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河北雄安新區中級人民法院和河北省人民檢察院雄安新區分院人事任免暫行辦法
(2018年11月23日河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和《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事任免辦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暫行辦法。
一、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主任會議的提名,決定河北雄安新區中級人民法院院長的任免。
二、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提名,決定河北省人民檢察院雄安新區分院檢察長的任免。
三、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的提名,任免河北雄安新區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根據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提名,任免河北省人民檢察院雄安新區分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
四、提請決定任免河北雄安新區中級人民法院院長、河北省人民檢察院雄安新區分院檢察長,提請人應向省人大常委會會議作出說明。
五、河北雄安新區中級人民法院、河北省人民檢察院雄安新區分院人事任免工作中的其他事項,參照有關法律和《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事任免辦法》等法規執行。
本暫行辦法自通過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