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首次出臺城市容貌管理標準
原標題:我省首次出臺城市容貌管理標準
街容街貌與景觀設置應統一規劃設計
為營造整潔、優美、和諧的城市環境,不斷提升城市精細化管理水平,近日,省住建廳首次出臺《城市容貌管理標準》,規定了城市道路、城市街景、公共設施、環境衛生、戶外廣告、牌匾標識、公共水域等方面的城市容貌管理要求。該標準自2018年7月1日起實施。
根據標準,城市道路、橋梁應保持平整和完好,其排水、排污管道應保持暢通,無自來水和污水等外溢,沿街消防栓、水閥等設施不應出現漏水現象,周圍地面無塌陷。城市道路地面應及時保潔,宜采用機械清掃、水洗除塵等措施,及時清除雨水、積雪等。設置在城市道路上的停車位,其標識標線應保持清晰,定期出新。城市主要街道兩側和重點地區不得設置收購廢舊物品經營場所。從事車輛維修、組裝、清洗的單位或個人,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場所,應當保持經營場所及周圍環境整潔,防止廢油、廢液等污染環境。經批準設立的早(夜)市、臨時售賣等便民攤點,應在規定地點、時限內規范經營,設置標識或統一式樣,并配置垃圾收集容器,保持經營場地周邊環境衛生干凈整潔。
城市街容街貌與景觀設置應統一規劃設計,街景容貌的整體視覺效果應符合整潔、美觀、協調的要求。城市文物古跡、歷史街區、歷史文化名城等的街容市貌,按有關保護規定管控,應保持原貌的外形完好、安全牢固,不得擅自拆除、改(擴)建、裝飾裝修等,并設置專門標志。城市主、次干道及重要節點、重點地區不宜出現經營建材、金屬、石材、木器加工以及殯葬用品制作銷售等影響城市容貌的代理店、服務店等。禁止將抽油煙口、排污水口、排塵口等排污口直接面向街道排放。
戶外廣告設施的設置不應影響市政公用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的使用,不應妨礙生產和人民生活,不應損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筑形象。牌匾標識設置應當與建筑風格及周邊市容環境相協調,兼顧晝夜景觀和滿足城市專項規劃等要求。牌匾廣告不應多層設置,不得破壞建(構)筑物外立面整體形象,不得有大面積墻體廣告或違規設置超高、超寬、超面積的牌匾廣告現象。
各類施工工地應按照河北省相關標準(規定)設置施工圍墻(擋),實行封閉施工,并確保圍墻完好、安全、整潔、美觀。圍墻外側環境應保持整潔,不得堆放材料、機具、垃圾等,墻面不得有污跡,無亂張貼、亂刻畫、亂涂寫等現象。圍墻內側靠近圍墻處堆放物品高度不得超過圍墻頂部。
城市公共水域應保持清潔、無雜物漂浮,力求自然、生態,與周圍人文景觀相協調。市區河、湖等公共水域岸坡應完好、無缺損,無占綠、毀綠現象。公共水域及其岸坡不得存在各類垃圾、糞便、油污、水生植物等漂浮物。沿河、湖各類綠化設施、護欄、桿線及建(構)筑物上不得晾曬、懸掛衣物。城市公共水域必須嚴格控制污物超標排入,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河道等水體傾倒垃圾污物,不得擅自填塞河道、水塘,侵占水面。城市河、湖岸邊不得有從事污染水體的餐飲、食品加工、洗染等經營活動,嚴禁設置家畜家禽等養殖場。(記者 楊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