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發改委、省財政廳日前下發通知,對河北省勞動能力鑒定收費標準予以重新明確。
收費標準具體為:職工因工傷殘申請勞動能力鑒定的,每人次600元;職工非因工致殘或因病申請勞動能力鑒定和供養親屬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申請鑒定的,每人次400元;爭議案件申請再次鑒定的,每人次1200元。
通知明確,鑒定費用由申請人按照規定的標準向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繳納。參加工傷保險的,其費用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銷;未參加工傷保險的,以及非因工致殘或因病和供養親屬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申請勞動能力鑒定的,由職工所在單位支付。
工傷職工或其直系親屬、所在用人單位申請再次鑒定的,由申請方預交鑒定費,再次鑒定結論與初次鑒定結論一致的,或者再次鑒定結論認為喪失勞動能力的原因與工傷無因果關系的,鑒定費用由申請方承擔;再次鑒定結論與初次鑒定結論不一致的,鑒定費用由其統籌地區的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鑒定費用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收取,上繳同級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財政部門根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提交的用款計劃及時撥付,專款專用。
鑒定費收入主要用于聘請醫療衛生專家的勞務費、交通費、食宿補助費、場地租用費、必要的儀器輔助檢查費用以及組織鑒定必要的其他支出。
收費單位應使用省級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財政票據。收取的收費收入要及時足額繳入同級國庫,納入財政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各收費單位必須按規定在本單位收費場所和門戶網站對勞動能力鑒定的收費依據、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主體、收費范圍等進行公示,每年按照規定向河北省發改委、財政部門報告收費有關情況。
通知要求,收費單位要嚴格按照規定的收費范圍、收費標準收費,并自覺接受發改委、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河北日報記者潘文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