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妥善處置雄安新區農村危險住宅房屋,消除房屋安全隱患,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技術規范,結合新區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適用范圍
雄安新區行政區域內農村宅基地上危險住宅房屋的治理改造等工作適用本細則。涉及文物保護、傳統古村落保護和旅游開發保護等房屋的治理改造依照法律和相關規定執行。
二、治理改造原則
農村危房治理改造堅持“政府指導、業主負責、屬地管理、分類實施”的工作原則。
三、治理改造主體
房屋所有人是危房治理改造和管理的責任主體,應按照屬地政府的相關政策要求做好危房的治理改造工作。農村低收入群體等重點對象危房改造可申請河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補助資金。
四、危房治理改造方式
采取“維修加固、拆除重建”等兩種方式。
(一)維修加固
適用于鑒定結論為C級的合法房屋。
(二)拆除重建
適用于鑒定結論為C或D級的家庭唯一合法住宅,且未列入征收計劃,符合城鄉規劃管控要求。
五、部門職責
三縣人民政府負責牽頭農村危房治理改造工作,組織所屬部門和屬地政府做好相關工作。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牽頭組織、指導協調農村房屋安全隱患排查,督促整治落實,抽查監管。
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負責危房治理改造的規劃審核、測繪管理和不動產權屬登記辦理等工作;牽頭組織對房屋所有人采取拆除重建方式解危中“家庭唯一合法住宅”的認定。
農業農村部門負責危房拆除重建的宅基地管理工作,鄉級人民政府負責相關宅基地的審核批準工作。
綜合執法部門負責危房治理改造建設過程中執法巡查和對違法建設行為的查處等工作。
財政部門負責將農村危房治理改造專項資金列入年度財政預算,落實資金保障。
各鄉鎮人民政府負責轄區內危房治理改造具體監督管理和執法工作;組織專業力量對村民住房建設質量安全進行監管;審核危房治理改造相關材料。
六、申請程序
(一)維修加固流程
1.申請
房屋所有人憑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報告向房屋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申請,并提供以下材料:
(1)維修加固申請表;
(2)身份證明;
(3)房屋所有權證明,包括房產證、宅基地使用證原件及復印件;
(4)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編制維修加固設計方案;
(5)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6)不能提供有關權屬證明的,履行“四議兩公開”村級民主決策程序后,由村委會出具相關證明材料。
2.審核
鄉鎮人民政府(社工委)審核同意后,應將維修加固設計方案報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備案。
3.施工
房屋所有人應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單位或者經過政府部門認可的建筑工匠,嚴格按備案的維修加固設計方案施工,并在施工現場公示備案的維修加固設計方案和核準文件。
4.驗收
治理改造完成后,鄉鎮人民政府(社工委)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復核鑒定,經復核鑒定可以安全使用的,解除危房限制,報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備案。
(二)拆除重建流程
1.申請
房屋所有人憑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報告向房屋所在地村民(居民)委員會申請,并提供以下材料:
(1)拆除重建申請表;
(2)身份證明;
(3)房屋所有權證明,包括房產證、宅基地使用證原件及復印件;
(4)宅基地使用審批表;
(5)鄉村建設工程規劃申請表;
(6)拆除重建方案,包含房屋拆除、房屋設計、建筑垃圾清運等方案,建房戶可在鄉鎮人民政府(社工委)統一提供的房型中選定房型;
(7)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8)不能提供有關權屬證明的,履行“四議兩公開”村級民主決策程序后,由村委會出具相關證明材料。
2.初審
經村民(居民)委員會核實同意后,報鄉鎮人民政府(社工委)復審。
3.復審
鄉鎮人民政府(社工委)接到申請材料后,組織召集村民(居民)委員會、農業農村、住房和城鄉建設、自然資源和規劃、行政執法等相關部門進行現場踏勘,并拍攝原房屋影像,結合建房戶申請,確認是否符合家庭唯一合法住宅、未列入征收計劃、城鄉規劃管控要求等拆除重建條件。
