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推行企業環保“領跑者”制度
原標題:“領跑者”企業重污染天可不停限產
全省推行企業環保“領跑者”制度
為實施差別化環境政策,進一步優化投資和營商環境,我省開始在重點行業實施企業環保“領跑者”制度。近日,我省相關部門聯合發布了《河北省推行企業環保“領跑者”制度實施方案》。
《方案》規定,對于被評定為環保“領跑者”的企業,在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期間,在確保符合環境管理要求和達標排放的前提下,可不列入停(建)限產清單;在其新建、改建、擴建高科技、新技術、低排放項目時,自身可替代總量指標優先用于本企業;市級行政區域內,其他可替代總量指標優先安排環保“領跑者”稱號企業建設項目使用。
環保“領跑者”企業的遴選和發布工作,由省環保廳牽頭組織,委托第三方機構配合開展,每2年遴選發布一次,動態更新。我省境內相關企業,可在規定期限內自愿申報,按照專家評審、社會公示、同行業企業參與等方式,遴選評定出本行業環保“領跑者”企業。
根據《方案》,遴選環保“領跑者”的企業要符合多項指標,比如,污染物排放執行標準,要嚴于國家和地方現行標準;企業生產用能源消耗中煤炭所占比例低(火電、焦化等作為原料的除外);推行綠色供應鏈環境管理;每萬元產值主要污染物排放、能耗、水耗,處于全省同行業領先水平;企業生產的產品,達到或超過國家質量標準。
《方案》明確,環保“領跑者”企業遴選工作,按照先易后難、循序漸進、公平公正、寧缺毋濫的原則分期分批進行。第一批征集行業為:水泥、鋼鐵、玻璃、焦化、垃圾發電、炭素生產及供熱發電企業,將首先在各行業中分別遴選3-5個符合上述要求的企業,入圍環保“領跑者”企業。
《方案》中特別指出,環保“領跑者”企業實行動態化管理,對“后起之秀”的企業,將按程序開展評定工作,若其優于先前確定“領跑者”企業的,則將以其替代原“領跑者”企業。
同時,對于已評定的環保“領跑者”企業,如有弄虛作假、生產過程中惡意超標排放等違法行為的,將撤銷其“領跑者”稱號,并追究涉事企業和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記者 崔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