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全生產風險管控與隱患治理規定》7月1日起正式實施
《河北省安全生產風險管控與隱患治理規定》7月1日起正式實施,要求生產經營單位
定期開展風險全面辨識和事故隱患排查
省政府新聞辦6月29日舉行新聞發布會,對《河北省安全生產風險管控與隱患治理規定》進行解讀。這一規定以省政府2號令的形式向全省發布,7月1日起正式實施。
“我省是經濟大省、資源大省,高危行業集中,高危企業眾多,安全生產任務十分繁重。”省安監局副局長武志新說,事故的發生與風險辨識不全面、風險管控不到位、隱患治理不閉環有著直接關系。有效遏制安全事故的發生,要從源頭上加強管理,把風險辨識出來進行有效管控,把隱患排查出來進行有效治理。
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簡稱“雙控”。規定的實施可有效解決“雙控”中的四大問題。
解決安全管理關口前移不到位的問題。風險得不到有效管控就會升級為隱患,隱患得不到及時治理就可能發生事故。規定把風險的辨識管控放在重要的位置上,把隱患排查這一關口前移到風險辨識管控這一環節上,把事故消滅在萌芽狀態。規定明確要求,生產經營單位要定期開展風險因素全面辨識,根據情況及時開展專項辨識。生產經營單位要定期開展安全生產檢查,排查事故隱患。
解決生產經營單位主體責任不明確、不具體的問題。在“雙控”管理上,生產經營單位存在責任不明確、工作機制不健全等問題。規定明確,生產經營單位在風險辨識管控方面要履行六項職責;生產經營單位要明確上至主要負責人、下至從業人員的具體責任;主要負責人要每季度對風險管控措施落實情況進行檢查。
解決有關部門對生產經營單位“雙控”監督沒有法律依據和有力抓手的問題。規定明確和強化了政府部門監管手段,嚴格了法律責任,有利于各行業領域監管部門加大對生產經營單位的監管力度。規定明確,對生產經營單位不按規定要求開展風險辨識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的七種行為,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拒不執行整改指令消除隱患、情節嚴重的,處3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并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在處罰生產經營單位的同時,對其主要負責人也要進行處罰;在實施行政處罰的基礎上,還要按相關規定對生產經營單位及其負責人列入失信名單并公告。
解決政府部門履職不到位、無問責依據的問題。規定明確,政府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其他行業領域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未履行風險管控與隱患治理領導責任和協助責任,未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未制定、發布和修訂風險分級管控、隱患排查治理指導手冊或指引,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記者 潘文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