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29日公布 自2021年9月29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管理,保障雄安新區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有序推進,根據國家、省和新區有關文件規定,結合新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以下簡稱“配套費”)專項用于新區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維護及水價調整補償期內南水北調引江水價格補貼、城鎮管網改造、新建供水設施等建設。
第三條 配套費納入新區本級政府性基金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二章 征收范圍及標準
第四條 凡在新區(含雄縣、容城、安新三縣)城市規劃區范圍內進行新建、擴建、改建各類房屋建筑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統稱“建設單位”)為繳費人,均應繳納配套費。其中:
(一)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各類房屋建筑建設項目,按新增建筑面積征收。
(二)已享受減免配套費優惠政策的建設項目若發生用途改變,按改變用途后建設項目的建筑面積征收。
(三)經行政執法部門處罰后予以補證的違法建設項目,應當按規定補繳配套費。
第五條 配套費征收標準為住宅類建設項目180元/平方米,非住宅類建設項目160元/平方米。
第三章 管理部門和征收程序
第六條 新區規劃建設局負責新區配套費的征管工作,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在征收配套費時,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標注的建筑面積計征。
(二)負責向繳費人開具河北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要求繳費人按規定及時足額繳入雄安新區管理委員會非稅收入匯繳賬戶,不得隱瞞、截留、坐支和挪用。
(三)負責根據繳款人持有的已繳納配套費的河北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出具《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
(四)負責河北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的保管、使用、存檔工作。
(五)負責審批符合減免政策條件的建設項目。
第七條 新區改革發展局負責將繳入新區本級非稅收入匯繳賬戶的配套費,按照規定時限劃轉繳入新區本級國庫。
第四章 減免項目
第八條 配套費減免政策規定及程序。
(一)免征配套費建設項目
1.托兒所、幼兒園、中小學教學設施;
2.老年公益活動設施、敬老院、社會福利院、慈善救助服務設施和為殘疾人服務的公共福利設施(殘疾人住宅除外);
3.軍事設施及營房建設項目(不包括軍隊招待所、軍隊在職人員住宅樓和以軍隊名義舉辦的經營性建設工程項目);
4.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公共租賃住房、棚戶區改造安置住房、保障性租賃住房等項目;
5.用于提供社區養老、托育、家政服務的建設項目(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6.平時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的投資項目;
7.2019年7月1日起,易地扶貧搬遷項目;
8.省政府批準及其他符合法律法規和相關免征配套費政策的建設項目。
(二)減征配套費建設項目
1.文化、衛生、科技、體育設施等非營利性項目,減征30%;大學、中專、技校的教學設施減征30%;
2.高等學校的科研和技術開發設施建設項目,減征50%;
3.黨政機關、財政撥款的事業單位以及公檢法機關辦公業務用房,減征50%;
4.小微企業建設項目,減征50%;
5.省政府批準及其他符合法律法規和相關減征配套費政策的建設項目。
(三)審批程序
建設單位對符合減免政策條件的項目向新區規劃建設局申報,由新區規劃建設局負責審批。
第九條 確需緩征、停征、減免上述政策以外的配套費建設項目,需經新區規劃建設局和改革發展局研究報新區管委會同意后報省財政廳審核同意,由省財政廳報省政府批準。
第十條 電力公司、燃氣公司、熱力公司、自來水公司憑建設單位已繳納配套費的河北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為其辦理入網手續。對未繳、少繳配套費而申請入網的項目,由項目主管部門通知其按現行標準補繳配套費。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 新區改革發展、規劃建設、審計部門要各司其職、互相配合,加強對配套費的征收、使用、管理的監督檢查,如監督檢查中發現違紀問題線索及時移送紀檢監察部門,依規依紀進行嚴肅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二條 對辦法印發之日前開工項目的配套費,按照原執行標準和新區財政體制規定征收,分別繳入新區本級或縣級國庫,即2019年1月1日前開工項目的配套費收入繳入縣級國庫;2019年1月1日至辦法印發之日前開工項目的配套費收入繳入新區本級國庫。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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