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條例9月1日起施行
省水污染防治條例9月1日起施行
環保督察首入法 督辦不力將問責
廣受關注的水污染防治環保“大錘”終于落下。5月31日,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新修訂的《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條例》,該條例將于2018年9月1日起施行。這是國家水污染防治法實施后,全國首部進行修訂的水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規,也是我省史上最嚴的水污染防治法規。其中,新增湖長制、跨界斷面水質目標責任考核以及生態補償機制、環保督察機制與加大違排懲處力度,被業界視作新條例四大亮點。
條例規定,省、市、縣(市、區)、鄉(鎮)建立河長制、湖長制,分級分段分區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河流、湖泊的水資源保護、水污染防治等工作。“湖長制是河湖管理工作的一項制度創新。”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法規一處處長蔣育良介紹,今年初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在湖泊實施湖長制的指導意見》,這次條例修訂首次將湖長制寫入其中,有利于強化黨政領導對水污染防治的責任。
新條例還先行先試,首次將環保督察的成熟經驗上升為地方性法規予以固定。條例規定:“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環保督察機制,制定環境保護督察問題清單和整改方案,明確督辦內容、流程、時限,對整改和督辦不力的納入政府核查問責范圍。”條例還把我省首創的河流跨界斷面水質目標責任考核和生態補償機制,以立法形式固定下來,規定建立健全流域上下游人民政府河流跨界斷面水質目標責任考核以及生態補償機制。
“河北作為京津水源地、京津冀環境支撐區,應設立更高的水污染防治標準。”蔣育良表示,條例列出專門條款進行明確,沒有國家標準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標準;已有國家標準的項目,可以制定嚴于國家標準的地方標準。
“比如條例規定,直接或者間接向白洋淀、衡水湖以及重要河流流域排放污染物的,其主要污染物應當符合相應水功能區的水環境質量標準限值。”蔣育良介紹,這就意味著白洋淀上游的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限值將有所提高。再比如,條例規定的“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從事網箱養殖等可能污染水體的活動”,也是采取嚴于國家法律的飲用水保護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修改后的條例還設定了更為嚴格的法律責任。如實行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制,對落實水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責任過程中不履職、不當履職、違法履職,導致產生嚴重后果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依法依規進行責任追究。此外,新法還提高了嚴重污染水環境違法行為的處罰上限,最高可罰一百萬元,并規定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將按日連續處罰。(記者 周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