導各縣配套工程建設。
(十五)負責水土保持工作。擬訂水土保持規劃并監督實施,組織實施水土流失的綜合防治、監測預報。負責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監督管理工作,指導重點水土保持建設項目的實施。
(十六)指導農村水利工作。組織開展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設與改造。指導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管理工作,指導節水灌溉有關工作。
(十七)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洪水干旱災害防治規劃。承擔水情旱情監測預警工作。組織編制重要河道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災調度及應急水量調度方案并組織實施。
(十八)擬訂城市市容市貌管理標準并組織實施,牽頭組織城市景觀容貌綜合整治工作。制定新區環衛作業標準并組織實施。指導環境衛生綜合整治工作。
(十九)負責新區市政基礎設施的日常維護管理工作。負責新區供熱、燃氣行業管理工作。擬訂新區供熱、燃氣發展規劃、年度計劃并組織實施。指導燃氣、供熱管理工作。
(二十)負責新區供水、排水、節水、污水處理工作。負責公共供水用水定額和單位用水計劃的管理工作。負責監督城市供水企業水質監測工作。
(二十一)指導新區園林綠化專業規劃的編制和實施。負責新區公園的規劃、建設和管理。指導城市規劃區內公園綠地、附屬綠地、生產綠地、防護綠地建設和管理。指導新區城市園林水域安全監管。組織開展園林城市(縣城、城區)和生態園林城市創建工作。承擔城鎮古樹名木保護工作。指導三縣園林綠化建設和管理工作。
(二十二)制定人民防空指揮部服務保障計劃并負責日常工作,負責本級指揮場所和設施設備建設、使用和管理。
(二十三)貫徹國家人民防空城市等級劃分標準,落實防護建設要求。負責人民防空工程建設技術、質量、造價管理,監督人民防空工程維護與使用管理,指導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落實兼顧人民防空要求。
(二十四)制定人民防空訓練演練計劃,組織訓練演練和考核。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開展防空防災宣傳教育,普及防空防災知識。承擔新區賦予的防災救災等應急支援任務。
(二十五)承擔職責范圍內行業安全生產監管職能。對監管過程中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責令改正,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新區執法部門。
(二十六)完成新區黨工委、管委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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