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脫貧攻堅工作考核問責辦法》出臺
《河北省脫貧攻堅工作考核問責辦法》出臺
未完成年度脫貧攻堅任務等十種情形將被追責
“充分發揮考核指揮棒作用,實現以考核明職責、以考核促落實、以考核補短板、以考核強作風。”省扶貧開發和脫貧工作領導小組日前印發的《河北省脫貧攻堅工作考核問責辦法》提出,要做到有權必有責,有責要擔當,失責必追究,為脫貧攻堅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辦法明確了我省脫貧攻堅工作考核問責范圍及考核內容。對貧困縣(市、區)黨委和政府,考核落實情況、減貧成效、精準識別、精準幫扶、加減分項。對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黨委和政府、雄安新區黨工委和管委會,考核落實情況、減貧成效、所轄縣(市、區)扶貧工作成效、日常工作情況。對省扶貧開發和脫貧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考核共性指標、個性指標和加減分指標。
考核期限為2017年至2020年(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從2018年開始),每年一次,年底開始組織實施,次年3月中旬前完成。
辦法明確了對脫貧攻堅工作中存在的形式主義、官僚主義、弄虛作假以及消極腐敗問題進行問責。存在以下十種情形之一的,要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這十種情形是:未完成年度脫貧攻堅任務的;未執行脫貧攻堅相關政策和扶貧資金、項目管理相關規定,或執行不到位的;貧困地區沒有以脫貧攻堅統攬經濟社會發展全局的;工作作風不實、敷衍塞責、搞數字脫貧、虛假脫貧和形式主義的;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優親厚友、以權謀私、違反廉潔自律有關規定的;在國家對省扶貧開發工作成效考核中出現較大問題或省內年度扶貧工作考核中在同類別排位后3名的;沒有根據脫貧攻堅任務建立資金保障和人力投入機制的;由于決策失誤或工作失職,引發涉貧事件,造成重大損失和不良影響的;違反貧困縣約束規定,發生禁止作為事項的;其他不認真履行工作職責,影響脫貧攻堅工作成效的。
考核結果將公開通報,按62個貧困縣、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區)、領導小組成員單位進行分類排名,考核等次分為優秀、良好、一般、較差。對考核為“優秀”等次的通報表揚,對考核為“較差”等次的通報批評。對考核確定為優秀,特別是連續三年考核優秀的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市縣級主要領導干部,優先提拔重用。在資金分配上,給予考核優秀的縣獎勵和傾斜。對連續兩年被評為“較差”等次的,取消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和市縣級黨委政府及主要領導的綜合評先評優資格。對連續三年被評為“較差”等次的單位主要和分管負責人,給予黨政紀處分和組織處理。(記者潘文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