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石家莊9月21日電(記者李繼偉)為加強地下水管理和保護,修復地下水生態,河北省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新修訂的《河北省地下水管理條例》規定,未經批準在地下水禁采區開鑿水井取水者,逾期不封閉的,將被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據悉,條例將于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
條例同時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及時公開本行政區域地下水總量控制指標和水位控制指標等相關信息,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監督地下水保護節約提供便利,并對有關投訴、舉報以及新聞媒體曝光的違法行為及時進行調查處理。
對有關投訴、舉報以及新聞媒體曝光的違法行為不予調查處理的,將由其上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