4.公示
復審通過后,將擬拆除重建情況進行公示,公示時間為不少于7日。
公示期間如有異議,由鄉鎮人民政府(社工委)會村民(居民)委員會進行協調處理。
5.核準
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鄉鎮人民政府(社工委)發放同意拆除重建意見書。復審不通過的,鄉鎮人民政府(社工委)應書面告知理由。
6.簽訂施工合同
建房戶應與有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或者經過政府部門認可的建筑工匠簽訂農房建筑施工合同。
7.批準
房屋所有人憑同意拆除重建意見書和農房建筑施工合同,至鄉鎮人民政府換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8.放樣
申請人在取得建房批準文書后,鄉鎮政府及時組織農業農村、自然資源等部門到現場進行開工查驗,實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確定建房位置。
9.管理
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應對房屋質量、安全文明施工、環境影響、施工隊伍進行跟蹤管理;縣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進行監督管理,確保嚴格按圖施工;縣綜合執法部門加強過程管理,確保村莊環境管控。
10.竣工驗收
工程竣工后,建房戶應會同施工單位向鄉鎮人民政府報驗。鄉鎮人民政府應組織村民(居民)委員會、農業農村、住房和城鄉建設、自然資源和規劃等相關部門進行聯合驗收,合格后出具竣工驗收備案證明,并存入農村房屋建設檔案。
11.發證
縣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應按有關規定向建房戶發放不動產權證書,并將有關資料存入農村房屋建設檔案。
七、房屋設計
(一)村民自建住房宜體現當地傳統民居風格,弘揚傳統建筑文化,將傳統建造技藝與建筑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相結合,鼓勵發展裝配式建筑、低能耗綠色建筑。具體戶型設計參照《河北省村莊房屋改造建筑導則》《河北省農村住宅標準設計圖集(冀中分冊)》《河北省農村住房設計方案集》執行。
(二)重建房屋應以一、二層獨立式住宅為主,設計房屋每層建筑面積不得超過130平方米,總建筑面積不得超過260平方米;地面標高由村委會根據各村莊地勢確定,檐口標高不超過6.5米、屋脊標高不超過9米,房屋面寬不超過14.5米,并應與毗鄰建筑相協調。
(三)申請人可以委托有資質的設計單位按照城鄉規劃管控要求,編制建設工程設計方案;鄉鎮人民政府可聘請相關技術人員為村民自建住房繪制符合設計規范的圖紙,提供技術咨詢服務。
八、資格認定
(一)嚴格規范拆除重建申請人的資格認定。申請人應為村莊戶籍在冊的農民,且為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并符合宅基地使用人條件。
(二)嚴格家庭唯一合法住宅認定。縣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應會同住房和城鄉建設、村(居)民委員會、農業農村、房屋征收等部門等進行認定。下列房屋應認定為申請家庭的住宅:
1.申請家庭成員擁有產權的住宅,包含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2.申請家庭成員已購買的住宅;
3.申請家庭成員可以繼承的住宅,明確放棄繼承的除外;
4.申請家庭成員租住的公有住房;
5.其他應認定為申請家庭的住宅。
九、法律責任
(一)責任主體對危舊住房拒不治理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門責令其停止使用,必要時應依法采取強制措施。
(二)未按規定要求建設的,由相關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三)房屋所有權人弄虛作假、欺騙報批或故意對房屋進行破壞導致危房的,房屋所有權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四)國家工作人員在危房治理改造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其他
(一)房屋所有權人委托他人申請的,應提交書面授權委托書。
(二)已列入新區或三縣建設計劃的房屋,暫不受理拆除重建,已明確美麗鄉村建設方案的按照美麗鄉村方案進行。
(三)三縣人民政府可根據本細則,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實施方案,簡化治理改造項目審批流程,減輕申請人治理改造負擔。
本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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