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檢察院與省河湖長制辦公室協同推進河湖長制工作落實
7月4日,河北省政府新聞辦召開解讀《關于協同推進全省河(湖)長制工作的意見》發布會。圖為發布會現場。
今天上午,河北省政府新聞辦召開發布會,河北省人民檢察院和省河湖長制辦公室就3日聯合會簽的《關于協同推進全省河(湖)長制工作的意見》進行詳細解讀。
據介紹,河北省人民檢察院和省河湖長制辦公室會簽意見,其主要目的是充分發揮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職能和河湖長制辦公室的統籌協調作用,形成推進河(湖)長制各項工作的合力,促進各責任單位依法全面履行職責,確保河(湖)長制各項工作有效落實。
意見明確了依法履職、分工協作、協同聯動、監督配合等工作原則,建立聯席會議、信息共享、聯絡員、工作協作、工作通報、線索移送、聯動執法、聯合督導、普法宣傳等九項工作機制,充分發揮檢察機關的監督職能和河湖長制辦公室的統籌協調作用,有利于進一步形成推進河(湖)長制落實的工作合力。
據悉,河北省人民檢察院和省河湖長制辦公室意見,可以為26個責任單位間全部實現執法司法信息共享提供依據和遵循,為河湖管理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有效銜接進一步搭建了平臺,真正實現水生態環境保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無縫銜接。
下一步,河北省人民檢察院將組織全省各級檢察機關主動協調本級河湖長制辦公室,采取聯合巡河巡湖的方式對納入全省河(湖)長制監管的所有河流湖泊逐一進行排查,摸清存在的主要問題,摸排發現向河湖非法傾倒、排放污染物及破壞水利設施等違法犯罪案件線索,集中監督移送一批和監督立案一批涉嫌犯罪案件。積極開展水資源保護領域公益訴訟工作,在聯合督導督查的基礎上,依法及時向有關行政機關發出檢察建議,督促其依法履行職責,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訴訟。將恢復性執法司法理念貫穿于水生態環境行政執法司法的全過程,積極探索建立完善水生態環境修復補償機制,將停止侵害、消除危險、恢復原狀運用于水生態環境執法司法的各個環節,特別是在辦理破壞水生態環境和破壞水利設施的刑事案件的過程中,在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的同時,注重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或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的方法,判令被告履行水生態修復義務。(記者張巖)