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城縣人民政府關于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
為加強煙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有效防止環境污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現就禁止燃放煙花爆竹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稱煙花爆竹,系指以煙火藥為主要原料制成,引燃后通過燃燒或爆炸,產生光、聲、色、型、煙霧等效果,用于觀賞、具有易燃易爆危險的物品。
二、容城縣全域、全時段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三、違反本通告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依據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相關規定,責令停止燃放,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規定,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四、對未經許可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或者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燃放作業單位和作業人員違反焰火燃放安全規程、燃放作業方案進行燃放作業的,由公安部門依據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相關規定,責令停止燃放,對責任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五、對違反本通告規定,造成國家、集體、他人財產損失或人身傷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對違反本通告的行為,任何單位或個人都有權勸阻、制止和舉報。對舉報非法燃放煙花爆竹的,經查證屬實予以表揚、獎勵。舉報電話:110(容城縣公安局)。
容城縣人民政府
2021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