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污染防治條例》日前發布,該條例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和《北京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的框架下,采取“小切口”的立法方式,細化、補充污染排放的管控措施,提高立法的針對性,為打贏藍天保衛戰,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維護公眾健康提供法治保障。
北京發布的新一輪細顆粒物(PM2.5)源解析顯示,PM2.5本地排放中,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等“移動源”排放占比達45%,已成為北京PM2.5的首要來源,特別是重型柴油車排放量居高不下。
為了控制和降低“移動源”的污染排放,北京市人大常委會日前表決通過了《北京市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污染防治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該條例將于5月1日起施行。《條例》共六章五十一條,聚焦北京市機動車特別是重型柴油車、非道路移動機械造成排放污染問題,細化、補充排放的管控措施,對超標污染排放行為實施更嚴格的舉措,完善京津冀區域協同治理措施等。
排放占比高,控制移動源污染刻不容緩
截至2019年底,北京市機動車保有量已達到636萬輛,是全國機動車保有量最高的城市。此外,外埠進京貨車日均約3萬輛次,長期在京使用的外埠客車有100余萬輛,各類非道路移動機械共約6萬至8萬臺。2019年,在機動車保有量不斷增長的情況下,北京機動車年排放的氮氧化物較2014年降低約45%。
盡管做了很多努力,減排成效顯著,但由于保有量和使用量居于高位,總體來看,北京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污染排放量仍然很大,控制壓力巨大。能源基金會中國交通項目主管辛焰在接受科技日報記者專訪時表示,從大氣污染防治趨勢看,隨著對工業鍋爐等大氣“固定源”全面治理,到“十四五”時期,“移動源”排放的PM2.5占比可能將會更高,北京出臺專門的條例意義重大。
歷經2019年7月、9月、11月三次審議后,2020年初,《條例》在北京市十五屆人大三次會議上表決通過。北京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張清說,《條例》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和《北京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的框架下,采取“小切口”的立法方式,細化、補充污染排放的管控措施,提高立法的針對性。為打贏藍天保衛戰,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維護公眾健康提供法治保障。
“《條例》是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法規的進一步補充和細化,新技術也為‘移動源’的管理立法提供了強有力的支撐,比如遙感、遠程監測、大數據運用等。”辛焰說,從全國情況來看,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等“移動源”的污染控制,對大氣污染防治的作用越來越大。北京在機動車管理和立法方面一直走在全國前列,《條例》的出臺也為其他城市的“移動源”污染防治提供了很好的借鑒。
嚴懲重罰,重型柴油車成防治重點
數據顯示,目前北京市的重型柴油客貨車保有量24萬輛,其氮氧化物和顆粒物(PM)排放量分別占機動車總排放量的70%和90%以上,是機動車污染排放監管的重中之重。從日常檢查及機動車年檢通過率看,重型柴油車超標情況較為嚴重,治理減排任務艱巨。
張清說,超標排放車輛由于超標上路行駛的違法成本低,導致車輛超標受到處罰后未經維修復檢仍舊上路行駛的現象較為普遍。當前柴油車排放超標及重復上路行駛的情況大量存在,這與重點用車單位相關負責人重視不夠有關。
為此,《條例》做出了閉環管理的制度設計,健全了“環保檢測、公安處罰”的執法模式,駕駛排放檢驗不合格的機動車上路行駛的,由公安交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對逾期未維修復檢又上路行駛的,處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還可暫扣機動車行駛證,并通過信用懲戒、強制執行、公益訴訟等措施,全方位加強對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污染排放的剛性約束。
“《條例》把防治重點放在了重型柴油車上,通過嚴懲重罰,震懾超標排放車輛上路行駛的違法行為,督促企業相關責任人員落實主體責任。”辛焰說,《條例》還規定新能源機動車將享受通行便利,貨運優選“公轉鐵”,以推動交通和能源結構的變化。
《條例》提出,北京將采取財政、稅收、政府采購、通行便利等措施,推動新能源配套基礎設施建設,推廣使用節能環保型和新能源的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
非道路移動機械指裝配有發動機的移動機械和可運輸工業設備,包括工程機械、農業機械、材料裝卸機械、機場地勤設備等,如挖掘機、推土機、裝載機、壓路機等。
辛焰說,與私人小汽車不同,非道路移動機械一般是用戶通過向有關企業租賃獲得,其流動性和使用強度較大,監管難度更大,而且多使用柴油,與汽車相較,污染更為嚴重。“從目前看,對非道路移動機械,以摸清家底為主。”
《條例》提出,北京將實施非道路移動機械信息編碼登記制度,在北京使用的非道路移動機械應當進行基本信息、污染控制技術信息、排放檢驗信息等信息編碼登記。未經登記或未如實登記的,由生態環境部門責令改正,每臺處以5000元罰款。生態環境部門還應逐步通過電子標簽、電子圍欄、遠程排放管理系統等手段,對非道路移動機械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狀況進行監督管理。一旦使用未登記或不符合排放標準的非道路移動機械,將由市住建部門記入信用信息記錄。
區域協同,京津冀建立聯合防治機制
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是流動的,需要整個區域協同控制。京津冀三地制定相對統一的規范,不但能提高對超標排放車輛的執法效力,而且有利于推動實現京津冀生態環境保護協同發展與協同治理。為此,《條例》設了專章規定“區域協同”的具體措施。提出北京市政府應當與天津市、河北省及周邊地區建立聯合防治協調機制,按照統一規劃、統一標準、統一監測、統一防治措施的要求,開展聯合防治,落實大氣污染防治目標責任等。
“《條例》吸取了北京多年來在機動車管理和執法方面的經驗,提出三地共同建立京津冀機動車超標排放信息共享平臺,對機動車超標排放進行協同監管,并建立新車抽檢抽查協同機制,對新生產、銷售的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狀況進行監督檢查。”辛焰說,“移動源”管理不但要建立區域協同機制,還應建立部門協同機制。“污染治理不是生態環境部門一家的事,生態環境部門應與交通、公安和市場監管部門等共同制定治理方案,并協作實施,更好發揮政策合力。”
“為了統籌開展排放污染防治工作,《條例》要求嚴格執行機動車排放污染防治相關國家標準,從源頭降低污染排放;推動生產、銷售、使用、維修、檢驗、油品供應等各環節的綜合治理,加強全方位管控。”辛焰說,一輛新車使用壽命長達十幾年,其排放也將持續十幾年,應加強新車的一致性管理,使其達到規定的排放要求,在地方管理機動車污染排放時也應重視這一點。(記者 李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