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法院出臺規定嚴格首次執行案件期限管理
超期未結案件可提級或指定執行
日前,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出臺《關于進一步加強首次執行案件期限管理的規定(試行)》,對首次執行案件期限管理進行規范。根據規定,首次執行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辦結;非訴執行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辦結。需要進行網絡司法拍賣的,應當在12個月內辦結。
規定對延長執行期限的具體情形作了進一步明確。規定提出,案情疑難復雜、需要調查取證以及其他符合延長期限的情形的,可以申請延長執行期限。同時明確,需要延長執行期限的,承辦人應當在期限屆滿前30日內逐級上報,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3個月;還需延長的,應層報省高級人民法院同意,并進行備案。
為更好地對執行期限進行監控預警,規定要求,各級人民法院執行指揮中心對查控、評估、拍賣、案款發放等關鍵節點重點監控,實現對臨期案件的預警提醒。各中級人民法院執行指揮中心建立對本院和轄區法院長期未結案件定期通報制度,并加強對本院及轄區法院執行案件指揮管理,對超過12個月未辦結的案件,可以啟動提級或指定執行程序。
此外,規定還明確提出,案件評查過程中,發現存在違法執行、消極執行、選擇執行、亂執行情形的,存在“冷橫硬推”等工作作風問題的,存在違反人民法院規范執行行為“十個嚴禁”等辦案紀律的,將啟動“一案雙查”檢查督查工作。(記者崔叢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