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26日公布 自2021年7月26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加強新區重要電力用戶供用電安全管理,保障重要電力用戶供電可靠性,提高對電力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能力,維護正常供用電秩序,提高安全用電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河北省電力條例》《河北省高危及重要電力用戶自備應急電源管理辦法》(冀發改電力〔2010〕1369號)《重要電力用戶供電電源及自備應急電源配置技術規范》(GBT 29328-2018)等有關規定,結合新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河北雄安新區(以下簡稱“新區”)重要電力用戶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的重要電力用戶是指在新區的社會、政治、經濟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對其中斷供電將可能造成人身傷亡、較大環境污染、較大政治影響、較大經濟損失、社會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用電單位或對供電可靠性有特殊要求的用電場所。新區重要電力用戶名單可以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予以相應調整,主要包括公共衛生、公用事業、市政基礎設施、金融機構、通信服務、廣播電視以及黨政機關、國防軍事部門、公共數據中心、大型交通樞紐等涉及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單位。
第三條 新區管理委員會改革發展局(以下簡稱新區改革發展局)是新區電力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新區重要用戶安全供用電行為的監督和管理。
各縣改革發展部門,負責本轄區內重要用戶安全供用電行為的監督和管理,受新區改革發展局的指導與監督。
綜合執法局、應急管理局等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同做好重要電力用戶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 根據供電可靠性的要求以及供電中斷的危害程度,新區重要用戶可以劃分為特級、一級、二級重要用戶和臨時性重要用戶。
1.特級重要電力用戶:是指在管理國家事務中具有特別重要作用或特別重要影響,供電中斷將可能危害國家安全的電力用戶。
特級重要電力用戶應當具備三路電源供電條件,其中兩路電源應當來自兩個不同的變電站,當任何兩路電源發生故障時,第三路電源能保證獨立正常供電。
2.一級重要電力用戶:是指供電中斷將可能產生下列后果之一的電力用戶:直接引發人身傷亡的、造成嚴重環境污染的、發生中毒爆炸或火災的、造成重大政治影響的、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造成較大范圍社會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電力用戶。
一級重要電力用戶應當具備兩路電源供電條件,兩路電源應當來自兩個不同的變電站,當一路電源發生故障時,另一路電源能保證獨立正常供電。
3.二級重要電力用戶:是指供電中斷將可能產生下列后果之一的電力用戶:造成較大環境污染的、造成較大政治影響的、造成較大經濟損失的、造成一定范圍社會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電力用戶。
二級重要電力用戶應當具備雙回路供電條件,供電電源 可以來自同一個變電站的不同母線段。
4.臨時性重要電力用戶:是指需要臨時特殊供電保障的電力用戶。
臨時性重要電力用戶應當按照供電負荷重要性,在條件允許情況下,可以通過臨時架線等方式具備雙回路或兩路以上電源供電條件。
第五條 重要電力用戶的認定工作由三縣改革發展部門組織供電企業和電力用戶統一開展。供電企業應每年9月底前統一組織開展一次重要電力用戶梳理,并于10月底前將名單報三縣改革發展部門,建立重要電力用戶名單動態管理制度。
對于增量重要電力用戶,在項目報裝環節,由用戶根據自身供電可靠性的要求以及供電中斷的危害程度,初步擬定電力用戶重要等級,報三縣改革發展部門審核、認定后報新區改革發展局備案。
對于存量重要電力用戶,如發生銷戶或重要性等級變更,用戶應在10個工作日內向供電企業報備相關信息。供電企業接到變更信息后應在10個工作日內向三縣改革發展部門進行報告、調整,經三縣改革發展部門審核、認定后報新區改革發展局備案。
第六條 重要電力用戶要嚴格按照《重要電力用戶供電電源及自備應急電源配置技術規范》(GBT 29328-2018)有關要求落實安全主體責任,設置專人排查整治,做好供電電源和自備應急電源配置,選用的自備應急電源設備要符合國家、河北省和新區有關安全、消防、節能、環保等技術規范和標準要求,原則上不得選用柴油發電機等高污染設備,并加強自備應急電源的安全使用管理,確保供電安全穩定運行。
第七條
(一)重要電力用戶管理要求
電力用戶不應有危害供用電安全、擾亂正常供用電秩序及竊電的行為。電力用戶變電站、配電室及電力線路的倒閘操作應執行國家或電力行業安全有關規定和電力系統調度管理規程的規定。
電力用戶應設有安全管理機構和專業技術人員,組織管理本單位電氣安全生產;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制度,并定期進行檢查和考試;發現有違反安全工作規程行為時,應立即制止。
電力用戶應隨著季節和運行環境變化,做好有針對性的安全檢查和消除安全隱患工作,防止事故發生,主要包括:防風、防雷、防寒、防雪、防凍、防污、防汛、防過負荷、防鳥害、防外力破壞、防異物搭掛、防小動物等。
電力用戶電氣設備運行環境維護,應按照電力法律、法規、規章和消除電網環境隱患工作的有關規定,定期開展消除環境隱患工作。
電力用戶應對自備應急電源應定期進行安全檢查,預防性試驗,啟機試驗和切換裝置的切換試驗。
(二)供電企業管理要求
供電企業要合理制定重要電力用戶檢查周期,確保及時發現各類供用電隱患。特級、一級重要電力用戶每3個月至少檢查1次。二級重要電力用戶每6個月至少檢查1次。臨時性重要電力用戶根據其現場實際用電需要開展用電檢查工作。
供電企業要嚴格遵守有關規定,對電力用戶現場的自備應急電源配備及使用情況、電氣設備運行狀況、用電行為合法合規情況等內容開展檢查。要結合季節性特點,有針對性地增加防雷、防汛、防凍、防污等檢查內容。
供電企業要認真做好缺陷隱患告知工作,對于檢查發現的用電安全缺陷隱患,應開具《用電檢查結果通知書》一式兩份,一份交用戶留存,一份由電力用戶簽收后帶回存檔備查。對于電力用戶拒絕簽收的,應通過函件、掛號信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形式正式送達電力用戶,確保通知到位、不存遺漏。
供電企業要嚴格規范隱患報備管理,對于電力用戶的供電電源和自備應急電源配置不到位等可能導致電力中斷的用電安全缺陷隱患,每季度末前函報改革發展部門協調處理。
供電企業要建立完善電力用戶缺陷隱患臺賬管理制度,會同三縣改革發展部門持續督促電力用戶落實整改措施。
第八條 供電企業應當落實《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全面提升“獲得電力”服務水平,制定重要電力用戶用電服務制度,建立重要電力用戶檔案數據庫,根據重要電力用戶的等級、行業特性等進行分類服務和指導,協助重要電力用戶定期對其受電設施進行安全檢查。
第九條 供電企業在運行方式發生較大變化、可能影響重要電力用戶用電安全時,應當事先告知重要電力用戶。
第十條 重要電力用戶應當妥善保存并及時更新內部供配電系統的文檔、圖紙等資料。
供電企業應對重要電力用戶提供的相關資料予以保密。
第十一條 供電企業未將符合本辦法規定的電力用戶納入重要電力用戶名單,電力用戶可向三縣改革發展部門提出認定申請;符合本辦法規定的電力用戶拒不提出重要電力用戶申報的,供電企業可向三縣改革發展部門提出認定申請。三縣改革發展部門按程序審核認定后報新區改革發展局備案。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試行,試行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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