雄縣人民政府關于禁止燃放煙花爆竹、電子禮炮、孔明燈的通告
雄政通﹝2021﹞1號
為加強煙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有效防止環境污染和噪聲污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和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縣實際,現就禁止燃放煙花爆竹、電子禮炮、孔明燈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稱“煙花爆竹”,系指以煙火藥為主要原料制成,引燃后通過燃燒或爆炸,產生光、聲、色、型、煙霧等效果,用于觀賞,具有易燃易爆危險的物品。“電子禮炮”是指利用汽油、液化氣或者其他可燃氣體與氧氣混合,利用電子點火產生爆炸聲、光效果的禮炮?!翱酌鳠簟笔侵敢怨腆w酒精或者其他可燃物為燃料,制作材料為易燃物,利用冷熱氣流對流形成動力使其上升的物品。
二、在全縣域任何時間、任何地點禁止燃放煙花爆竹、電子禮炮、孔明燈。
三、公安部門是禁止燃放煙花爆竹、電子禮炮、孔明燈的主管機關;應急管理、綜合執法、市場監管、民政、環保、交通、供銷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禁止燃放煙花爆竹、電子禮炮、孔明燈相關工作。各鄉鎮、社區、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新聞單位和居(村)民委員會,要做好禁止燃放煙花爆竹、電子禮炮、孔明燈的宣傳、教育和監督工作,引導廣大群眾移風易俗,以綠色環保形式文明舉辦慶典、祭祀和婚喪嫁娶等活動。
四、政府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黨員干部要帶頭嚴格遵守禁放規定,在全縣范圍內營造安全、低碳、環保、文明的良好氛圍。賓館、飯店及其他公眾聚集場所的負責人應遵守本通告的規定,負有對工作人員、消費人員進行宣傳、教育告知、勸阻的責任;對消費人員及其他相關人員違反本通告的行為,應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并立即向公安機關舉報。
五、違反本通告規定的,由公安部門依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責令其停止燃放,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條,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對造成國家、集體、他人財產損失或人身傷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對違反本通告的行為,任何單位或個人都有權勸阻、制止和舉報。對舉報非法燃放煙花爆竹、電子禮炮、孔明燈行為的,經查證屬實予以表揚、獎勵。
舉報電話:110、0312-5811215。
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雄縣人民政府
2021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