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綜合執法工作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
2.擬訂新區市場監管、自然資源、規劃建設、交通運輸、文化旅游、農業農村等除公安、應急、生態環境、勞動監察以及稅務、海關、煙草等垂管部門以外的行政執法工作規劃和相關制度,并組織實施。
3.負責組織開展新區范圍內市場監管、自然資源、規劃建設、交通運輸、文化旅游、農業農村等除公安、應急、生態環境、勞動監察以及稅務、海關、煙草等垂管部門以外的行政處罰及其相關的行政檢查和行政強制工作,組織開展新區本級大案、要案、跨區域案件的查處工作。
4.指導雄縣、容城縣、安新縣開展市場監管、自然資源、規劃建設、交通運輸、文化旅游、農業農村等除公安、應急、生態環境、勞動監察以及稅務、海關、煙草等垂管部門以外的行政處罰及其相關的行政檢查和行政強制工作,負責對雄縣、容城縣、安新縣相關行政執法工作進行監督。
(二)市場監管職責(不含行政許可)
5.負責信用監督管理、反壟斷、價格監督檢查、反不正當競爭、網絡交易和合同監督管理、廣告監督管理、認證認可監督管理、消費者權益保護、知識產權管理等職責。
6.負責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特種設備安全監察、計量等職責。
7.負責食品、藥品、醫療器械等監督管理,重大活動食品安全保障等職責。
8.負責市場監管領域的投訴、舉報的受理工作,負責投訴、舉報的督查、督辦工作。
(三)其他工作職責
9.承擔職責范圍內行業安全生產監管職能。
10.負責新區黨工委、管委會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