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河北省教育廳獲悉,為加快河北省普及高中階段教育,保障公辦普通高中運轉經費穩定來源,推動普通高中持續健康發展,經河北省政府同意,河北省財政廳、省教育廳日前發布通知,明確公辦普通高中生均公用經費財政撥款標準為:城市市區公辦普通高中(含完全中學和十二年一貫制學校的高中部分、在縣鎮辦學的市屬高中)每生每年1000元,縣鎮公辦普通高中(含完全中學和十二年一貫制學校的高中部分)每生每年800元。
通知明確,這一標準將于2019年春季學期起開始執行,其中高中階段特殊教育學校和隨班就讀殘疾學生每生每年6000元。該標準為財政部門撥付公用經費的最低標準,已達到或高于省定標準的市、縣(市、區)應繼續執行,不得降低,且不含學校的學費、住宿費等學校事業收入以及其他專項項目經費。
通知規定,落實生均公用經費財政撥款標準所需資金按照學校隸屬關系由同級財政負擔,納入年度預算。行業、企業辦學校的公用經費,按原渠道由舉辦者統籌落實。以后年度,省級將適時提高公用經費財政撥款標準,建立公用經費正常增長機制。鼓勵各地依據自身財力、學校運行成本等,逐步提高公用經費財政撥款標準。
普通高中生均公用經費主要用于教育教學和后勤服務等日常運轉方面的支出,具體包括:教學業務和管理、教師培訓、文體活動、辦公、印刷、水電、取暖、差旅、郵電、教學儀器設備及圖書資料購置、校舍及儀器設備的日常維修維護等其他屬于公用性質的費用。嚴禁用于學校基本建設、人員經費、捐贈和償還債務。
各級財政、教育部門應足額安排、及時撥付應承擔的普通高中生均公用經費。切實承擔公辦普通高中的辦學主體責任,優化支出結構,科學安排公辦普通高中新建或改擴建資金,推動普通高中多樣化、特色化發展。
為加強經費管理,普通高中學費等事業收入納入財政專戶管理,實行“收支兩條線”,由學校統籌用于辦學支出。各地不得將學校的事業收入用于抵頂應承擔的公用經費財政撥款。
此外,各級財政、教育部門將加強對普通高中生均財政撥款的監督檢查,對公用經費落實不到位,虛報套取、擠占挪用、違規使用公用經費等行為,將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記者馬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